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乌鲁木齐市 |
适用领域: |
“双碳”与气候变化 |
生效日期: |
2013/03/21 |
颁布日期: |
2013/03/21 |
颁布机构: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乌鲁木齐市 |
适用领域: |
“双碳”与气候变化 |
生效日期: |
2013/03/21 |
颁布日期: |
2013/03/21 |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乌鲁木齐市贯彻落实自治区“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
(乌政办〔2013〕139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12〕98号)精神,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自治区八届四次全委(扩大)会议和市委十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牢固树立“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坚持走“资源开发可持续、生态环境可持续”的发展道路,综合运用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效、增加碳汇等多种手段,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加快建立以低碳为特征的工业、能源、建筑、交通等产业体系和消费模式,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进程,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切实推进我市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二、主要目标
合理降低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到“十二五”末,全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14%(具体目标见附件)。建立较为完善的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按照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要求,积极开展低碳产业园区和企业试点工作,加快推进低碳技术和产品示范推广工作,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
三、任务与措施
(一)加快调整产业结构。
通过政策调整和体制创新,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巩固第一产业、提升第二产业、发展第三产业。
1. 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控制“两高”行业发展的土地、节能、环保及信贷等相关政策,研究制定我市“十二五”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科学合理分解落实淘汰落后产能年度任务,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确保“十二五”末完成淘汰水泥产能448万吨、电力产能16.9万千瓦、造纸产能17.78万吨、玻璃产能36万重量箱、焦炭产能9.4万吨、炼钢产能263.6万吨、炼油产能1.3万吨、电解铝产能2.3万吨、化工制品产能32.15万吨、煤炭产能1143万吨、轧钢产能2.7万吨、机电装备产能100万千伏安。(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国土局、环保局、财政局。第一位为牵头部门,下同)
2. 加快传统产业优化升级。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运用高新低碳、清洁生产技术和先进适用信息技术,对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纺织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造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业、电力和热力生产及供应业等十大高耗能行业(以下简称“十大高耗能行业”)进行节能技术改造升级,支持企业提升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打造绿色低碳品牌形象,降低传统产业二氧化碳排放水平。(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
3. 实施污染企业分类整治。严格落实《乌鲁木齐市中心城区化工等污染企业搬迁实施方案》(乌政办〔2011〕104号)和《乌鲁木齐市中心城区污染企业搬迁实施细则》(乌政办〔2012〕233号)精神,完成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新疆雪峰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和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55家中心城区污染企业搬迁工作,按照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需要,逐步扩大污染企业搬迁范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环保局、国土局、财政局)
严格落实《米东区大气污染治理实施方案》(乌政办〔2012〕595号),对米东区各类污染源,依法实施分类整治,其中:对环保手续齐全的工业企业,加强日常环保监管;对环保手续不齐全的工业企业,责令限期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对“十五小”和“新五小”工业企业,进行限期强制关停;对污染物反复超标的小塑料和小砖瓦生产工业企业,实施限期整合或关停;对国控和自治区控重点工业企业,严格执行年度环保目标责任考核。进一步优化全市工业区域布局,有效控制二氧化碳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经信委、发改委、国土局、财政局、米东区人民政府)
