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乌鲁木齐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6/03/24 |
颁布日期: |
2016/03/24 |
颁布机构: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乌鲁木齐市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6/03/24 |
颁布日期: |
2016/03/24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乌政办〔2016〕32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2016年2月27日市人民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3月24日
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期间安全工作,加强突发事件处置的综合协调指挥,提高应急救援响应能力,实现应急处置的科学、快速、高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经济发展,结合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国家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6号)
1.2.2部门规章、国家专项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国家处置城市地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2006年1月25日)、《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14〕34号)、《建设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5〕105号)
1.2.3地方性法规、规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2.4其他有关规范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
1.3事故分级标准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或者造成社会影响范围等情况,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I级)四个级别。
1.3.1一般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突发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
(2)造成1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3)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由于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造成1000户以上、7000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水、供气、供热且24小时以内不能恢复供水、供气、供热的突发事件、灾难。
1.3.2较大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突发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
(2)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的;
(3)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由于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造成7000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水、供气、供热且24小时以内不能恢复供水、供气、供热的突发事件、灾难;
(5)由于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造成地上及周边建(构)筑物出现局部破损,社会影响较大的。
1.3.3重大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突发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
(2)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中毒)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重大事故、灾难;
(4)由于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造成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5)由于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造成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水、供气、供热且24小时以内不能恢复供水、供气、供热的突发事件、灾难;
(6)由于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造成地上及周边建(构)筑物结构破坏并可能出现二次伤亡事故,社会影响较大的。
1.3.4特别重大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突发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
(2)造成100人以上重伤 (中毒)的;
(3)造成直接经济损失l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灾难;
(4)由于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造成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5)由于轨道交通工程施工,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水、供气、供热且48小时以内不能恢复供水、供气、供热的突发事件、灾难。
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
当发生或可能发生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事故时,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伤亡放在首位,充分发挥各相关单位、安全生产专家和救援队伍的骨干作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并加强救援过程中人员的安全防护。
1.4.2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高度重视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物资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兼职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兼职队伍的培训,做好对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1.4.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各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岗位责任制、首报问责制,明确责任人及指挥权限。
1.4.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
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安全管控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故。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制定、修订各级应急预案,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鲁木齐市行政区域内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较大(Ⅲ级)及其以上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1.6启动条件
建设系统突发公共事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应启动本预案:
(1)发生Ⅳ级突发事件,启动建设单位部门预案,超出部门应急救援能力经报请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时;
(2)发生Ⅲ级突发事件时;
