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宁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2/17 |
颁布日期: |
2013/02/17 |
颁布机构: |
南宁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宁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2/17 |
颁布日期: |
2013/02/17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2013〕2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2月17日
南宁市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以下简称“应急演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南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应急演练管理和组织工作。
第三条 应急演练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以下统称“应急演练组织单位”)组织相关单位及人员,以发现问题和改进工作为基本任务,以检验预案、完善准备、锻炼队伍、磨合机制和宣传教育为基本目的,依据有关应急预案,模拟应对突发事件的活动。
按组织形式划分,应急演练可分为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按内容划分,应急演练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按目的与作用划分,应急演练可分为检验性演练、示范性演练和研究性演练。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可分别采取桌面演练或实战演练的方式进行。表演与展示行为不属于应急演练的范畴。
第四条 应急演练管理工作包括:演练规划、演练准备、组织实施、工作保障、考核与奖惩等方面内容。
第五条 市应急办按照市应急委的部署,负责统筹、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市级重点综合应急演练的规划、组织、协调工作。
市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责,负责本领域、本系统、本部门的应急演练管理工作,并按照市应急委要求,组织或参与市级重点综合应急演练。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对县(区)和基层单位应急演练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应急演练管理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贴近实战、注重实效,厉行节约、保证安全”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应急演练规划
第七条 应急演练管理机构要从应对突发事件的实际需求出发,针对本领域、本系统面临的主要风险,结合突发事件发生发展规律,及时考虑应急预案内容的更新情况,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年度应急演练规划,按照“先单项后综合、先桌面后实战、循序渐进、时空有序”等原则,合理规划应急演练的频次、规模、形式、时间、地点等。原则上市级应急预案每三年至少要进行一次演练。
(一)市应急办负责全市应急演练的统筹,并根据全市突发事件应对的需要,针对本区域面临的主要风险,结合市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制定的应急演练年度工作规划,负责拟定市级重点综合应急演练年度工作规划,经市应急委批准后,组织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和有关部门实施。市级重点综合应急演练应侧重于对不同单位之间应急机制和联合应对能力的检验。
(二)市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针对本领域面临的主要风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预案的要求,负责拟订本专项应急指挥部的应急演练年度工作规划,经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组织实施。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的综合应急演练应侧重部门间的组织协调。
(三)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要结合本系统、本行业特点,按照市级部门应急预案、保障应急预案的要求,负责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应急演练年度工作规划。成员单位组织的应急演练要与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有效衔接,应侧重于实战与队伍的拉动。
(四)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结合本地区面临的风险,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制定本级、本区域的应急演练年度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各类型的演练,演练应侧重社会动员。
(五)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基层单位,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预案的规定,结合本辖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演练应侧重于人员疏散和安置。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在活动开始前,应组织应急演练。
(七)对于突发事件发生频次较高,或者发生频次低但发生后造成的损失和影响较大的行业或领域,应急演练频次应适当增加。
第八条 市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制定的应急演练年度工作规划,应于每年1月中旬前报市应急办备案;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制定的县(区)级重点综合应急演练年度工作规划,应于每年2月中旬前报市应急办备案。
第三章 应急演练准备
第九条 应急演练准备工作包括:成立相关工作小组,编制应急演练方案、应急演练脚本,准备应急演练活动安排及有关文字材料,组织相关应急预案培训等。
第十条 在应急演练管理机构的指导下,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成立应急演练领导小组,可根据实际需要,下设策划组、评估组、技术组、保障组等相关工作小组。
(一)领导小组。主要在举办实战演练或综合应急演练时成立,负责领导应急演练的筹备工作和实施;负责审批应急演练方案和经费使用;负责审批应急演练评估总结报告;研究决定应急演练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二)策划组。具体负责应急演练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负责编制应急演练方案,根据方案拟定应急演练脚本;负责协调指导参演单位进行应急演练准备等工作;在演练中,承担应急演练协调和调度的职责。
