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03/26 |
颁布日期: |
2013/03/26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03/26 |
颁布日期: |
2013/03/26 |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建发〔2013〕34号)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财政局,两江新区、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促进建设领域生态文明建设,努力提高人民生活质量、改善民生,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关于推进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建科〔2012〕5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们研究制定了《重庆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高度认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重要意义
目前,城镇节能建筑仅占既有建筑总面积的23%,非节能建筑中约70%以上为既有居住建筑。重庆地区非节能的居住建筑普遍缺乏节能措施,室内舒适性较差,特别在大力推进“两型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做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不仅可提升建筑用能效率,显著改善室内热环境,更好地惠及民生,还对提高建设领域生态文明水平,实现绿色低碳发展意义重大。国家和我市高度重视该项工作,国家《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和市政府印发的《重庆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方案》均对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提出了具体要求,列入了节能减排目标考核内容。因此,各区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充分认识做好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二、大力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一)各区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应加大工作统筹协调力度,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力求节能改造与旧城改造、市容整治、房屋修缮等工作同步实施。
(二)按照本《办法》要求,积极组织申报节能改造项目,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在抓好项目质量安全监管的同时,高效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十二五”期间,各区每年应组织实施不少于3万平方米的节能改造项目,各县每年应组织实施不少于1万平方米的节能改造项目,并于每年10月底前将该项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市城乡建委,市城乡建委将对各区县每年完成情况纳入年底考核。
(三)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尽快推动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对达到条件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要求组织申报单位申报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
(四)各区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培训,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推动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
市城乡建委建筑节能处 廖袖锋 叶 强
电 话:63672728(兼传真)
附件:重庆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3年3月26日
重庆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升居住建筑用能效率,改善室内热舒适性,加快推进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规范节能改造改造项目管理,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推进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的实施意见》(建科〔2012〕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既有居住建筑”是指已建成使用的非节能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宿舍、招待所、公寓、托幼建筑及疗养院和养老院的客房楼等。
本办法所称“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改造项目”),是指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对建筑外门窗、外遮阳系统、屋顶及外墙保温等三项改造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节能改造,以达到降低建筑运行能耗、改善既有居住建筑的室内环境和室内人员舒适度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专项用于补贴改造项目的资金,资金来源由中央财政和市级配套财政资金按照1:1的比例组成。
第三条 市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改造项目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委托市建筑节能中心承担改造项目改造内容、改造面积复核等工作。
第四条 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改造项目的征集初审、监督实施以及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强化对改造项目的安全、质量监管,并结合实际,加大支持力度,开辟绿色通道,高效推动改造项目建设。
第五条 改造项目应按照《夏热冬冷地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试行)》等有关技术标准文件进行设计、施工。所选用的关键材料应按照《重庆市建筑节能技术备案与性能认定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登记备案,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节能材料应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要求开展进场验收和复验。
第六条 改造项目可获得一次性专项资金补助,具体补助标准为:
补助资金=节能改造相应建筑面积×14元/m2。
第七条 申报补助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改造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其授权委托的使用权人、物业管理公司,对于政府组织实施的房屋修缮类工程项目涉及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相关内容的,申报单位可为其投资主体。
(二)实施改造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3000平方米。
(三)改造项目应于2012年1月1日后实施并通过工程验收。
第八条 申报单位申请补助资金应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如下申报材料:
(一)《重庆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补助资金申请书》(见附件);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工程验收报告;
(四)改造项目涉及的主要材料进场复检报告。
第九条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改造项目补助资金申请材料后,委托市建筑节能中心复核改造内容和改造的建筑面积,并根据复核意见,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将相应补助资金拨付给改造项目。
第十条 补助资金专项用于以下范围的开支:
(一)节能改造相关设备及材料的购置、工程安装等;
(二)改造项目涉及的改造方案编制、施工图设计、专家咨询等工程其他费用以及改造后的节能运行管理等工作。
(三)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与改造项目建设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必须对补助资金进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市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将不予拨付补助资金,已拨付补助资金的予以追回,并依法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补助资金的;
(三)不符合国家和我市相关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二条 有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改造项目除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国家及我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导则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重庆市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专项补助资金申请书
项目编号:
项 目 名 称
申 请 单 位 (盖章)
申 请 日 期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手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手机
账户名称 开户行
账号 申请资金(万元)
二、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址
3、总建筑面积(㎡) 验收改造面积(㎡)
4、改造内容及对应面积
建筑外门窗改造(㎡) 外遮阳系统(㎡) 屋顶及外墙保温(㎡)
5、项目开竣工时间
开工时间(年/月) 竣工验收时间(年/月)
6、项目预期改造效果: %。
(请参照建科〔2012〕173号文中规定的简易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三、资金申请需提供的资料
1、节能改造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 2、节能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意见
3、改造项目涉及的主要材料进场复检报告 4、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简易评估表
四、审查意见
项目所在地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市建筑节能中心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市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单位盖章
负责人: 年 月 日
备注:申请书一律采用A4纸和小四号宋体打印,一式四份。每项内容打印不完可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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