(3)发生Ⅱ级突发事件时,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乌鲁木齐市政府启动本预案;
(4)发生Ⅰ级突发事件,国家、自治区相关预案启动时应启动本预案。
1.7应急预案体系
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乌鲁木齐应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属于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由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2)乌鲁木齐城市轨道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应急预案。乌鲁木齐城市轨道集团有限公司综合应急预案是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城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应的应急预案,包括一项综合应急预案和九项专项预案。
(3)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工程参建单位应急预案。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各参建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相应的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及现场处置方案。
2 乌鲁木齐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危险性分析
2.1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现状
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规划远景线网共有7条线组成,线路总长211.9km,其中1、2、5号线为骨干线,3、4、6、7号线为辅助加密线。2012年11月,国家发改委批复了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建设1号线及2号线一期工程规划,2013年底完成了1号线工程初步设计及施工招标,2014年3月,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1号线工程正式开工建设。
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1号线南起南郊客运站东侧的三屯碑站,北至地窝堡国际机场站,线路全长27.615km,总投资216亿元,均为地下线,共设车站21座,其中换乘站7座,沿途与轨道交通2号线(南门站)、3号线(八楼站)、4号线(铁路局站)、5号线(植物园站、机场站)、6号线(宣仁墩站)、7号线(南湖广场站)形成换乘。1号线工程全线均为地下工程,涵盖了明挖法、盖挖法、矿山法、盾构法等地铁施工工法。
2号线一期工程南起边防局站,线路沿大湾路-幸福路-人民路-黑龙江路-南昌路-马料地街-平川路-高铁站-维泰南路路布设,在月湖路和泰山路交叉口设置终点站棉麻站。线路全长19.1km,均为地下线。共设车站16座,平均站间距1.232km,最大站间距2.026km(平川路站至站前街站),最小站间距716m(自治区政府站至南门站)。2号线一期工程目前处于初步设计阶段,其中高铁站及局部下穿既有国铁段随新疆兰新高铁同步实施中。
2.2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2.2.1危险源辨识
因各种主观或客观原因(如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及管理缺陷)、地质原因或环境条件因素,导致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基坑变形过大、坍塌、隧道涌水、沿线管线破损、周边建(构)筑物发生不均匀沉降、倾斜甚至倒塌,严重时可能造成施工现场及周边人员伤亡、第三者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不良社会影响等事故和事件。主要包括不良地质土方开挖、降水施工、主体结构施工、特种设备、运输车辆和施工机具、竖井开挖、隧道开挖、初支及二衬结构施工、盾构吊装、联络通道施工、管线、建(构)筑物、有毒有害气体、地表水体、自然气候条件等。
2.2.2工程施工风险
(1)明挖法施工风险。工程及水文地质、围护结构施工、基坑降水、支撑架设及拆除、土方开挖、主体结构施工等风险。重点有永久结构、围护结构(围护桩、连续墙等)、边坡、支撑构件(锚索、围檩、钢支撑)、模板支架的稳定性,以及基坑进水、基底隆起的风险。
(2)盾构法施工风险 。工程及水文地质、盾构吊装、盾构始发和到达、盾构开仓及换刀、管片拼装、电瓶车运输、联络通道施工等风险。重点有进出洞土体的稳定性、开仓过程中土体稳定性及有害气体、盾构进水的风险。
(3)矿山法施工风险 。工程及水文地质、竖井开挖、隧道开挖、爆破作业、联络通道施工、初支及二衬结构施工等风险。重点有冒顶、片帮、涌水、模板支架坍塌的风险。
(4)高架段施工风险 。工程及水文地质、基础施工、墩身施工、架桥机架设作业、桥面铺装作业、预应力张拉等风险。重点有模板支架稳定性风险。
(5)轨行区及机电安装施工风险 。轨行区吊装、铺轨、安装、装修等作业以及机电设备吊装、运输及安装调试作业的操作风险。
(6)其他施工风险 。工程施工过程中(含施工前场地“三通一平”及房屋拆迁、管线拆改迁、临时建筑物搭建、临时电路架设等前期工作)可能造成设备倾覆、起重伤害、机械伤害、触电、脚手架垮塌、物体打击、高空坠落、火灾、车辆伤害、爆炸伤害(锅炉、容器、瓦斯、炸药)等风险。
2.2.3自然环境与周边环境风险
(1)自然环境风险。主要包括天气灾害风险、地震灾害风险、地质灾害风险等。
(2)周边环境风险。主要包括工程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桥梁、隧道、道路、轨道交通设施等风险。
2.2.4职业卫生及社会安全事件。包括职业病、食物中毒、环境污染、因施工造成的大面积停电、停水、停气、交通中断、通讯中断等公共事件,以及施工期间施工工地遭受的恐怖袭击事件等。
3 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及职责
3.1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急救援指挥部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成立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主管轨道交通建设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市建委主任、市安监局局长、市公安局副局长、事件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由市建委、市应急办、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市政府新闻办、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人社局、市监察局、市总工会、市质监局、市广电局、市气象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市燃气办、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营销中心、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新疆广电网络乌鲁木齐分公司、乌鲁木齐城市轨道集团有限公司组成。
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我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指挥工作;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进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要求到达规定岗位,采取有关措施;负责下达启动和终止本预案的命令;领导、组织、协调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作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组织工作组及时赶赴现场,联系协调各相关单位实施应急处置措施和救援工作;确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家以提供技术支持;指导、成立事故发生地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相关工作。
本预案启动后,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人迅速到达指定岗位,按照指挥部的统一协调和指挥开展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各指挥部成员单位负责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岗位,单位正职不在或有特殊情况时,由所在单位副职递补。
3.2指挥部办公室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委,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建委主任兼任。
