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残液处理规定

颁布机构: 南京市政府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3/10/08 颁布日期: 2013/01/24
颁布机构: 南京市政府
生效状态: 已被修订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京市
适用领域: 化学品安全
生效日期: 2003/10/08
颁布日期: 2013/01/24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2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24日)修改 修改内容如下: 文中“南京市市政公用局”统一修改为“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质监局、市政公用局、市物价局  关于《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残液处理规定》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3]1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质监局、市政公用局、物价局拟定的《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残液处理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月八日           南京市瓶装液化石油气残液处理规定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             南京市物价局 2003年8月)   为统一本市瓶装液化气残液处理工作,明确退残或补偿方法,根据有关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一、凡在南京地区销售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规定。   二、本规定中所称瓶装液化石油气“残液”是指不能正常燃烧的残留物。   三、经营者须加强计量、质量管理,在罐装前必须按规定实施倒残,保证实际充装量符合标注的净含量。   四、经营者必须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退残或补偿办法(包括对送气上门的用户),向用户公示,并报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物价局备案。退残或补偿应建立登记记录台帐。   五、经营者应认真落实所公示的退残或补偿办法。   消费者与经营者就残液计量问题产生争议的,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判定。具体判定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另行制定。   六、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经营者,由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南京市市政公用局、南京市物价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七、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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