(三)评估组。负责根据应急演练方案,拟定应急演练考核要点和提纲,跟踪和记录应急演练进展情况,发现应急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对应急演练进行点评。根据需要,负责针对应急演练实施中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评估,负责应急演练安全保障方案的审核与论证。
(四)技术组。负责保障应急演练所涉及的有线通信、无线调度、异地会商、移动指挥、社会面监控、应急信息管理系统等技术支撑系统的正常运转;可根据应急演练方案拟定应急演练技术保障方案,并参与应急演练的技术系统调度工作。
(五)保障组。主要负责应急演练过程中的会务、物资、装备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十一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根据应急演练规划,结合实际需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并编制具体的应急演练方案。应急演练方案是应急演练准备工作的基础环节,每次应急演练均应制定,其内容应包括:
(一)应急演练的目的与要求;
(二)应急演练场景设计,包括:模拟假想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状态、特征、波及范围以及事态变化等情况。
(三)参演单位和主要人员的任务及职责;
(四)应急演练工作流程与应急演练日程安排;
(五)应急演练的评估内容、准则和方法,并制定相关具体评定标准;
(六)应急演练总结与评估工作安排;
(七)附件:应急演练技术支持和保障条件;参演单位联系方式;应急演练安全保障方案等。
第十二条 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的制定与审核。
(一)市级重点综合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由市应急办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有关部门制定,报市应急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市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针对市级专项应急预案制定的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经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报市应急办备案,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三)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针对市级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保障应急预案制定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报市应急办备案。演练涉及多个单位的,牵头单位制定的应急演练方案,须经市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并报市应急办备案。
(四)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参照市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级、本区域应急演练方案的报审和备案程序。县(区)级重点综合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经本级应急委批准后,报市应急办备案。县(区)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制定的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报市级专项应急指挥部备案。
(五)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基层单位依据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演练计划和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属地应急管理机构备案。
(六)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演练由活动主办单位制定大型活动应急预案及应急演练方案,经活动组委会和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后实施,预案及演练方案报市应急办备案。
(七)凡涉及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的应急演练,其工作方案应事先征得部队同意。
第十三条 应急演练方案编制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尽量减少对社会正常秩序和公众正常生活的影响。对综合性较强或风险较大的应急演练,要组织相关专家对应急演练方案进行评审,确保方案科学可行。对可能影响公众生活、易引起公众误解和恐慌的应急演练,应提前向社会发布公告,告示应急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组织单位,并做好应对方案,避免造成负面影响。
第十四条 应急演练脚本是应急演练方案的具体操作手册,对应急演练场景和响应程序进行详细说明,一般采用表格形式,描述应急演练时间、场景、处置行动及执行人员、指令与对白、适时选用的技术设备、视频画面与字幕、解说词等。根据应急演练目的,可选择制定应急演练脚本。
第十五条 在应急演练的筹备过程中,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领导小组可以就各个工作组提出的问题,以专题会或协调会的形式进行协调解决,确保应急演练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在应急演练实施前应根据需要对所有应急演练参与人员进行必要的动员和培训,确保参演人员明确演练目的、演练科目、演练职责与任务等内容,保证应急演练安全顺利实施。
第四章 应急演练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应急演练有三种实施形式:
(一)程序性应急演练。根据应急演练具体目的和选定事件的场景,事先编制应急演练方案和脚本。演练时,参演人员根据应急演练脚本,结合各自职能分工,逐条分项推演,熟悉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流程,对工作程序进行验证。
(二)考核性应急演练。事先编制多场景的应急演练方案或相应的脚本,演练时,由策划组随机调整演练场景的个别或部分信息指令,使应急演练人员依据变化后的信息和指令自主进行响应,对参演人员应对事件的能力进行考核。
(三)检验性应急演练。事先编制应急演练方案,但不事先编制应急演练脚本,应急演练时间、地点、场景由策划组随机控制,演练前只向参演人员通告事件情景梗概,根据策划组给出的信息,依据相关预案、法律法规和自身应急工作经验,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自主进行响应,对参演人员及单位自主应对事件的能力进行检验。
第十八条 市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在普及程序性演练的基础上,逐步增加考核性演练和检验性演练次数。