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应急救援中的联络协调和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轨道交通工程日常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健全乌鲁木齐轨道交通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制定相应的应急管理制度和办法;组织、协调轨道交通工程建设过程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协调Ⅲ级(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件信息管理、通讯联络工作,及时掌握突发事件情况,向指挥部汇报,并负责传达、落实指挥部各项决策和部署;负责建立健全轨道交通工程应急救援专家库、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和专业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及时调用相关应急救援物资,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更新、管理、维护、调用机制;负责汇总、核查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指挥部,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组织专家开展突发事件调查,提出应急处置、救援措施和建议;组织开展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以及应急管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训工作,并定期组织对预案进行演练,进行总结评估;负责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件的信息采集和新闻发布工作,消除群众的恐慌心理,维护社会稳定;及时对指挥部成员及联络人员名单进行确认更新;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3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市建委: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的决定事项,组织落实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承担指挥部办公室的工作;收集汇总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情况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指挥部报告;组织相关专家人员,提供应急处置、救援决策依据和建议;收集、分析、评估事故原因,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组织、协调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市应急办:依据指挥部办公室的需求,协调市属各相关单位、部门及各区(县)人民政府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市安监局:负责指导、协调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现场治安管理和现场作业人员、重要设备、物资的保护工作;维护现场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负责做好现场保护和警戒,监控事故有关责任人;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的人员疏散和撤离;负责交通紧急疏导工作,必要时施行交通管制;负责遇难人员的法医鉴定工作;参与事故善后处理等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的公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伤员转运工作,做好突发事件的医疗救治、卫生防护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的筹措,并对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估。
市城管委(行政执法局):负责组织、指导突发事件所造成的城市照明、户外广告、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损坏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物资保障和电力保障,负责组织协调因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引发的大面积停电事故。
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直接监管企业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指导、检查和督促直接监管企业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协调落实伤(亡)人员的工伤待遇等相关政策。
市监察局: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市总工会:参与并监督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做好善后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广电局:负责建立健全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开展突发事件预警和相关信息发布,制定宣传计划,开展公益性宣传。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气象监测和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等技术支持。
市环保局:负责突发事件造成的环境污染应急处置工作。
市水务局:负责突发事件造成的城市供排水系统损坏的应急处置协调工作。
市燃气办:负责突发事件引发的燃气管线破坏的应急救援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实施辖区内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件应对的先期处置和救援保障等工作,配合指挥部做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受灾群众安抚、社会维稳等各项工作。
其他市级有关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需要,与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联系工作机制,保证信息通畅,做到信息和资源共享,并做好与其他部门应急预案衔接的有关工作。按照各自职责和工作职能,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必要时共同参与组织抢险救援。
3.4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
根据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需要及事故性质和等级,适时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建委、市安监局负责人担任,市属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人员为成员。负责参与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的指挥,及时向指挥部报告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及救援情况。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安全保卫组、专家技术组、医疗救护组、后勤保障组、新闻报道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处理组等八个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指挥部办公室协调,事件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牵头,市安监局、市公安局、事件发生地区(县)安监局、应急救援队伍、轨道交通行业专家、事件发生单位技术负责人等相关单位和人员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制定事故救援方案并组织实施,向市人民政府请示在全市范围内协调、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和救灾所需的设备、物资。
