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约谈制度(暂行)
颁布机构: |
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乌鲁木齐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2/28 |
颁布日期: |
2011/02/28 |
颁布机构: |
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乌鲁木齐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1/02/28 |
颁布日期: |
2011/02/28 |
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约谈制度(暂行)》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乌鲁木齐市建筑市场管理水平,有效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提醒和告诫,避免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提高监管效能,依据有关规定,特制定《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约谈制度(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约谈制度(暂行)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安全隐患约谈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有效监督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给予提醒和告诫,避免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约谈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有效遏制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督促有关部门及企业认真分析问题,落实整改措施而进行的约见谈话。
第三条 约谈制度适用于在我市从事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和部门。
第四条 约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适时、适度、从严掌握的原则,不得随意约谈,更不得无原则约谈,确保约谈的严肃性。
第五条 约谈制度目的在于进一步提高相关责任人的认识和对建设工程质量的重视程度,促使问题得到解决。
第六条 约谈一般情况下以市建委建筑管理处名义组织约谈,违法违规行为特别严重的,可以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七条 约谈对象为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施工企业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及监理企业法人代表、项目总监等及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他人员。也可以直接到责任人所在单位上门约谈。
第八条 约谈情形
(一)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轻伤、重伤、死亡)或存在重大质量隐患的;
(二) 严重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
(三) 建设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重大质量隐患,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整改通知书,企业拒不整改或未按时进行整改的;
(四) 经国家、自治区及市组织的建设工程检查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五) 用户投诉的质量问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督办,企业拒不处理或未按时进行处理的;
(六) 自治区、市有关部门批示查处的;
(七) 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第九条 约谈程序
(一) 市建委建筑管理处向被约谈的企业单位送达《工程质量约谈通知书》,告知约谈时间、地点、约谈内容及其他事项。
(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约谈时主要听取企业的事故发生(或下达整改通知书)后采取的应急整改措施情况,汇报分析事故(重大隐患)原因,对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原因、整改方案和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的措施等内容。
(三)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充分沟通,形成共识的基础上,制作《约谈记录》,约谈参与者签字。
(四)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根据《约谈记录》,向被约谈的企业、单位出具《处理意见书》。
第十条 被确定为约谈对象的企业、单位,应严格按照《处理意见书》进行全面整改。在约谈后的7日内,被约谈企业、单位要以书面的形式将整改报告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被约谈的企业、单位不接受或不在规定的时间进行约谈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其违法行为作出处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清出乌鲁木齐市建筑市场。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质量约谈通知书(略)
2.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质量约谈记录(略)
3.乌鲁木齐市建设工程质量约谈处理意见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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