4. 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落实《乌鲁木齐市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总体规划纲要(2011-2015年)》(乌政发〔2012〕24号),实施产业创新发展工程,并加大金融税收政策支持,在全市优先发展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生物、信息、节能环保和清洁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将我市打造成为全疆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行示范区。同时,优化各区(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布局,形成各具特色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并使战略性新兴产业成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确保“十二五”末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全市工业增加值比重提高到25%左右。(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国税局)
5. 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研究我市“十二五”现代服务业发展指导意见,按照把乌鲁木齐市建设成为面向中西亚现代化国际商贸中心的要求,将现代服务业大发展作为提升首府中心城市地位的战略重点,并大力发展以金融、现代物流、高新技术服务和商务等为主的生产性服务业,加快发展以商贸、旅游、家政和文化体育等为主的生活性服务业。同时,创新发展绿色低碳服务,鼓励发展节能管理服务和低碳咨询宣传服务,逐步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确保“十二五”末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比重提高到60%以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科技局、财政局、金融办)
(二)大力推进节能减排。
进一步分解落实“十二五”后三年各行业节能目标任务,加大各年度节能目标考核和奖惩力度,积极发挥节能和提高能效对实现全市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的重要作用,确保“十二五”末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下降13%以上。
1. 合理控制能耗总量。科学合理调控我市经济增速,明确 “十二五”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和分解落实机制,研究制定我市能源消费总量控制责任评价和考核办法。积极指导我市重点用能企业,按要求做好自治区能源利用状况网上直报系统的数据填报工作,力争建设能源消耗在线监测预警平台,确保按期跟踪监测和分析能源消费情况。(责任单位:市经信委、统计局)
2. 加强工业节能减排。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推进十大高耗能行业,实施以余热余压利用和系统能源优化等为主的节能项目,以加快电动机、变压器、水泵和压缩机等电力拖动设备变频技术改造为主的节电项目,以电厂排污治理和脱硫及低氮燃烧、石化行业污染治理、钢铁企业脱硫除尘为主的减排项目,并重点发挥好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利用专项资金补助、贴息和奖励等途径,加大对全市工业企业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发展循环经济项目的支持,确保项目建成后,有效降低节能减排量。督促重点用能企业强化节能基础工作,特别是能源消耗的计量和统计工作,指导全市重点用能企业按要求开展企业能源审计、编制企业节能规划和实施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帮助企业挖掘节能潜力,制定切实有效的节能整改措施。确保“十二五”末规上工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5%以上、电耗下降15%以上,十大高耗能行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8%以上。(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环保局)
3. 强化建筑节能减排。严格执行《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XJJ001-2011),强化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新建民用建筑分户热计量执行情况的监管,加大既有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力度,并积极开展住宅产业化工作,推广应用新型围护结构体系和建筑节能新技术。同时,开展低能耗和超低能耗建筑示范工作,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加大对太阳能采暖制冷、太阳能与浅层地能耦合利用、太阳能光热光电、电热采暖、LED绿色照明、天然气采暖和干空气能制冷、自然采光和雨水再利用等技术的推广力度。确保“十二五”末既有居住建筑累计节能改造面积,占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总面积比重达到60%以上,新增清洁能源建筑应用面积1.1亿平方米以上。(责任单位:市建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发改委、环保局)
4. 加强交通节能减排。落实公交优先发展政策,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推进智能化城市公共交通管理,有序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形成以常规公共汽车为主体、快速公交(BRT)与轨道交通为骨干、出租汽车为补充的城市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率,引导市民绿色出行。严格落实《关于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管理工作的通知》(乌政通〔2011〕10号),禁止尾气不达标的“黄标”车在市区内行驶,并在现有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制标准的基础上,执行营运车辆和公交车碳排放限值标准,建立营运车辆准入机制和超过限值标准的退出机制,鼓励客运班线和物流运输企业使用新能源车辆。确保“十二五”末基本淘汰2005年以前注册运营的“黄标”车。(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发改委、环保局)
