(北京市)密云县加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3/23 颁布日期: 2013/03/23
颁布机构: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3/03/23
颁布日期: 2013/03/23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加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密政发〔2012〕1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委、办、局,各县属机构:   《密云县加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意见》已经第7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密云县加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意见   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提高城市管理水平的一项基础性工作。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密云新城,实现“三个走在前列”奋斗目标,建设白天美丽如画、夜晚绚丽多彩的“绿色国际休闲之都”,现就加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   “门前三包”单位是实施网格化管理的最小社会单位。加强“门前三包”管理是维护和提升市容环境的有效措施,是建设“绿色国际休闲之都”的客观要求,是贯彻落实“精细管理,服务群众”工作要求的具体体现,对提升和维护广大群众工作生活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内容   (一)明确实施范围   “门前三包”责任制在城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施行,具体包括密云新城建成区、镇政府所在地、县经济开发区、生态商务区和农民就业产业基地。在此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停车场管理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均须按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二)明确“门前三包”责任区   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的确定,以《密云县“门前三包”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划定的范围为准。其中地处城市道路两侧的临街单位,其责任区是本单位临街一侧房基线(有护栏或围墙的,从护栏或者围墙起算)至便道道牙;无便道的,至道路中心线。两个单位相毗邻的,由本单位墙基起算至两个单位中心线。无毗邻单位的,从本单位四周房基线起算(有护栏或者围墙的,从护拦或者围墙起算)。   (三)明确“门前三包”责任   1.包环境卫生。负责划定的责任区内环境保洁,清扫地面,清运垃圾,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清理非法小广告,制止随地吐痰、乱扔乱倒废弃物和乱贴乱挂。   2.包社会秩序。在划定的责任区内不乱堆杂物、不乱设摊点、不私搭乱建、不乱设广告牌匾、不乱停车辆。发现单位或个人违反规定的,或者发现打架斗殴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并应当向有关执法部门报告。   3.包绿化美化维护。在划定的责任区内,按照园林部门的规划布置,管护树木花草,维护绿化美化设施。   (四)明确管理部门职责   1.县市政市容委是本县“门前三包”责任制主管部门,负责责任书的制作、下发,对各镇街、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责任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各镇街、县经济开发区、生态商务区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辖区单位签订责任书,确定各单位责任区具体范围,监督检查各单位“门前三包”责任落实情况。   3.县城管监察大队负责本县“门前三包”责任制监督执法。对“门前三包”责任区维护管理不善,达不到规定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据《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规划、园林、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违反城市规划、绿化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强化落实责任   (一)各“门前三包”单位责任:   1.接受市、县有关管理部门以及各镇街、县经济开发区、生态商务区的监督检查。   2.确定专人并配备必要的工具,加强“门前三包”责任区的日常维护管理,保证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整洁,做到无乱设摊点、无私搭乱建、无乱贴乱挂、无乱堆乱放、无宠物粪便、无垃圾渣土、无污水污迹、无积雪积冰、无非法小广告,车辆停放有序,绿化管护和社会秩序良好。   3.每天营业(上班)前和停业(下班)后,要对责任区进行彻底清扫保洁,全天加强维护管理。   4.大型商场、超市应安排不少于3人的“门前三包”责任区管理员,佩戴明显标识,加强环境维护管理。   5.各类商业、服务业单位要在门口内设置垃圾收集容器。   (二)各管理部门责任:“门前三包”管理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各部门必须加大管理力度,全面履行管理职责,密切部门间的配合,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将各部门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职责情况纳入年终责任制绩效考核,与评先评优挂钩。   1.各镇街、县经济开发区、生态商务区要做好责任书签订工作,建立管理台账,确保签订率达到100%,并加强监督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发现新增、变更“门前三包”单位的,及时进行补签。在检查中发现未按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要及时督促整改,拒不改正的,报县城管监察大队予以惩处。各镇街要将“门前三包”检查与网格化管理相结合,纳入城市信息化管理系统,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2.县城管监察大队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门前三包”责任单位进行不间断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3.县市政市容委要加强对责任书签订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开展“门前三包”责任落实情况检查评比。   4.县规划分局对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进行私搭乱建的行为进行查处。   5.县园林绿化局对不按规范对绿地、树木进行管护的,以及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和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查处。   6.县工商分局负责对在固定经营场所内从事无照经营活动、超范围经营、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经限期整改仍不改正或屡改屡犯的,由各镇街、经济开发区、生态商务区书面提请工商部门将情况计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在企业年检、个体验照期间予以重点审查。   四、强化宣传引导   各部门、各单位要做好“门前三包”责任制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倡导“门前三包”是份内之事、应尽职责的良好风尚,积极引导单位和个人,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认真落实“门前三包”责任,自觉维护市容环境秩序,对先进典型加强宣传报道,对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进行曝光,为建设“绿色国际休闲之都”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 违反“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相关处罚规定   一、《北京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第八条规定: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应当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二、《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对建筑物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可对构筑物、其他设施处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物堆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非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停放。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本市对户外广告设施实行统一规划。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设置专业规划的规定进行设置,并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标识,应当按照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进行设置,与周围景观相协调。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悬挂、张贴宣传品、广告,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处刻画、涂写、喷涂标语及宣传品、广告。违反规定的,责令清除,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利用或者组织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散发标语、宣传品和广告进行宣传的,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共场所禁止下列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1、随地吐痰、便溺;2、乱丢瓜果皮核、烟头、纸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3、乱倒污水、垃圾,焚烧树叶、垃圾;4、其他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垃圾。城镇地区内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生活垃圾。城镇地区内生活垃圾应当做到日产日清、密闭运输,并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所,不得乱堆乱倒。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规定: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单位、个人或者其委托的环境卫生专业作业企业,应当按照许可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将建筑垃圾、渣土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其中对单位随意倾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渣土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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