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全面加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汕头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3/06 颁布日期: 2013/03/06
颁布机构: 汕头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汕头市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3/06
颁布日期: 2013/03/06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全面加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汕府办〔2013〕2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汕头市全面加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6日   汕头市全面加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加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建立健全“路面执法与源头治理并重”的治超长效机制,严厉打击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保护公路桥梁设施安全,促进道路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通部等国家九部委《关于印发全国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和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贯彻落实《广东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为契机,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分工、企业自律、源头监管、区域联动、综合治理”和“责任倒查保障”的工作机制,狠抓治超工作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公路、桥梁设施安全和通畅。   二、工作措施及责任分工   治超工作实行辖区管理责任制,各区县人民政府为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治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治超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各有关部门,确保人员、经费、责任到位,并建立健全治超工作督查、信息反馈、目标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增强工作主动性,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治超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一)加强源头治理   1.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超载源头环节的全过程监管;各责任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切实做好源头治理工作,严把车辆准入关、严把进驻、巡查监督货源企业关、严把承运主体关、严把经营主体资格监管关。   2.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中心城区车辆维修企业和道路运输站场等源头的监管和检查,建立健全车辆维修企业、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结合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强化源头管理。   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对管养的公路桥梁的巡查监管,根据桥梁技术状况和设计标准在明显位置设置限载通行标志,做好公路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值守工作,预防超过限定标准的车辆通过公路桥梁。   市港口管理机构负责对港口、码头货物装卸作业的管理,督促港口生产企业严格按车辆核定载重标准装运。   3.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登记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的安全综合监管工作;督促企业落实充装源头管理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和查处工作,督导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超限超载导致的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5.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各砂石场的监管,督促各砂石生产企业严格按车辆核定载重标准装运。   6.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工地的监管,督促各建筑施工企业严格按有关规定装运建设物资。   7.市工商部门依照《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规定查处无营业执照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站(场)经营和车辆改装、维修经营。   8.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及时向社会公布取得承压类汽车罐车充装资格许可单位名单,查处罐车充装违规行为,检查从事改装、拼装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场所及标准执行情况,负责监督检查车辆生产企业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查处不符合认证要求的汽车产品。质监部门还要按照职责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明确要求和监督检查。   9.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对车辆生产企业的准入要按照国家规定对车辆生产企业以及产品公告管理。   10.各货运站场、仓库码头、生产企业厂矿、负责对与本单位有关运输的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严把货运车辆装载关,严格按照车辆核定载重标准装载,不得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改装的车辆装载和配载,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车辆。对故意放纵车辆超限超载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强化路面检查   多方联动,继续加大路面执法力度。建立健全路面治超监控网络,加强治超检测站点和治超信息管理系统的规范化建设。各有关部门要按照“高速公路入口阻截劝返、普通公路站点执法监管、农村公路限宽限高保护”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治超监控网络。   1.目前,我市经省政府批准调整增设的治超检测站和治超流动巡查路段共16个(固定治超检测站点3个,治超流动巡查路段13个)。按照辖区管理原则,固定治超检测站点和治超流动巡查路段的具体分工:   濠江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道324线磊口大桥治超流动巡查路段和南滨路治超流动巡查路段的执勤;   澄海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道324线澄海樟林治超流动巡查路段、金鸿公路治超流动巡查路段和省道335线澄海治超流动巡查路段的执勤;   潮阳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道324线潮阳和平大桥治超流动巡查路段、省道234线揭海公路潮阳区棉北(北闸至河溪)治超流动巡查路段和国道324线潮阳路桥收费站固定治超检测站点的执勤;   潮南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国道324线潮南峡山治超流动巡查路段、潮南区陈沙公路治超流动巡查路段和潮南区陇田固定治超检测站点的执勤。   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在市中心城区(金平区、龙湖区)国道206线大学路治超流动巡查路段、城区泰山路治超流动巡查路段、礐石大桥治超流动巡查路段、海湾大桥治超流动巡查路段和汕汾高速公路澄海外砂出入口固定治超检测站点的执勤。   2.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为省政府批准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检测站、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流动巡查队指派执法人员,组成路面联合治超执法队伍。在各治超检测站、流动巡查路段加强对超限车辆的监管。市公安部门要组织交警参与路面联合治超,确保治超执法人员到位,并确保人员相对固定,实施统一调配。配合维护治超检测站的交通及治安秩序,依法查处超载等交通违法行为和聚众闯卡、强行冲卡、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对违法超载驾驶人实施扣分记分制度。路面联合治超执法队伍要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车辆过磅检测,超限超载卸货转运、车辆出场复检、“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的等规定,不得以罚代卸、收取和变相收取超限车辆检测费(称重费)和保管费。自觉接受市有关职能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杜绝公路“三乱”行为。   3.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联合执法的治超站点以外,还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加强路面执法,对货运机动车超过核载重量的,扣留机动车直至违法状态消除,或引导到治超站点实施卸载,并对违法驾驶人按《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4.各区县对新增设站点或路段暂时未配备相应停车卸货场地的应积极采取措施,创造条件抓紧落实,并做好治超停车卸货场地的配套工作。租赁的临时停车卸货场地要与有资质的场主签订场地租用协议,明确职责,严格执行上级有关车辆超限超载的政策规定和公开省市物价部门有关卸载和保管货物的收费规定,并公布物价监督电话。物价部门对停车卸货场收费业务的指导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各区县治超停车卸货场的建设和管理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并报市治超办备案。   5.公路管理单位要落实劝返制度。汕头市海湾大桥、礐石大桥和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加强对超限车辆的入口阻截劝返工作,坚决禁止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行驶高速公路、桥梁。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要在高速公路入口安装固定式称重设备,加强入口处称重检测,对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行阻截劝返,严格控制非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在高速公路入口检测认定的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超限超载车辆,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应即行劝返或通知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   6.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7.各区县政府应当根据农村公路的实际,落实农村公路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8.各公路桥梁管理单位要做好桥梁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定期做好桥梁的技术检测与鉴定工作,及时排查桥梁的安全隐患,确保在用桥梁的安全运行。   (三)落实配套措施   1.市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宣传报道,为治理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市法制部门负责监督规范治超行政执法行为,审查治超规范性文件,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案件。   3.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检查督促各有关单位对超限超载检测设备依法向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报检测。   4.市物价部门要指导和监督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   5.市财政部门要按计划及时核拨治超经费,监督治超经费使用,为治超工作正常运作提供保障。   6.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督查。   7.市纠风办和查禁公路“三乱”督察队依法开展执法督导工作,查处行业不正之风及违规违纪行为,预防公路“三乱”。   8.市发改部门要依职责协助有关治超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级、各部门要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重视治超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要按照市政府要求分级建立健全治超领导机构和常设机构,形成主要领导亲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的工作格局,层层分解任务,层层落实责任,把治超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保障。要落实治超工作经费保障、后勤保障、安全保障,财政部门要安排治超专项经费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进一步加大治超投入,完善治超车辆、执法装备、人员配置、安全保护等,确保治超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加强宣传。要加强对治超工作的宣传,使超限超载运输的危害性更加深入人心,争取社会各界对治超工作的支持,营造全社会都支持治超工作的良好氛围。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宣传媒体,对超限超载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对执法管理部门不作为、乱作为或其他违规行为,要敢于曝光报道,加强社会舆论监督,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督查。要完善治超督查督办机制,督查部门要加强对治超各责任单位的措施落实、执法程序、执法管理等情况进行督查督办,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工作,做到督查常态化、警钟时时敲,不断提高治超队伍的执行力和影响力,为治超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坚强的保障。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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