5. 强化公共机构节能减排。以降低夜间光污染和节能为原则,优化公共建筑夜间亮化工程方案,合理调整全市公共建筑经营性灯光设施和户外光感灯光设施的夜间亮化时间。加快公共建筑能耗动态监测平台建设,对全市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实现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统计上报、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及能耗定额管理。加大机关办公楼及相关用能设备节能改造,加快淘汰老旧低效和“黄标”公务车辆,全面实施市级机关高效节能灯具推广和绿色采购,进一步扩大节能和环保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并逐步向各区(县)扩展。确保“十二五”末公共机构人均能耗下降12%以上,公共机构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9%以上,列入政府采购的绿色产品占50%以上。(责任单位:市建委、机关事务管理局、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
6. 推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积极推进农业耕作制度改革,大力推广免耕或少耕等保护性耕作,实施各种类型的秸秆还田、节水保墒、保温防寒和生态间作等节约高效的耕作制度,加快更新淘汰高耗能农业机械,推广应用复式联合作业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作业质量,减少作业环节和次数,降低农业机械单位能耗。积极推广秸秆覆盖还田、秸秆快速腐熟、过腹还田和机械化还田技术,实现农业资源和废弃物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做好农村新建居住建筑节能工作,引导农房按绿色建筑的原则进行设计和建设,并支持结合农村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改造。抓好农村能源建设工作,加快引进养殖场沼气工程建设先进工艺,促进大中型沼气快速发展,示范推广养殖小区集中供气,联户沼气,拓展沼气发展领域,提高农村沼气普及率,积极争取国家推动绿色能源和现代农业低碳示范县建设。确保“十二五”末形成农村沼气年节能0.17万吨标煤。(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建委、发改委、环保局)
7. 加强能源消耗管理。研究制定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节能评估及审查暂行办法,严格抓好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能源消费准入关,确保全市能源消费量的合理增长。按照立法程序,依法委托节能监察机构,对全市各领域违法用能行为实施节能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法制办)
8. 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以提高资源产出效率为目标,逐步建立政府调控、市场引导、公众参与的循环经济发展机制。加快形成企业、园区和社会三个层面的循环经济发展框架,推进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环节循环经济发展。积极引导和支持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重点领域逐步建立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以石化、钢铁、电力和建材等产业为重点,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对重点污染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在宝钢集团新疆八一钢铁有限公司和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重点企业开展循环经济试点示范,引导企业按照循环经济要求布局和生态化改造。加快推进园区循环经济体系建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循环经济产业园试点示范成功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工业园和米东化工工业园循环经济工业园创建工作。积极发展循环农业,因地制宜推广各种农业生态发展模式,建设一批农业生态高效示范点。积极促进社会层面循环经济体系建设,加强城市垃圾、污水、污泥等资源的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推行绿色生产,倡导绿色消费,形成循环利用各类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环保局、农牧局)
9. 加强节能宣传教育。继续做好每年全国节能宣传周活动,组织开展“低碳社区”、“低碳学校”和“低碳乡镇”等系列创建活动,“低碳社区宣传月”、“低碳节能救地球”和“居家生活低碳秀”等宣传实践活动,动员市民人人争当“低碳生活模范”,发动党员干部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使全民养成节水、节电、节能和减排的生活消费习惯。引导市民实行一次性住房装修到位,逐步降低或杜绝一次性用品的使用,鼓励各行业优先使用通过节能认证的工业设备、汽车、家电、办公设备和照明产品,继续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引导全市各领域积极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建委、交通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教育局、商务局、环保局)
(三)积极发展低碳能源。
加快开发风电,推进太阳能多元化利用,因地制宜利用生物质能,进一步降低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常规能源的消费比例,逐步促进能源供应低碳化。
1. 转变能源消费方式。在实现中心城区禁止使用原煤、重油、渣油和各种可燃废弃物等高污染燃料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清洁能源区建设范围。按照市区热力发展规划,严格执行新建建筑必须全部采用天然气、地源热泵和电采暖等清洁能源供热方式。加快推进供热管网建设,扩大集中供热覆盖范围,大力推广天然气和电力等清洁能源在供热行业中的广泛使用,对自采暖小锅炉实施清洁能源改造,实现清洁能源替代燃煤供热。研究制定我市“十二五”工业企业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新上工业锅炉采用清洁能源,根据天然气供应能力,在推进清洁能源区现有工业锅炉“煤改气”的基础上,逐步将城区内规上工业企业燃煤锅炉,实施以天然气为主的清洁能源改造。确保“十二五”末主城区实现热电联产和天然气集中供热全覆盖,形成150平方公里左右的清洁能源区。(责任单位:市建委、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财政局)
