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12-2015)
        
        
          
            
              
                | 颁布机构: | 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石家庄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2/09/03 | 颁布日期: | 2012/09/03 | 
            
          
         
        
          
            
              
                | 颁布机构: | 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石家庄市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2/09/03 | 
              
              	| 颁布日期: | 2012/09/03 | 
            
          
         
        
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12-2015)的通知
(石财债〔2012〕25号)
保护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做好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申请和使用工作,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围绕我市“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目标、污染防治工作重点及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制定了《石家庄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12-2015》(以下简称《指南》)。请根据《指南》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的审核及申报工作。
石家庄市财政局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9月3日
  石家庄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12~2015年)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重要的生态系统休养生息为治污理念,以“削减排污总量,改善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为着力点,以区域污染全防全控为抓手,以推进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方向,以人为本,民生优先,调结构,促发展,不断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力求资金使用达最佳绩效,努力实现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
  二、支持重点
  今后几年,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以下项目。包括:
  1、区域性、流域性水污染防治项目
  主要是污染严重的城区河流综合整治项目;
  2、主要污染物减排项目。包括:
  (1)工业点源提标治理项目;
  (2)中水回用项目;
  (3)强制性清洁生产项目;
  (4)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主要包括为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目标而开展的重点污染治理项目。如: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排放的大气污染治理项目;削减化学需氧量、氨氮等排放的污水治理项目以及畜禽养殖业的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
  3、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防治项目
  纳入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的饮用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综合整治项目。
  4、其它污染物减排及污染防治项目,包括烟尘治理,噪声防治、扬尘治理、污水处理厂污泥等固体、危险废物污染治理,重金属污染防治等减排项目。
  5、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
  环境监测监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系统建设等能力建设项目;
  6、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其他项目。
  三、支持方式
  根据项目特点,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拨款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项目申报单位做好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原则上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采取拨款补助的方式予以支持,对于其他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根据项目验收报告和竣工财务决算,结合奖补资金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给予不超过环保项目总投资30%的奖励。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和筹资能力较弱的公益类治理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不受上述标准限制。
  四、项目要求
  (一)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和公益类项目以外的其它项目须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和《河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冀财建[2003]71号)中关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的有关规定。
  2、有利于减少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量、改善区域流域环境质量,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3、项目承担单位近三年无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行为和恶意偷排偷放行为,能够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4、项目责任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5、项目为两年内建成并已投入运行的项目。
  6、项目设施(含环保设施)稳定运行且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
  7、项目已竣工,并已编报竣工财务决算。
  (二)专项资金不支持以下项目:
  1、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境政策、技术政策的落后生产工艺、产品、技术项目。
  2、属于新改扩建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即“三同时”项目或属于“三同时”配套应建而长期未建的项目。
  3、项目承担单位有恶意偷排、违法直排等违法行为;项目承担单位处于限产限排、停产整治期间的项目;
  4、以前年度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已支持过的项目。
  5、多个独立法人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治理项目的汇总打捆项目。
  6、单纯扩大产品生产能力的技改项目。
  7、与污染防治无关的绿化、环境卫生等项目;
  8、其他不予支持项目。
  五、项目申报材料要求
  (一)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
  项目申报材料包括每个项目的《石家庄市市级环境保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基本信息表》、资金申请报告及附件。
  1、《石家庄市市级环境保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基本信息表》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2、资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对于所申请的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应介绍本地区基本概况,包括环保机构基本情况、与国家建设标准和需求之间的差距,以及申请理由、使用方向和详细的经费预算(如购置设备的具体名称、型号和单价)。设备配置方案应按照建设标准并结合本地实际需求进行编制。
  3、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目前环境监测监控、环境污染事故预警应急系统机构人员编制、机构设置等批复件;本省、市特别规定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等;国家、省、市加强环境监测、监察能力建设的规划、要求、实施方案、决定等文件;其它资金来源落实的证明材料。
  (二)其他项目申报材料
  1、申请资金的正式文件。
  2、《石家庄市市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项目基本信息表》。
  3、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其内容专指项目承担单位污染防治项目,产品技术改造或生产项目环境保护篇章不能代替。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报经有关部门批复的,应附批复复印件。
  总投资超过100万元的项目,无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不予支持,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时间超过3年的,应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总投资小于100万元的项目,可用项目建议书替代可行性研究报告。
  5、竣工验收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情况,项目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和设施的完成情况等;项目运行情况,项目试运行及达到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项目质量情况,项目建设和设备安装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范和标准要求等;效益情况,项目取得的主要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6、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报告内容可参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要求编制,并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7、辅助材料。项目承担单位可附加有助于说明项目情况的其他补充材料,如经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的事业单位上年度决算报表;列入国家、省、市环保规划、计划的有关文件、环保证明、奖励证明、产品照片、清洁生产审计报告、银行信用证明、项目或技术评估意见、初步设计材料等。
  (三)专项资金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专项资金的正式文件及有关石家庄市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基本信息表;附件为每个项目的申报材料,各项目申报材料需与前述申报材料顺序相一致。
  六、申请程序及要求
  (一)申请程序
  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申报。凡符合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条件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者承担单位,为市、区级收缴排污费的企业,可直接向市财政局和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区属企业要同时抄报所在区财政局和环保局。
  (二)所有申报材料按A4纸张尺寸印制,同时提交纸质和电子版(仅对表格要求)两种形式,一式三份,一份报送市财政局、二份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各申报单位应在规定时间一次报送齐全,之后不应追加或修改,逾期不予受理。
  (三)其他要求:项目单位必须对申请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绩效负责。对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取消该单位申请使用市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资格。
  七、注意事项
  申请项目的申报材料装订顺序按照本《指南》第五条所列材料序号装订整齐。
  表内各项要求全部填写,不得留有空白,若没有该项内容,则填“无”。基本信息表、数据盘、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相关内容必须统一,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名称、项目总投资、申请资金等内容应一致,有关技术、工艺、规模等内容应相互吻合,并能反映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
  八、项目评审和实施
  (一)材料审核
  市环境保护局对申报项目基本条件、材料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
  (二)技术审查
  通过材料审核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技术评审论证,按照项目类型分类并根据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序。
  (三)现场核查
  通过技术审查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联合组织现场核查,提出核查报告。
  (四)专项资金项目的确定
  通过材料审核、技术审查和现场核查的确定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纳入项目库管理。
  九、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对确定为享受专项资金的项目,由市财政局和市环境保护局将核定的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专项资金应单独核算,专项用于污染治理,严禁挪用。具体可用于后续项目建设、项目单位其他污染治理项目或归还项目建设贷款等环境保护类项目支出。市财政局和市环境保护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治理项目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责令纠正,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市环境保护局加强日常监督,项目单位要保证项目正常运行,并达到预期的环保效果。如违反规定使用资金、项目运行达不到要求的,一经查实,三年内不予核拨市级环保专项资金。
  项目单位应对项目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市财政局和市环境保护局提交绩效评价自评报告。市财政局和市环境保护局将选取部分专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重点审核和再评价,综合评价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
  1.《石家庄市市级环境保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基本信息表》
  2.《石家庄市市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项目基本信息表》
  附件1
  石家庄市市级环境保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基本信息表
  项目承担单位:(公章)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姓名	电话、手机	传真	E-mail
	 	 	 	 
