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抗旱应急预案(2013修订)
颁布机构: |
甘肃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4/03 |
颁布日期: |
2013/04/03 |
颁布机构: |
甘肃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4/03 |
颁布日期: |
2013/04/03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3〕5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甘肃省抗旱应急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09年2月6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甘肃省抗旱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09〕18号)同时废止。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3日
甘肃省抗旱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旱灾分级
2.1 Ⅳ级(一般)干旱灾害
2.2 Ⅲ级(较大)干旱灾害
2.3 Ⅱ级(重大)干旱灾害
2.4 Ⅰ级(特别重大)干旱灾害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省抗旱应急指挥机构
3.2 省抗旱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4 监测和信息报告
4.1 旱情监测
4.2 信息报告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5.2 响应程序
5.3 响应发布
5.4 响应措施
5.5 响应结束
6 灾后评估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技术保障
7.4 队伍保障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抗旱减灾应急机制,落实工作责任,保证抗旱救灾工作有序有效开展,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防总《抗旱预案编制大纲》、《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省范围内的干旱灾害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以人为本、防抗结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坚持先生活、后生产,重点解决群众吃水问题和保粮食生产的原则。
2 旱灾分级
根据干旱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个等级。
2.1 Ⅳ级(一般)干旱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Ⅳ级(一般)干旱灾害:
(1)灌溉农业区(包括河西走廊各灌区、沿黄万亩及以上灌区,以下同)3~6月份失灌率2~5%,或7~10月份、11月~次年1月失灌率5~10%;
(2)雨养农业区(指灌溉农业区以外的农牧区,以下同)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10~20%;
(3)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3~5%;
(4)兰州市缺水率5~10%、持续时间达10~30天,或缺水率10~20%、持续时间达10~20天,或缺水率20~30%、持续时间达7~1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3~7天。
2.2 Ⅲ级(较大)干旱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Ⅲ级(较大)干旱灾害:
(1)灌溉农业区3~6月份失灌率达5~10%,或7~10月份、11月~次年1月失灌率达10~20%;
(2)雨养农业区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20~45%,且中度以上缺墒面积占到受旱面积的50%;
(3)干旱引发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5~7%;
(4)兰州市缺水率5~10%、持续时间达31~90天,或缺水率为10~20%、持续时间达21~60天,或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达11~2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8~10天。
2.3 Ⅱ级(重大)干旱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Ⅱ级(重大)干旱灾害:
(1)灌溉农业区3~6月份失灌率达10~25%,或7~10月份、11月~次年1月的失灌率达到21~35%;
(2)雨养农业区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45~70%,且严重缺墒面积占到受旱面积的60%;
(3)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占农村总人口的7~10%;
(4)兰州市缺水率为5~10%、持续时间大于90天,或缺水率为10~20%、持续时间大于60天,或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达20~4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达10~20天。
2.4 Ⅰ级(特别重大)干旱灾害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为Ⅰ级(特别重大)干旱灾害:
(1)灌溉农业区3~6月份的失灌率大于25%,或7~10月份和11月~次年1月失灌率大于35%;
(2)雨养农业区受旱面积达到耕地面积的70%以上,且严重缺墒面积占到受旱面积的60%以上;
(3)干旱引发的农村生活用水困难人数大于农村总人口的10%;
(4)兰州市缺水率为20~30%、持续时间大于40天,或缺水率大于30%、持续时间大于20天。
3 组织指挥体系
