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效果评价办法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11/14 |
颁布日期: |
2012/11/14 |
颁布机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11/14 |
颁布日期: |
2012/11/14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林业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效果评价办法》的通知
(新林劳字〔2012〕749号)
厅直属各单位:
现将《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效果评价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效果评价办法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四日
附件:
自治区林业厅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效果评价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事故隐患责任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它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以及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的效果评价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事故隐患责任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的责任主体,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的效果负责。责任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是安全生产工作监管的责任主体,对责任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的效果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 各单位应建立隐患排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有奖举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奖惩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效果评价制度,重大隐患公告、督办、验收等制度,将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轨道。
第六条 事故隐患排查的效果评价分为A、B、C、D四类。
A类:隐患排查工作常态化,能自下而上的开展隐患排查,及时将各类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经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复核评价,隐患查出率为零,按计划纳入整改的隐患全部处于受控状态;
B类:能经常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能及时组织整改,经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复核评价,隐患查出率低于10%,按计划纳入整改的隐患全部处于受控状态;
C类:能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能及时组织整改,经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复核评价,隐患查出率低于20%,按计划纳入整改的隐患全部处于受控状态;
D类:未正常开展隐患排查和治理,经上级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复核评价,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处于失控状态。
第七条 隐患查出率是指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按相关检查标准组织的复核评价应查项和实际查出的隐患的比值。即:
患查出率 按检查标准实际查出的隐患-已纳入整改的隐患 ×100%
复核评价检查标准应查项
第八条 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整改的效果评价分为合格、不合格两类。
经组织评价,符合下述条件的,评定为合格:
(一)消除了重大事故隐患;
(二)查出的重大隐患做到了整改措施、资金、时限、责任和预案“五落实”,并按计划组织实施,重大隐患处于受控状态。
经组织评价,发现有下述条件之一的,评定为不合格:
(一)存在未查出的重大隐患;
(二)查出的重大隐患未做到整改措施、资金、时限、责任和预案“五落实”;
(三)未按计划组织实施,重大隐患处于失控状态。
第九条 各单位隐患排查整改效果评价应当每半年组织一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自治区林业厅结合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年度考核,每年组织一次复核评价。
第十一条 复核评价工作结束后,自治区林业厅应当将结果向有关单位通报,并分类分级建档,实行分类管理。
第十二条 经复核评价,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效果评价确定为C类或重大隐患整改效果评价为不合格的,上级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十三条 经复核评价,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效果评价确定为D类的单位,上级主管应责令其停产整顿。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上限处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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