第十九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安排专人负责应急演练过程控制工作,确保应急演练进程按照预定方向进行。当与应急演练目的或内容出现较大偏差、甚至可能发生某种危险时,则应进行直接干预或中止演练,以保证演练安全、有序进行。当演练出现意外情况时,演练总指挥与其他领导小组成员会商后,可提前终止演练。
第二十条 考核性和检验性应急演练原则上均应进行评估,其目的是确定应急演练是否已经达到应急演练目的和要求,检验相关应急机构指挥人员及应急响应人员完成任务的能力状况。
第二十一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急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相关专家及人员,按照事先确立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在全面分析演练过程相关工作的基础上,对演练目标实现、应急能力表现、演练组织工作等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形成评估报告,并在应急演练结束时进行点评。
第二十二条 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组织各参演单位和人员进行认真总结,针对演练筹备过程中及演练进行中所发现的各类问题,由不同部门从不同角度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包括:
(一)应急演练的基本情况和特点;
(二)应急演练的主要收获和经验;
(三)应急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四)对应急演练组织和保障等方面的建议及改进意见;
(五)对应急预案和有关执行程序的改进建议;
(六)对应急设施、设备维护与更新方面的建议;
(七)对应急组织、应急响应人员能力与培训方面的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演练组织单位在专项应急演练和综合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及时做好后期改进工作。针对演练中暴露出的问题,研究解决方案,改进应急工作流程,修订相关应急预案和工作制度,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完善应急技术支撑体系,加强应急人员的培训,更新应急物资与装备等。
第二十四条 市级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应急委各成员单位和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等组织的综合应急演练,应在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应急演练总结以及应急演练活动中相关图片、视频等资料报市应急办备案。
第二十五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应加强与媒体、公众的信息沟通,充分做好应急演练相关宣传报道工作,扩大应急演练的宣传教育效果。根据应急演练内容、形式和规模等实际情况,邀请相关部门的领导和人员观摩指导。
第五章 应急演练工作保障
第二十六条 应急演练管理机构应根据年度应急演练规划,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部门预算管理要求,本着“充分、节约”的原则,在单位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应急演练经费,由市、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市、县(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财力情况在部门预算中统筹安排,确保应急演练工作的顺利实施。
第二十七条 应急演练组织单位必须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大型演练和高风险演练活动要按照规定制定专门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并对可能出现意外事件的关键部位和环节进行预演,根据需要为演练人员配备个体防护装备,购买商业保险。
第二十八条 根据演练需要,可采用多种公用或专用通信系统,必要时可组建演练专用通信与信息网络,确保演练控制信息在应急指挥机构、总策划、控制人员、参演人员、模拟人员之间的快速传递。
第二十九条 演练组织单位应根据需要,准备必要的演练物资和器材,制作必要的模型、设施等,同时督促相关人员对演练器材进行检测和添置,确保所需的设备设施能够在应急演练过程中正常投入使用。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应急演练管理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的内容。各级应急演练管理机构应及时检查总结自身应急演练规划编制情况、应急演练活动的实际开展情况,定期对下级应急演练管理机构应急演练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应急演练管理机构根据检查与考核结果,对应急演练组织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应急演练组织工作不力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演练组织单位要注重对演练参与单位及人员进行考核。对在演练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可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按要求参加演练,或影响演练正常开展的,可给予相应批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名词解释
(一)演练规划:是指演练组织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对年度内(或某一时期)各应急演练活动作出的总体计划安排,通常包括应急演练的频次、规模、形式、时间、地点等。
(二)演练计划:是指对拟举行演练的基本构想和准备活动的初步安排,一般包括演练的目的、方式、时间、地点、日程安排、经费预算和保障措施等。
(三)专项应急演练:由单一的应急管理机构针对本部门、本地区应急预案以及其他相关预案中涉及自身职责而组织的应急演练。注重在一个部门内,针对某一个特定环节或功能的检验。
(四)综合应急演练:由多个应急机构参与并共同针对相关的应急预案而开展的应急演练。在一个或多个部门内,针对多个环节或功能进行检验,并特别注重检验不同部门之间、条与块之间的应急联动机制。
(五)桌面演练:是一种室内讨论式演练活动。由相关参演单位人员,按照应急预案或应急程序,讨论和模拟进行应急状态下应采取的行动。主要检验参演人员对应急职责、程序的执行情况以及通信设备的准备状况。
(六)实战演练:是一种仿真模拟突发事件真实场景条件下的应急演练活动。由相关参演单位和人员,按照应急预案或应急程序,运用真实装备,采取实际行动进行的应急演练。主要检验应急队伍、抢险装备的调动效率以及现场的组织能力。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应依照本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各自的应急演练管理办法。各基层单位(包括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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