3.1 省抗旱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总指挥,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水利厅厅长、省军区副参谋长任副总指挥,省水利厅分管副厅长任秘书长,省水利厅等21个单位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的省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水利厅,与省抗旱防汛指挥部办公室合署。
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设立抗旱应急指挥机构。
3.2 省抗旱应急指挥机构职责
省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全省抗旱应急工作,研究决定抗旱应急重大事项,协调解决抗旱减灾应急资金,督促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工作职责,统一部署抗旱应急宣传工作。
省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掌握全省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组织开展旱情、灾情评估;协调下达抗旱专项应急补助资金,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实施抗旱应急减灾措施;协调做好宣传工作;指导市州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抗旱服务队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4 监测和信息报告
4.1 旱情监测
各级抗旱应急指挥机构建立完善旱情监测体系,重点监测天气、雨情、耕地土壤墒情、主要河流水情、水库蓄水量、农田灌溉、农村供水、城市供水、农作物长势等情况,并根据分级标准确定干旱灾害等级。
4.2 信息报告
4.2.1 报告程序
建立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报告制度。各级抗旱应急指挥机构及时分析掌握本地的实时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并报告上级抗旱应急指挥机构;在特别重大和重大干旱情况下,县级抗旱应急指挥机构在向市级抗旱应急指挥机构报告的同时,向省抗旱应急指挥部报告。省抗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及时掌握有关旱灾信息及抗旱工作情况,及时报告省抗旱应急指挥部。
4.2.2 时限要求
重大以上干旱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抗旱应急指挥机构每日上午9时前向上级抗旱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当前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较大及一般干旱灾害发生后,县级以上抗旱应急指挥机构每周一上午9时前向上级抗旱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当前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分级
对应干旱灾害分级标准,抗旱应急响应由低到高依次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
5.2 响应程序
5.2.1 Ⅳ级响应
旱情达到Ⅳ级旱灾标准,省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Ⅳ级响应建议,报省抗旱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并发布Ⅳ级响应。
省抗旱应急指挥部指导相关市州抗旱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抗旱应急救灾工作,相关市州抗旱应急指挥机构派出工作组赴旱区调查灾情,指导开展抗旱救灾工作。
5.2.2 Ⅲ级响应
旱情达到Ⅲ级旱灾标准,省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报省抗旱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并发布Ⅲ级响应。
省抗旱应急指挥部指导相关市州抗旱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抗旱应急救灾工作,并派出工作组赴旱区调查了解灾情,帮助开展抗旱救灾工作。省抗旱应急指挥部及时向国家抗旱指挥机构报告旱情、灾情,争取支持。
5.2.3 Ⅱ级响应
旱情达到Ⅱ级旱灾标准,省抗旱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抗旱应急指挥部发布Ⅱ级响应。
省政府会商部署抗旱应急救灾工作,并派出工作组赴灾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省抗旱应急指挥部协调组织各成员单位迅速投入抗旱应急工作。省政府向国务院报告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5.2.4 Ⅰ级响应
旱情达到Ⅰ级旱灾标准,省抗旱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Ⅰ级响应建议报省政府,由省政府决定启动并发布Ⅰ级响应。
省政府统一领导、指挥全省抗旱救灾工作,省政府领导赴灾区检查指导抗旱救灾工作,省抗旱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部门全力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动员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抗旱救灾。省政府向国务院报告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请求国家帮助开展抗旱救灾。
5.3 响应发布
决定启动应急响应的机关,通过新闻发布会或其他行政程序发布应急响应决定。同时,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5.4 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启动后,省抗旱应急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社会各界落实以下抗旱应急措施:
(1)及时掌握了解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组织力量开展拉水送水等应急供水措施,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用水。
