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颁布机构: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1/14 颁布日期: 2010/01/14
颁布机构: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0/01/14
颁布日期: 2010/01/14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通政办发〔2010〕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区属机构: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关于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为全面加强我区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彻底解决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本问题,有效遏制和减少各类液化石油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北京市燃气管理条例》(2007年5月1日实施)和《北京市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方案》(京安发[2009]7号),制定本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加强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工作,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消除各类安全隐患,规范市场经营秩序,逐步形成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为通州区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通过对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的治理,保持打击违法供气、违规用气行为的力度,严厉查处未经许可非法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打击充装、销售、运输、使用不合格钢瓶和改装钢瓶、报废钢瓶的行为;规范全区餐饮企业、建筑工地食堂等用户使用液化石油气行为;建立部门协调联动机制,进一步理顺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责,消除各部门之间的管理缝隙,建立全方位、立体式的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整合行政执法资源,规范液化石油气市场经营秩序,确保我区液化石油气生产、供应和使用的安全。   三、工作任务   (一)打击违法供气行为,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对已经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发现不符合燃气经营许可条件的,依法进行查处。   (二)查处在储存、充装、销售、运输和使用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钢瓶,打击充装超期未检验或报废钢瓶的违法行为;对超期未检验钢瓶,责令供应单位及时送检;对报废钢瓶,检验企业采取破坏性报废处置手段予以处理。   (三)规范餐饮企业、宾馆饭店、建筑工地食堂、学校食堂等用户使用液化石油气行为。对餐饮企业、宾馆饭店、建筑工地食堂、学校食堂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上述用户选择合法企业供气,与供气企业签订安全用气合同,使用合格灶具和钢瓶,并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安装供气系统。   (四)强化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的主体责任。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依规认真履责,要加强对本企业的钢瓶监管和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整改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同时,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加强对用气单位的安全、技术指导,发现危害燃气设施安全、违反规定使用燃气等行为时,应立即予以劝阻、制止,记入用户档案,并向区市政市容委、城管监察大队举报。   (五)强化属地安全管理职责,发挥属地政府管理的优势,建立多部门协调机制,健全和完善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原则   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综合执法。   五、职责分工   (一)区市政市容委负责对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的行业管理,督促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对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法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及一线操作人员进行培训;指导、督促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做好进气、储存、销售等各项记录,指导、督促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与用户签订供气合同,同时做好对用户的安全宣传工作。   负责组织区相关职能部门对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抽查,定期召开治理工作协调会。   (二)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对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违规充装超期未检验钢瓶和报废钢瓶行为依法进行查处,监督充装企业对钢瓶进行定期送检和钢瓶登记建档工作;监督钢瓶检验企业对报废钢瓶进行破坏性处理;积极推进液化石油气钢瓶物流电子标签管理系统等管理技术,提高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的安全管理水平。   (三)通州工商分局依照职责会同有关前置许可部门对非法经销液化石油气站点、流动商贩进行查处和执法,维护液化石油气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   (四)区城管监察大队依照职责对全区非法经销液化石油气站点、流动商贩进行查处和执法;对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五)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对建筑工地食堂使用液化石油气情况进行安全检查,要求工地食堂由具备燃气工程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安装供气系统,使用合格灶具和钢瓶;监督其选择合法燃气企业供气,并与之签订安全供气合同。   (六)区商务委牵头对餐饮企业使用液化石油气情况进行安全检查,要求餐饮企业由具备燃气工程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安装供气系统,使用合格灶具和钢瓶;监督其选择合法燃气企业供气,并与之签订安全供气合同;对违规使用压缩天然气的餐饮企业进行查处,消除安全隐患。   (七)区旅游局牵头对宾馆饭店使用液化石油气情况进行安全检查,要求宾馆饭店由具备燃气工程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安装供气系统,使用合格灶具和钢瓶;监督其选择合法燃气企业供气,并与之签订安全供气合同;对违规使用压缩天然气的宾馆饭店进行查处,消除安全隐患。   (八)区教委牵头对区内公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以及经批准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职业学校的食堂使用液化石油气情况进行安全检查,要求学校食堂由具备燃气工程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安装供气系统,使用合格灶具和钢瓶;监督其选择合法燃气企业供气,并与之签订安全供气合同;对违规使用压缩天然气的学校食堂进行查处,消除安全隐患。   (九)区交通局负责液化石油气运输环节的监管工作,对使用非专用车辆运输液化石油气、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司机押运员未经培训、安全设备配备不齐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执法,协调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运输车辆装载的液化石油气超期未检和报废钢瓶依法查处,确保在运输环节的安全。   (十)区公安消防支队负责对全区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和用气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抽查供应单位、用气单位消除消防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   (十一)通州交通支队负责协助有关部门进行道路联合执法,检查液化石油气运输车辆。   (十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属地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对属地餐饮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食堂、学校食堂等各类用气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协调当地派出所、工商、城管监察分队对属地非法销售液化石油气的站点、流动商贩依法进行取缔。   (十三)区安全监管局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作用,指导、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开展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治理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治理工作,深刻认识液化石油气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明确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工作方法和工作步骤。要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建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的工作机构,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治理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扎实推进。   要以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以及餐饮企业、建筑工地食堂等用气单位为重点,全面深入开展治理工作,要把握治理重点,认真查处、纠正违法违规使用液化石油气行为,坚决查扣在充装、运输、使用环节中发现的不合格钢瓶,扎实推进治理工作,促进液化石油气市场秩序的根本好转。   (三)强化监督,务求实效。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意见,分工负责,密切合作,抓好落实。要指导和督促相关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用气单位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要求,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督促企业立即整改,并跟踪落实,确保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要加大对液化石油气安全生产治理和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宣传力度,通过新闻媒体、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及社区等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向公众广泛宣传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常识和规定,提高全社会对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重视程度,努力提高广大用户安全使用燃气的意识,在全社会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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