2. 优化火电电源结构。积极采取降低工业企业燃煤自备电厂上网电量和电价、限制工业企业燃煤自备电厂用水配额、提高工业企业燃煤自备电厂污染防治建设要求和禁止新建工业企业燃煤自备电厂等措施,压缩现有工业企业燃煤自备电厂生存发展空间,逐步实施燃煤自备电厂搬迁或关停。同时,按照我市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需要,逐步推进我市五大电厂的整体搬迁和关停。确保“十二五”末火电单位供电煤耗下降18%左右。(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建委、环保局、财政局)
3. 加快发展风力发电。大力推进风电装备制造产业规模化、国际化发展,重点支持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5兆瓦及以上风电整机和轴承、控制系统等关键零部件自主研发及产业化,加快风电装备制造业的产业集聚,把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打造成为国内领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风电装备制造企业。大力开发我市风能资源,抓住新疆电网正式升压750千伏,并与西北电网联网的契机,加快达坂城风电基地建设。确保“十二五”末风电装备制造业实现产值超过500亿元,风电装机规模超过200万千瓦。(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电业局)
4. 推进太阳能的利用。加强太阳能资源详查和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工作,推进特变电工新疆硅业公司年产1.2万吨多晶硅项目建设,形成“硅业-电厂-化工”一体化生产;扩大新疆新能源公司单晶硅和多晶硅片、太阳能电池及配套产品的生产能力。稳步有序推进太阳能发电站的建设,形成完整配套的光伏产业链。确保“十二五”末光伏产业产值突破200亿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
5. 积极利用生物质能。根据生物质能资源条件的地域差别,综合考虑各区(县)经济社会发展、区域气候特点和能源供需状况等因素,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以生物质发电和沼气等为主的生物质能资源开发利用。(责任单位:市农牧局、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
(四)努力增加碳汇。
大力实施天然林保护、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退耕还林还草、草原建设和管理等生态建设与保护工程,以保护和恢复湿地资源生态系统、维护生物多样性为核心,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实现增加碳汇和减少排放。
1. 增加森林生态系统碳汇。以乌鲁木齐县南山、达坂城区柴窝堡和盐湖湿地、米东区北部沙漠为重点,继续实施城市绿化和防护林工程,推进重点生态功能区及风沙治理区生态建设,打造城市南部山地生态屏障和北部荒漠生态屏障。继续实施好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水流域和湿地综合治理,水源地和水库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保护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防止水土流失。同时,全面启动以扩大水面、减缓流速、湿润空气、增加绿地等增强生态功能为内容的和平渠绿化改造工程,对新区建设执行绿化覆盖率不少于40%,道路建设按主干道两侧各50米、次干道两侧各30米修建绿化带的政策,集中打造一批绿化景观精品,并围绕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目标,通过优化城市绿地系统布局,在中心城区实施“见缝插绿”、“拆墙透绿”和山体绿化工程,增加建成区广场和道路用地中透水面积比重,改善城市热岛效应,在我市逐步形成以大面积荒山绿化为屏障、道路绿化为骨架、公园游园美化为基础、庭院绿化为点缀的城市园林绿化生态体系,努力打造天山绿洲生态园林城市。确保“十二五”末森林覆盖率达到7%以上,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36%以上。(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建委、农牧局、发改委、财政局)
2. 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大力实施以生物防治为主的林业有害生物无公害防治措施,依法开展林业执法专项整治行动,遏制毁林行为,加强森林火灾及病虫害防控,减少森林碳排放。同时,加强对我市现有林地的管护,坚持适地适树原则,合理选择造林树种,增加乡土树种造林比例,科学配置林种,优化造林模式,提高造林质量,构建适应性好、抗逆性强的人工林生态系统。(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发改委、财政局)
3. 增加农业碳汇。加强农田保护建设,推广节肥、节药、节水技术,实施秸秆还田、测土配方施肥、保护性耕作;推广物理防治、生物防治技术,提高综合防治水平;扩大滴灌、喷灌等节水灌溉技术覆盖范围,推广水肥一体化技术,提高水肥利用率。加快建立草原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控制草原载畜量,继续实施退牧还草、荒漠化治理,恢复草原植被,提高草原覆盖度,增加草原碳汇。(责任单位:市农牧局、林业局、发改委、财政局)
(五)控制非能源活动温室气体排放。
利用新型工艺加快工业领域的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努力控制工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通过改良作物品种,改进种植技术,加强畜牧业和城市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努力控制农牧业领域温室气体排放。
1. 控制工业生产过程温室气体排放。按照新型工业化的要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进一步促进工业领域的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在满足未来我市社会经济发展对工业产品基本需求的同时,尽可能减少水泥、石灰、钢铁和电石等产品的使用量,最大限度地减少这些产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
2. 控制农业生产活动排放。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建设低碳农业生产体系。积极推广有机肥、测土配方施肥等资源节约型技术,推动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农林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优化耕作环节,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机燃油消耗。(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发改委、环保局)
