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自测工作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3/02/17 | 颁布日期: | 2013/02/17 | 
            
          
         
        
          
            
              
                | 颁布机构: |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甘肃省 |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 生效日期: | 2013/02/17 | 
              
              	| 颁布日期: | 2013/02/17 |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自测工作的通知
(甘环便监字〔2013〕9号)
各市、州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4号), 我厅已制定《甘肃省2013年污染减排监测体系建设计划实施方案》并下发。为确保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公布率达到95%以上的考核指标顺利完成,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实施方案”,各国控企业在当地环保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有关要求如下:
  1、企业自测分为自动监测和手工监测两种方式,不论企业采取何种方式,都应编制企业自测方案。2月底前报当地环境监察部门,经当地环保局环境监察部门会同环境监测站认定,企业应依据认定批复后的方案开展监测。监测因子应包含减排污染物及所属行业的特征污染物。
  2、各市级环保局应出具认定辖区内企业自测方案的文件。
  3、企业按相关排放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技术规范的要求,每日至少开展一次监测,尚不具备自测能力的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完成自测工作。
  4、企业应编制自测月报告,月报告应包括每日的监测结果。并报市级环保局。各国控企业应将自行监测结果以行文的形式每月3日前上报市州环保局。各地环境监察部门负责审核自动监测数据,环境监测站对手工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各地环保局于1月、4月、7月、10月的7日前将上一季度企业自行监测结果,以行文的形式报省环境监察局。
  5、各地每月5日前要将前一月每天的企业自行监测结果在市州环保部门网站上公布,公布的数据应包括企业名称,排放口及监测点位、监测日期、监测结果、执行标准及排放限值是否超标及超标倍数等。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2月17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