(2)安全保卫组由市公安局牵头,事件发生地区(县)公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警力做好现场保护和警戒,交通紧急疏导,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的人员疏散和撤离,协助抢救受伤人员,参加应急处置、救援;在应急处置和救援过程中,对发生的刑事案件及时处置并立案侦查。
(3)专家技术组由市建委牵头负责,在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从相关专家库中确定专家。主要职责:对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
(4)医疗救护组由市卫生局、事件发生地区(县)卫生部门、有关医院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和专家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及防疫检疫工作。
(5)后勤保障组由市交通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落实运输、物资、通信等保障工作。
(6)新闻报道组由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市建委、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和事件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等相关部门组成。主要职责: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信息发布工作。
(7)事故调查组由市安监局牵头,市建委、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等部门组成,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参加。主要职责: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调查报告。
(8)善后处理组由事件发生地区(县)人民政府牵头,市建委、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金融保险机构、事故发生单位组成。主要职责:负责及时、妥善处理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置,治疗费用的筹集,抚恤金、赔偿金(补偿金)的发放等各项善后工作。
4 预测预警
4.1危险源监控
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方针。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执行办公室要加强对轨道交通建设重大危险源的监控,轨道交通建设各相关企事业单位要定期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采用信息监测方法,建立信息数据系统并进行监测分析。
4.2预警级别
依据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IV级)、较重(Ⅲ级)、严重(II级)、特别严重(I级)四个预警级别,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4.2.1蓝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蓝色预警:
(1)气象部门发布大风、沙尘暴、高温等恶劣天气蓝色预警时;
(2)当轨道交通工程穿越重要危险地段,经指挥部研究认为需要发布蓝色预警时;
(3)预计将要发生一般的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件,已出现事故前期征兆且事态可能扩大时;
(4)在重大节日或国家及本市重要会议、活动到来前,经指挥部办公室研究认为需要发布蓝色预警时。
4.2.2黄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黄色预警:
(1)气象部门发布大风、沙尘暴、高温等恶劣气象黄色预警时;
(2)当轨道交通工程穿越重要危险地段,经指挥部研究认为需要发布黄色预警时;
(3)预计将要发生较大的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件,已出现事故前期征兆且事态可能扩大,或已发生一般的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件,且险情未得到有效控制,可能进一步扩大时;
(4)全市一个月内发生2起因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导致的地面塌陷、地下管网损坏或地上建(构)筑物、基础设施开裂或破损等事故时;
(5)本市发生1起较大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突发事件时;
(6)在重大节日或国家及本市重要会议、活动到来前,经指挥部办公室研究认为需要发布黄色预警时。
4.2.3橙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橙色预警:
(1)气象部门发布大风、沙尘暴、高温等气象橙色预警时;
(2)当轨道交通工程穿越重要危险地段,经指挥部研究认为需要发布橙色预警时;
(3)预计将要发生重大的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件,已出现事故前期征兆且事态可能扩大,或已发生较大的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件,且险情未得到有效控制,可能进一步扩大时;
(4)全市一个月内发生3起因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导致的地面塌陷、地下管网损坏或地上建(构)筑物、基础设施开裂或破损等事故时;
(5)本市发生1起重大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突发事件时;
(6)在重大节日或国家及本市重要会议、活动到来前,经指挥部研究认为需要发布橙色预警时。
4.2.4红色预警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发布红色预警:
(1)气象部门发布大风、沙尘暴、高温气象红色预警时;
(2)当轨道交通工程穿越重要危险地段,经指挥部研究认为需要发布红色预警时;
(3)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的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件,已出现事故前期征兆且事态可能扩大,或已发生较大的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件,且险情未得到有效控制,可能进一步扩大时;
(4)全市一个月内发生4起因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导致的地面塌陷、地下管网损坏或地上建(构)筑物、基础设施开裂或破损等事故时;
(5)本市发生1起特别重大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突发事件时;
(6)在重大节日或国家及本市重要会议、活动到来前,经指挥部研究认为需要发布红色预警时。
4.3防范措施
4.3.1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施工单位要不断完善监测手段,加强对异常监测数据的分析研究,同时按规定进行第三方监测。
4.3.2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要定期组织施工单位开展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施工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4.3.3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相关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线权属单位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定期对轨道交通工程在建项目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实施检查和督导。
4.3.4建立日常通报机制,建设单位及时将施工影响范围、施工进度等情况通报沿线管线、公共设施、建(构)筑物权属单位和部门。
4.3.5建立会商机制,指挥部办公室适时组织专家及有关单位进行会商,加强对预测、预警信息的分析和信息沟通交流。
4.4预警发布与解除
4.4.1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
4.4.2发布途径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报警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4.3预警发布及解除
(1)蓝色和黄色预警: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和解除;
(2)橙色和红色预警: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提出建议,经批准后发布和解除。
4.5预警响应
