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2修订)
颁布机构: |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11/11 |
颁布日期: |
2012/11/11 |
颁布机构: |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海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11/11 |
颁布日期: |
2012/11/11 |
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财建〔2012〕2217号)
各市县财政局、节能主管部门,洋浦财政局、经济发展局:
为发挥节能专项资金对促进节能降耗的作用,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对《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琼工信节〔2010〕 406 号) 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2年11月11日
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省节能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做好全省节能降耗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节能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节能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省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本省实施差别电价增加的电费收入(包括惩罚性电价收入);
(三)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遵循公开透明、择优扶持、 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和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确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的原则和重点;
(三)审核并按预算管理程序下达项目预算资金;
(四)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主要负责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受理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和筛选;
(二)组织项目评审和节能量审核;
(三)提出拟支持的项目及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四)下达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五)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项目验收;
(七)会同省财政厅开展项目绩效考评。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包括绿色照明、蓄能型集中供冷、锅炉窑炉节能改造、电机系统和电网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等节能工程,以及建筑、交通、公共机构、宾馆酒店等节能项目;
(二)循环经济、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重点和示范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品的推广;
(三)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节能量审核、验收监督检查以及与节能有关的宣传、培训等工作;
(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五)节能表彰和奖励;
(六)其他节能方面的支出。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省的产业政策;
(二)建设内容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三)项目已完成前期工作,建设资金落实,基本具备开工条件。
第八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在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
(三)本省各级政府机构;
(四)其他有关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采用一次性奖励或者补助的方式给予支持,具体标准如下:
(一)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采用一次性奖励方式(要求年节能量200吨标准煤及以上)。奖励标准为每节约1吨标准煤奖励500元,单个项目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二)其他项目采用补助的方式,补助标准为项目总投资的10%,单个项目的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建〔2011〕1264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每年将申报要求以文件形式通知各市县节能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并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政府门户网站或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程序
(一)项目申报原则上按属地管理由项目申报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市县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具体申报要求见当年申报文件)。
(二)市县节能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汇总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省财政厅。
第十二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必须在省工信厅、财政厅公布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名单内)对市县上报的项目进行现场初审,由第三方核查机构针对项目的节能量、节能技术推广、资源综合利用效果、真实性等相关情况出具审核报告(格式见附件1)。
第十三条 第三方核查机构应独立开展现场审核工作, 并对现场审核过程和出具的审核报告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十四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组织专家对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进行复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根据复审结果下达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五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下达项目实施计划采取预拨和一次性拨付的方式下达专项资金。
(一)节能技改项目按照奖励金额的60%预拨奖励资金;
(二)其他项目补助资金待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后一次性下达补助资金。
第十六条 市县节能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管,督促项目按时完工。
第十七条 节能技改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资金清算申请,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审查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格式见附件2-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项目进行最终现场审核, 由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审核报告(格式见附件1)。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依据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清算意见,省财政厅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的清算意见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及属地管理的原则下发项目清算资金文件,对需扣回的奖励资金,由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扣回。
第十八条 其他项目完工后,项目单位及时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和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节能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格式见附件2-2)。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项目的投资额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其他项目进行验收。省财政厅依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出具的项目验收确认文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及属地管理的原则下达项目补助资金。
第十九条 各市县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及时拨付到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 各市县节能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地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并抄报省财政厅。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使用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如实提供项目材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将扣回专项资金,取消其省节能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一)编造虚假项目、材料和凭证的;
(二)挪用和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的;
(三)同一项目多渠道重复申请财政资金的。
第二十三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对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审核工作进行监管,对审核报告失真的第三方核查机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该机构的审核工作资格, 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节能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本)(琼工信科环〔2010〕460号) 废止。
附件:1.XXXX单位XX项目现场审核报告(略)
2. 年度节能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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