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7/25 颁布日期: 2012/07/25
颁布机构: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山西省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7/25
颁布日期: 2012/07/25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申报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建城字〔2012〕241号)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太原市城乡管委,大同市市政管委:   为加强全省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申报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证格式的通知》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镇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许可申请   燃气经营许可实行分级申请制度。   设区市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城镇管道燃气(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煤层气等)、CNG加气母站、LNG生产储配及LNG加气站企业(以下简称“设区市企业”)的经营许可,由企业向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完成后,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其它城镇燃气企业的经营许可申报管理办法,由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制定。   二、申请材料   设区市企业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应提交下列材料。对材料中的复印件,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原件进行核对,核实后加盖“与原件相符章”(章上要有核查人姓名的内容)。   (一)材料内容   1、《山西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电子版在http://www.sxjs.gov.cn下载)。   2、综合资料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新成立企业需提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②企业章程复印件;   ③燃气工程项目的规划许可、竣工验收等批准文件复印件;   ④管道燃气企业需提供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为其划定的经营区域证明文件原件;   ⑤企业与气源供应方签订的供气协议书或供气合同复印件;   ⑥燃气设施档案(包括设施种类、数量、检验结果等)复印件;   ⑦经营厂所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企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技术岗位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和抢险设备名录及购(租)发票等的复印件;   ⑨企业经营方案,包括企业经营策略、发展规划计划、服务规划等的复印件。   3、人员资料   ①燃气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   ②企业法人代表(或者授权负责人)、董事长、总经理、技术负责人、经营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身份证、任职文件、《山西省城镇燃气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复印件;   ③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燃气设施设备故障或者事故抢险的管理和一线操作人员的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复印件;   ④企业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和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近三个月劳动保险证明(包括劳动保险缴费发票和明细单)复印件。   (二)材料要求   1、《山西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附件资料一套。附件资料规格为A4型纸,需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要求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第一册:综合资料;   第二册:人员资料。   2、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或扫描件)必须清晰、可辨。   三、审查发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受理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申请资料后,组织进行审查,形成审查结果,并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进行公示。   公示期间,企业可对审查结果提出陈述意见,并在公示期间将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过的陈述材料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示期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组织对企业陈述材料进行复审、复查,并将核准经营许可的企业名单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上予以公告,并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四、证书管理   《燃气经营许可证》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印制,并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制度。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在作出经营许可审批同意后的30日内,须将批准文件(文件中需注明企业经营类别,即:经营管道燃气为“G”,经营瓶装燃气为“P”、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站为“J”,经营其他类为“T”,如经营类别有多项,则按以上顺序排列)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经营许可证编号和空白《燃气经营许可证》,自行打印发放。   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现行行政区划负责对所辖县(市、区)进行两位数编号,从01到99,并报我厅备案。   五、动态考核   《燃气经营许可证》实行年度动态考核制度。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发证权限,对辖区内的城镇燃气企业进行经营许可年度动态考核,并给出动态考核结论。   动态考核结论为合格的,由考核机关在《燃气经营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动态考核结论章和考核机关公章。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动态考核,或年度动态考核不合格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整改或整改仍不达标的,由原审批发证机关依法注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附件: 《山西省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表》(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7月25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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