3. 控制废弃物排放。加快我市大浦沟垃圾处理厂二期工程、北部新区填埋场工程、甘泉堡工业区生活垃圾填埋场工程、生活垃圾收集转运系统完善工程、餐厨垃圾处理工程、大浦沟垃圾处理厂治理工程、东山垃圾处理厂餐厨垃圾综合处置和治理工程建设,确保逐步建立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收运体系。大力实施资源综合利用、废旧商品回收体系、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再制造产业化、餐厨废弃物资源化、产业园区循环化、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示范推广、农业循环经济、生产过程协同资源化处理废弃物等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建设,特别是做好我市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取缔一次性餐具的使用。确保“十二五”末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85%以上。(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科技局、商务局)
(六)加强高排放产品节约与替代。
发挥政府财税政策作用,研究节能产品和低碳产品优先采购暂行办法,继续实施“限塑”政策,减少塑料的消耗,扩大公共服务领域节能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同时,鼓励低碳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与推广,引进和吸收先进低碳节能技术,建立和推行低碳节能新机制。(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科技局、商务局)
(七)开展低碳试点示范。
1. 扎实推进低碳城市试点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第二批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气候〔2012〕3760号)要求,借鉴国家第一批低碳城市试点成功经验,按照分类指导原则,结合产业特色和发展战略,研究我市“十二五”低碳发展实施方案,积极探索具有特色的低碳发展模式,尽快形成有利于低碳发展的政策体系和体制机制。将加快风能可再生能源利用示范基地、LED绿色照明示范基地、新能源汽车示范基地、低碳建筑与设计示范基地、现代农业低碳示范基地和低碳生活设施(低碳住区、低碳校园、低碳医院、低碳街区和低碳停车场等)示范基地建设,推进并网风能电站工程、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工程、城市现代交通体系建设工程、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工程、节能照明灯推广工程和天然气管网建设工程建设,确保我市能够率先成为全疆低碳发展的先导示范地区。(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建委、交通局)
2. 积极开展低碳产业园区建设试点工作。依托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甘泉堡经济技术开发区等产业园区,树立绿色低碳和循环经济理念,大力推进园区企业清洁生产和节能减碳,在园区内鼓励利用太阳能和风能,改造园区景观、照明系统,推广低碳技术和产品,并积极推动各类生产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做到工业废弃物的零排放,同时,积极创建国家和自治区级生态工业示范园区。(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
3. 开展低碳企业和产品试点工作。在我市十大高耗能行业中,选取一批低碳示范企业,开展碳排放监测、温室气体清单编制、能效评估、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重点推广循环经济模式,实施产业链延伸、补链项目及产业园区的循环化改造,加快低碳技术研发和产品推广,在全市逐步形成以低碳为特征的能源、工业、交通和建筑体系。(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建委、交通局、发改委、科技局)
(八)加快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核算体系。
1. 建立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制度。将温室气体排放基础统计纳入市人民政府统计指标体系,逐步建立涵盖能源活动、工业生产过程、农业、土地利用变化和林业、废弃物处理等领域温室气体排放核算的统计体系。(责任单位:市统计局、经信委、发改委)
2. 建立温室气体清单编制及报告制度。根据《自治区温室气体清单编制指南》,研究制发我市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指南规范、清单编制方法和数据来源要求,并研究制定我市重点行业和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办法。同时,加强温室气体计量工作,做好排放因子测算和数据质量监测,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统计局、质监局)
3. 建立温室气体排放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研究提出以目标完成、任务与措施落实、基础工作与能力建设为主要内容的温室气体排放考核实施意见,研究制定我市主要领域和重点用能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数据管理办法、能源消费台账记录和直接报送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环保局、统计局)
(九)探索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
1. 逐步建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建立符合我市特点的碳交易市场,运用市场机制发挥对社会资源的配置功能,使减排取得实效的企业,从高碳排放企业获得经济价值补偿,促进资本向清洁能源、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低碳经济领域汇集。研究制定我市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办法,确立自愿减排交易机制的基本管理框架、交易流程,逐步完善交易规则,并通过建立供求双方的交易平台,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建设低碳模式。(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