建设地点	 	施工单位	 
开工时间	 	竣工时间	 
组织竣工验收单位	 
列入规划或计划名称	 
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指标、仪器、设备、软件开发等方案	 
环境绩效评估结论	项目实施前能力建设情况	项目实施后能力建设情况
	 	 
	其他环境效益:
项目总投资
(万元)	总投资	投资来源	申请补助资金(万元)	 
		政府性投资	自筹		
	 	 	 		
承诺:对以上信息真实性负责,保证能力建设内容达申报方案要求。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2
  石家庄市市级环境保护“以奖代补”专项资金项目基本信息表
  项目承担单位:(公章)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	 	企业营业执照
注册号	 
联系人	姓名	电话、手机	传真	E-mail
	 	 	 	 
建设地点	 	施工单位	 
开工时间	 	竣工验收时间	 
组织竣工验收单位	 
列入规划或计划名称	 
采用的治理技术和工艺方案	 
主要建设内容、规模、指标	 
 
环境绩效评估结论	项目实施前COD、氨氮排放量(吨/年)	项目实施后COD、氨氮削减量(吨/年)	项目实施前SO2、NOx排放量(吨/年)	项目实施后SO2、NOx削减量(吨/年)
	 	 	 	 
	其他环境效益:
项目总投资
(万元)	概算总投资	实际总投资	投资来源	申请奖励资金(万元)	 
			政府性投资	自筹		
	 	 	 	 		
承诺:对以上信息真实性负责,保证治理设施稳定运行。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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