4.5.1蓝色、黄色预警响应
各参建单位要建立施工现场应急值(带)班制度,随时收集相关信息,并将重要信息立即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建设单位迅速组织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全面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督促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应急值(带)班,保持通信畅通,同时指导督促辖区内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立即开展隐患排查和消除工作。相关施工单位要建立项目负责人24小时现场值守制度,立即开展隐患排查和消除工作,对发现的重大隐患立即上报。
4.5.2橙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黄色预警响应基础上,各参建单位要收集相关信息,并将重要信息上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及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加强应急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密切关注风险隐患的发展趋势。必要时,建设单位对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线段实施停工,并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告指挥部办公室。市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专业应急抢险工程队加强值勤,随时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工作。
4.5.3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指挥部领导加强带班,必要时亲赴现场解决问题。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发现问题立即报告指挥部领导,各成员单位随时待命,必要时,对相关轨道交通工程项目标段实施停工。
5 信息报告与处置
5.1指挥部设立全市突发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接收平台,接收突发事件信息和指令。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工作人员要立即报告110公安指挥中心、119消防指挥中心、120急救中心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要在1小时内报告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监局)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向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指挥部办公室或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市指挥部,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情况紧急可越级上报。
5.2事故报告内容:
(1)报告单位或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告时间;
(2)事故类型;
(3)事故基本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判定的伤亡情况,导致事故的初步原因,抢险情况、救护情况,现场指挥机构及联系人、联系方式;
(4)预计事故事态发展情况;
(5)需要支援的项目。
突发事件发生时,事发单位或个人要立即通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报警电话、值班电话及其他各种途径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并随情况(事态)变化及时续报。
5.3事故续报
较大及以上事故必须1至2小时续报一次。由事发单位报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按照信息上报要求进行逐级上报。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内容包括处置和抢险救护进展情况,现场指挥部发布的指令和要求,现场工作情况,实施预案情况,现场处置稳定情况,员工(农民工)稳定情况,上级部门及其他领导指示,地方政府的指示要求,投入资源和成本,赔付和索赔情况,存在问题等。
5.4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应向社会发布,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本预案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市人民政府和市属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关于做好重大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的通知》(乌政办﹝2005﹞69号)执行。
6 应急响应
6.1先期处置
乌鲁木齐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迅速组织人员开展先期处置、抢险救援工作,在按照信息报告程序及时上报突发事件情况的同时,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对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及时疏散受威胁群众。加强监测,预防事态进一步扩大和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根据需要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6.2分级响应
乌鲁木齐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响应分为四级:I级为国家级响应,Ⅱ级为自治区级响应,Ⅲ级为市级响应,IV级为企业响应。
6.2.1一般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件的处置(IV级)
当发生IV级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件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同时按照“信息报告与处置”相关要求进行信息上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接报后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协调专家和相关单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
6.2.2较大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件的处置(Ⅲ级)
当发生Ⅲ级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件时,按照如下程序进行抢险救援工作:
(1)指挥部成员单位接到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件信息后,应立即报告指挥部、市政府、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
(2)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等级和危害,启动本预案,指派相关负责同志赶赴现场,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挥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3)市人民政府接到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件报告后,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4)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指挥长的命令,立即联系相关成员单位,传达命令,调集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设备、物资,召集专家,根据现场情况,拟定处置、救援方案;
(5)各相关单位、专家、救援队伍按照本预案开展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6)指挥部随时向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续报处置、救援工作的进展情况;
(7)加强与自治区相关单位、部门的联系,在需要时及时协调,对处置、救援工作给予帮助和支持。
6.2.3重大和特别重大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件的处置(Ⅱ级和I级)
