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环保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闽环保科〔2013〕12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为进一步做好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使考核工作更加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证书的有效性,我厅组织对《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2月4日 福建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确保考核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福建省环保系统的各级环境监测站(以下简称被考核单位)环境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第三条 持有《福建省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者方能从事相应的环境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开展协助性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省环保厅负责全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的指导、实施、监督工作,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全省各级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第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各级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设区市级环境监测站负责协助和配合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实施本辖区内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具体工作。 第六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负责做好环境监测人员基本条件控制,组织岗前技术培训,并进行自认定考核和上岗后的继续教育,保证环境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确保本站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率符合相关要求。 第三章 考核内容、方式和结果评定 第七条 监测人员因工作性质和岗位特点不同,分为监测分析类(包括现场测试、采样、样品制备及实验室分析等)、质量管理类(包括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和综合技术类(包括数据管理、分析评价及报告编写、遥感解析和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等)三类。监测分析类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质量管理类人员和综合技术类人员的考核内容为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以上三类人员基本理论考核的要求和内容不同。 各环境监测站新进人员新持证以及从事环境监测工作未满10年的环境监测人员每5年换证必须进行理论考核,在环保系统从事环境监测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人员的理论考核,结合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核以现场提问方式完成。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每年组织各设区市环境监测站基本理论考试、各设区市环境监测站每年组织本辖区环境监测站集中考试。 第八条 基本理论考核采用“人员持证基础理论在线考试系统”网络在线考试的方式完成。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通过在“福建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质控系统”)中抽考,并在被考核单位以现场考核的方式完成,考核结果录入“质控系统”。 (一)基本理论考核采取集中闭卷机考答题的方式。参加基本理论考核的人员,考核内容根据申请持证项目的所属类别而定,应达到涵盖所有申请持证项目基本要求。 (二)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采取现场考核的方式进行。基本技能考核通过实际操作、查看报告和提问等方式进行,并将考核情况记录于《持证上岗现场考核记录表》中。样品分析指对标准样品或实际样品的测定,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标准样品的测定,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采取实际样品测定、加标回收实验、留样复测等方式进行,样品分析后需提交原始记录、质控记录、检测报告。 现场考核的项目在所申请的项目中抽考。考核项目的确定以具有代表性、尽量覆盖被考核人的实际能力为原则,抽考项目的数量不少于申请项目的30%,其中新持证项目的抽考比例应大于已持证项目。 参加上级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和质控考核且成绩合格或满意的,三年内(按自然年计算)可以免去相应项目的现场考核,成绩按通过计。 (三)被考核单位应在现场考核前对被考核人员的持证项目及方法进行百分之百考核认定(简称“自认定”),自认定采取与现场考核相同的方式,对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进行全部自认定。以下四种情况,三年内(按自然年计算)其结果可用于自认定:(1)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能力验证、实验室间比对和质控考核且成绩合格或满意的;(2)参加标准样品定值且结果被采用的;(3)计量认证现场考核(含首次评审、监督评审和复查评审)合格的;(4)实验室认可考核合格的。 第九条 基本理论考核成绩评估按省、市、县三级分类,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为达到试卷总分数的80%为合格,设区市级站达到试卷总分数的75%为合格,县(市、区)级站达到试卷总分数的70%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基本技能考核以每个项目的操作过程达到基本要求和回答问题正确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样品分析考核依据分析结果和记录质量进行判定。 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的考核均合格,则评定为该项目考核合格,基本理论考核不合格可以在一个月内进行一次补考,若基本理论补考不合格,则不能继续参加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考试,需第二年再次重新审报考试。若基本理论合格,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有项目不合格,可以在“质控系统”中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不予发该项目的证书。 第十条 自认定项目不合格的,则评定该项目不合格。剩余项目抽查的比例不变,另增加不合格项目数的3倍,最终结果评定以抽查结果为准。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按照持证上岗考核周期,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在年初下达本年度的考核计划。年度计划内的被考核单位至少在上岗证有效截止日期前四个月,提交书面持证上岗考核申请,申请需加盖本单位公章。未列入计划的被考核单位需要增加的考核,应在拟定考核时间前六个月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出书面持证上岗考核申请,申请需加盖本单位公章。设区市级环境监测站申请直接提交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县(市、区)级环境监测站申请报告提交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并抄送所在设区市级环境监测站。