(2)根据响应等级,增加抗旱应急资金投入,动员金融部门加大对灾区群众的信贷支持,落实抗旱减灾措施,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安排。
(3)因地制宜,组织落实各项实用抗旱农业生产措施,根据实际,调整种植结构,保证粮食生产基本稳定。
(4)加强森林、草原、农田及场院火灾防控。
(5)针对兰州市及严重缺水城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和落实城市应急供水措施。
(6)河西内陆河流域成立由流域管理机构牵头、有关市政府参加的水资源应急调度领导小组,应急配置、调度和监管上下游、左右岸群众生活和工农业生产用水;河东地区黄河干流及洮河、庄浪河、渭河、泾河及白龙江等涉及两个以上市州的一级支流各类应急水资源,由省抗旱应急指挥部统一调度、配置和监管。
(7)强化气象监测预报,加强部门协调,及时有效的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8)加强供电、供气、通信等公共服务的保障力度,加强农村、城市生活用水卫生监测检疫,加强蝗虫、蚜虫等农作物病虫害防治,防止有关次生灾害的发生。
(9)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
(10)做好新闻宣传工作,为抗旱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5.5 响应结束
当灾区发生大范围有效降水和通过开展抗旱工作,灾区的受旱土壤墒情得到明显改善,大面积旱情基本解除或者缓解,城乡生活供水基本恢复正常时,由响应启动机关决定终止响应。
6 灾后评估
各级抗旱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灾后评估。重点评估农业直接经济损失,二、三产业经济损失等以及抗旱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多渠道、多层次筹集抗旱资金,积极争取和安排抗旱专项经费。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旱灾时,各级要加大抗旱救灾资金投入,并采取社会募集措施。信贷部门优先保证抗旱救灾对信贷资金的需求。
7.2 物资保障
水利、农业、供销、物价等部门按照省抗旱应急指挥部的安排和要求,储备主要抗旱物资,掌握抗旱物资供求信息,保证抗旱救灾物资的供应和市场物价基本稳定。
7.3 技术保障
市、县水利、农业、卫生、气象等部门及抗旱服务队、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灌区管理单位、农机服务站等在特别重大和重大旱灾发生时,结合行业特点,组织技术服务队,深入抗旱第一线,开展抗旱减灾工作。
7.4 队伍保障
市、县组建各类应急抗旱服务队,主要承担为严重缺水地区运送生活用水任务。运水车辆主要从机关单位、大中型企业、当地驻军中协调解决。
8 附 则
8.1 名词术语
失灌率:指某一时段内因干旱导致未能灌溉面积与计划灌溉面积的比率。
缺水率:指因干旱造成城市缺水总量与城市正常应供水总量的比率。
8.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省抗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附件
省抗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省水利厅:负责抗旱应急期间水资源统一调度,监督实施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协调组织为特困灾区运送生活用水,保障灾区应急供水。及时掌握河道来水、灌溉、蓄水等水情信息,发布抗旱预警预报。承担省抗旱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和指导媒体宣传抗旱救灾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应急抗旱工程设施建设的项目审批立项和计划安排。
省工信委:负责协调安排抗旱用电,保障应急抗旱救灾电力供应。
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省民政厅:负责指导地方政府及时下拨救助资金,做好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筹措抗旱应急资金并监督使用。
省建设厅:负责落实城市应急供水措施,及时掌握城市供水及用水需求信息。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灾区公路畅通及抗旱救灾物资、设备运输工作。
省农牧厅:负责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恢复工作,及时了解和掌握农作物受灾面积,组织专家和技术人员对受灾农户给予技术指导和服务,协调救灾种子、农药和农膜的调运工作。
省商务厅: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的应急供应。
省卫生厅:负责落实受灾地区防疫和医疗救护措施、饮用水监测,确保抗旱应急期间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
省广电局:负责组织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开展抗旱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地报道旱情、灾情和抗旱救灾工作动态。
省扶贫办:负责掌握贫困县受灾情况和因灾返贫情况,及时制定扶贫方案和措施。
省供销社:负责化肥、农膜等抗旱农用物资的市场供应,协调抗旱物资征调工作。
兰州铁路局:负责抗旱救灾物资铁路运输保障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信息,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配合开展旱灾评估,组织开展气象灾害调查评估,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提供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协调全省通信运营企业做好抗旱通信保障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抗旱应急用电的组织供应。
省军区司令部:负责组织驻地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及时开展拉运送水和抗旱应急工程建设,支援地方救灾工作。
武警甘肃总队:负责抗旱应急水源的安全保卫工作,并组织官兵参与拉运送水和工程建设等抗旱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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