2. 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在做好我市碳交易试点工作的同时,确定全市碳源集中区与碳汇集中区,并逐步研究制定我市碳排放评估体系和约束性碳排放指标和碳交易金融服务暂行办法,对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年度碳核算,逐步形成碳排放购买交易和补偿机制。(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金融办)
(十)大力推动全社会低碳行动。
1. 发挥公共机构示范作用。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开展大型公共建筑能耗限额管理,研究制定我市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和评价考核管理办法,完善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和能耗定额管理制度,加强能耗监测平台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积极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在市级机关率先全面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灯具,并逐步向各区(县)扩展。(责任单位:市建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市统计局)
2. 积极推动重点行业开展低碳行动。我市十大高耗能行业、交通和建筑等重点行业,要单独制定“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实施方案,大力开展低碳行动。我市重点用能企业,要建立“碳排放”帐户,随时监管控制,并促使全市重点用能企业将碳排放权纳入资产或负债管理。(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建委、交通局、机关事务管理局)
(十一)积极开展国际合作。
依托国家将现有应对气候变化合作项目纳入双边合作框架的基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城市交通、低碳建筑、能力建设等方面,寻求以项目和资金为载体的多边合作,并积极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受理上报。(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十二)加强科技和人才支撑。
1. 强化科技支撑。要统筹技术研发和项目建设,在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组织实施低碳技术创新及产业化示范工程,重点发展经济适用的低碳建筑材料、低碳运输和绿色照明等低碳技术;开发高性价比太阳能光伏电池技术、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技术和大功率风能等关键低碳技术;开展电厂等高耗煤企业的碳捕集、利用和封存等新技术试点示范工作,并在试点示范的基础上向全市工业企业推广。积极实施低碳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完善低碳技术成果转化机制,依托自治区和市属科研院所、高校及企业,培养一批低碳技术孵化器及中介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科技局、环保局、统计局、教育局)
2.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教育培训,积极开展应对气候变化科学普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基础研究,并实施全市科技研发队伍、战略与政策专家队伍和低碳发展市场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责任单位:市教育局、经信委、发改委、人社局、环保局、气象局)
四、强化组织保障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县)、各部门对本辖区(行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负总责,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将大幅度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纳入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完善政策法规,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完成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
(二)健全管理体制。
加强应对气候变化工作机构建设,逐步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及监管体制,强化应对气候变化工作与优化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节能与提高能效及生态保护等工作的协同作用。研究制定我市温室气体统计和考核体系实施办法,完善区(县)和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下降指标,纳入本辖区(行业)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考核体系,并完善工作机制。(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
(三)落实资金保障。
各区(县)和有关部门,要围绕实现“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切实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各项工作的落实。同时,要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做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促进低碳产业发展的金融税收支持和配套服务工作,并引导社会资金及外资投入低碳技术研发、低碳产业发展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重点工程。(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发改委、财政局、金融办、国税局)
附件:市、区(县)“十二五”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指标(略)
2013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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