申请格式见附件2《持证上岗考核申请》。 第十二条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根据申请组织基本理论考核,原则上设区市级环境监测站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直接考核,县(市、区)级环境监测站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授权所在设区市环境监测站集中组织考核。参加理论考核人员所选择的考核类别若覆盖本人所有持证项目,需在合格证五年换证时再参加理论考核;若项目类别发生变化,需重新参加理论考核。 第十三条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根据申请和基本理论考核结果为被考核单位开通“质控系统”考核权限,被考核单位在“质控系统”上申报本单位考核人员以及考核项目和监测方法。项目和监测方法必须与本单位计量认证能力相符,并确保每个项目方法至少有两人以上持证,如有扩项等需要可以增加申报所需的项目及监测方法。 第十四条 被考核单位需在一周内完成申报,申报完成后导出全部申报项目,并对所有被考核人员申报的项目及方法进行百分之百自认定工作,根据附件3《持证上岗自认定表》中五种自认定方式的钩选考核方式,并把所有项目的原始记录表格、操作演示记录表、免试提供证书或考核合格文件等附在《持证上岗自认定表》后,要求每人一份,被考核单位必须保存好自认定材料以备检查。同时把《持证上岗自认定表》电子版在一个月之内通过“质控系统”中的“短消息管理”发回给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第十五条 持证上岗现场考核组由专家组成。原则上设区市级环境监测站考核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组建持证上岗考核组,县(市、区)级环境监测站由所在设区市环境监测站组建考核组。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根据被考核单位申报项目以及考核基本要求进行抽考并发考核样,确定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的考核项目、考核方式,两周之内形成考核指导书,以正式文件形式通知被考核单位。县(市、区)级环境监测站为被考核单位时,将通知、考核盲样、考核指导书同时发送至被考核单位所在设区市级环境监测站。被考核单位需在接到通知两周内和考核单位确定具体现场考核时间并作好现场考核准备。 第十六条 考核组人数和考核天数根据考核内容的多少确定。考核组一般由3~5位专家组成,现场考核时间一般为1~2天。考核组按照考核指导书实施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的考核,现场考核情况记录于《持证上岗现场考核记录表》,并保存在被考核单位以备检查。 第十七条 现场考核工作结束后,持证上岗现场考核记录表存档于被考核单位,考核结果由考核组在一周之内录入“质控系统”。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录入工作全部完成后,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考核组编写《福建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评审报告》(以下简称《评审报告》),设区市级环境监测站《评审报告》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审核,县(市、区)级环境监测站《评审报告》由所在设区市环境监测站和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共同审核。《评审报告》审批应在两周内完成,并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上报省环保厅。 第十九条 省环保厅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批,对达到考核要求者一个月内颁发《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 第五章 参加考试人员及考核组成员的管理 第二十条 参加持证上岗考核人员为环保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参加工作至少半年以上方可参加持证上岗考核。若达不到学历专业要求,需在环境监测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才可参加持证上岗考核。若非专业人员,应限制持证范围,不允许报考专业性强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组建考核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考核组成员从专家库中选取,至少由三位专家组成,省环保厅、各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派观察员参加监督考试。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环境监测工程师以上职称。 (二)具有较全面的环境监测或实验室分析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判断能力; (三)具有客观公正的工作态度、良好的合作精神和较好的沟通协作能力。 担任考核组组长的专家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至少具有5次以上现场考核经历; (二)较强的组织和决策能力。 第二十三条 考核组长的职责 (一)负责考核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向被考核单位介绍、阐述持证上岗考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组织现场考核,并落实考核结果填报工作; (三)负责协调和裁决现场考核工作中出现的分歧和问题; (四)负责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提交纸质加盖章《评审报告》; (五)负责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报现场考核情况和考核组成员的工作表现;反映考核中发现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组成员的职责 (一)服从考核组长的安排,配合组长完成考核工作; (二)完成所承担的考核工作; (三)对考核情况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地评价; (四)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反映考核中发现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 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收集对考核工作的意见和对考核组成员的反馈意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交流会,推广好的做法,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定期向省环保厅汇报工作情况。 第六章 合格证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福建省内各级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人员的合格证,由省环保厅颁发,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环境监测人员取得合格证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持证资格,收回或注销合格证:(1)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者;(2)编造数据、弄虚作假者;(3)调离环保系统环境监测站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程序流程图(略) 2.持证上岗考核申请(略) 3.持证上岗考核工作用表(略) 表1 持证上岗自认定表(略) 表2 操作演示记录表(略) 表3 参加能力验证及考核等情况统计表(略) 表4 持证上岗现场考核记录表(略) 4.福建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评审报告(略) 5.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