当发生II级轨道交通工程和I级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件时,立即启动本预案,进行前期应急处置工作,第一时间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时报告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待自治区应急预案启动后,积极配合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救援工作。
6.3事件扩大响应
当Ⅲ级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件伴有蔓延扩大趋势,超出本市控制能力,需要上级政府提供援助和支持时,指挥部应报请市人民政府审定,第一时间按照相关程序向上级政府部门报告事故情况,请求支援。
6.4事件应急响应终止
当突发事件随着处置、救援工作的进行,得到有效控制,事故危害已基本消除,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引发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后,经现场救援指挥部确认,并报指挥部同意宣布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处置、救援队伍撤离,应急终止。
7 应急保障
7.1抢险队伍保障
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各标段施工单位成立应急救援队伍作为基本救援力量,乌鲁木齐城市轨道集团有限公司逐步组建或依托大型企业作为合作单位组建专门应急救援队伍。为了充实应急救援力量,市级各成员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性质制定相应的预案,并成立相应的应急救援小分队。
7.2应急装备、物资保障
建立健全建设系统应急抢险救援设施、设备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制度,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配备和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7.3人员技术保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轨道交通工程建设专家库,加强联系沟通,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组成专家组,为事故救援、调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7.4经费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和建设单位应预留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必要的准备金,市财政部门做好应急经费保障和使用监管工作。轨道交通各参建单位要保证应急经费专款专用,并明确使用范围、数量和监督管理措施。
7.5通信保障
要充分利用公共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专用应急通信装备等现有资源。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体系,保证应急处置、救援指挥通信畅通。
7.6其他保障
公安、交通、卫生、民政等市属各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规定职责在轨道交通建设系统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履行相应保障职责。
8 后期处置
8.1善后处置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国家相应的法律、规定,有关部门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受伤人员,做好伤亡人员的安抚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社会秩序。
8.2事故调查
在处置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突发事件的同时,事故调查组立即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并在30天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报送市政府。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8.3应急处置、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处置、救援工作结束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分析应急处置、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处置、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处置、救援总结报告,报送指挥部和市人民政府,同时报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9 宣传教育、演练与评估
9.1预案宣传、培训
市建委以及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有计划、有目的、有针对性地开展乌鲁木齐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突发事件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有关知识的宣传,要对相关管理及应急处置、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岗前和业务培训。增强预防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当地媒体公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报警电话,建立完善应急值守制度,加强应急值守。
9.2演练
指挥部办公室应指导、协调、监督、组织定期开展轨道交通建设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各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轨道交通工程突发事件综合应急救援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9.3评估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书面评估报告,总结演练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应急预案的修订意见及下一步工作计划。应急演练评估总结报告应包括:本次应急演练的背景信息;对应急演练准备的评估;对应急演练策划与应急演练方案的评估;对应急演练组织、预警、应急响应、决策与指挥、处置与救援、应急演练效果的评估;对应急预案的改进建议;对应急救援技术、装备方面的改进建议;对应急管理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培训方面的建议等。
10 附则
10.1应急预案的修订
根据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乌鲁木齐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人员、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在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修订的应急预案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10.2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各参与部门、单位按本预案做好职责内相关工作,同时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10.3奖励与责任追究
10.3.1奖励
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抢险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处置突发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或减少损失,挽救群众生命的;
(3)对应急处置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10.3.2责任追究
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10.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乌鲁木齐市建委制定并负责解释。
10.5应急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