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8/29 |
颁布日期: |
2012/08/29 |
颁布机构: |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2/08/29 |
颁布日期: |
2012/08/29 |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60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环境保护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 26号)及国务院关于加大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的要求,为加强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支持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我们制定了《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项目资金管理。
附件: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环境保护部
2012年8月29日
附件:
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26号)及国务院关于加大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的要求,为加强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管理,进一步支持流域水污染防治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流域水环境质量改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淮河、海河、辽河、太湖、巢湖、滇池等三河三湖以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中央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转移支付,具体项目建设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负总责。
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制度设计,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具体项目落实,同级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强组织协调和项目资金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专项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节能减排工作部署、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进展情况等适时调整。
第二章 专项资金分配原则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分配主要实行“以奖代补”方式。70%根据国务院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结果进行奖励,同时兼顾各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难易程度,难易程度系数根据流域控制单元个数等确定;30%根据国务院考核认定的重点流域所在省主要污染物实际削减量进行奖励。专项资金分配计算公式:
某省以奖代补专项资金=以奖代补专项资金年度规模×【70%x(上年该省有关流域水污染防治国务院考核分值×难易程度系数)/∑(上年各省有关流域水污染防治国务院考核分值×难易程度系数)+30%x上年该省主要污染物实际削减量/∑上年各有关省主要污染物实际削减量】
第七条 除以奖代补支持地区外,专项资金可根据国务院有关工作部署及流域水污染防治进展情况,对部分地区给予重点支持。具体支持事宜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综合考虑地方投入和工作力度、流域水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资金需求及进度安排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 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切块下达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筹安排使用,做好与相关规划的衔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和轻重缓急,可将专项资金集中安排用于某一流域项目建设,按流域推进;或集中安排用于流域范围内某一类型项目建设,分类推进;或集中安排用于流域范围内某个控制单元项目建设,按单元推进,鼓励重点支持优先控制单元。
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可利用专项资金全额打足,不留资金缺口,避免形成“半拉子”工程。
流域范围以国务院批准的相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范围为准。
第九条 专项资金可用于以下项目:
(一)区域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包括以污染负荷削减和水质改善为目的的水质净化和水生态修复项目、农村污染治理项目、历史遗留工矿及场地污染治理修复项目等。
(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项目。包括水源保护区内城镇与农田径流(排污沟)污染控制、水体内源控制、流动源治理等污染源控制项目;水源地生态修复项目;水源地事故点风险防范设施建设等。
(三)工业污染防治项目。包括工业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工业企业特征污染物处理、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工业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建设、工业企业中水回用项目、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等。
(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项目。包括规模以上畜禽粪污减量化、资源化及污染治理项目等。
第十条 项目安排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会同同级环境保护部门,按要求将资金及时拨付到具体项目,并将项目清单报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备案。具体报送格式及方式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地方要加强专项资金与中央财政其他补助资金及地方资金的统筹使用。对已使用中央基建投资、中央财政其他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安排。
第十二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地方要加快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在专项资金预算下达年度内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支付,专款专用。使用专项资金的地方要将专项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各地区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准备,落实项目建设条件,保障前期工作投入,确保专项资金安排用于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督促项目单位加快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并完善项目审批(核准)手续。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建设进度。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及时组织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后,及时移交运营管理单位,落实各项管护措施,确保尽早发挥效益。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申报材料及相关批复文件、阶段性总结、工程监理报告、技术资料、统计数据、图片影像资料等,要及时、科学归档保存,严格管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项目资金监督管理。财政部门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门加强项目安排及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应当组织相关单位,通过不定期检查、重点督查、专项核查等多种方式,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及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成效、项目资金管理机制等进行监督管理。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地区着重加强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财政、环境保护部门应将项目及资金安排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对于骗取、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财政部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地方财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考核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 251号)同时废止。
附:______年度三河三湖及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安排______省______流域项目备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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