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关于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专项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1/10 颁布日期: 2013/01/10
颁布机构: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天津市
适用领域: 专项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1/10
颁布日期: 2013/01/10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通知 (津牧医〔2013〕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防止病原微生物逃逸和扩散,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根据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及时更新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相关内容的要求以及我局对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有关部署和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   实验室生物安全,特别是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事关实验室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事关公共卫生安全,责任重大。近年来,本市辖区内各实验室按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落实生物安全管理措施,实验室生物安全水平有了明显提高,但是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生物安全管理措施执行不严、实验室工作人员安全防范知识缺乏等。各实验室要充分认识实验室生物安全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安全意识,完善管理措施,落实责任,严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的发生,以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二、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加强内部管理和人员培训。健全生物安全组织管理机构,完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生物安全体系;加强设施设备维护和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加强人员防护,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强化培训,切实增强实验人员生物安全意识,努力提高生物安全管理水平。   (二)规范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各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以及本单位制定的实验活动安全作业指导书,开展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实验活动结束后,按照规定及时将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就地销毁或送交保藏机构保管。按照法律法规和农业部有关规定,除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农业部批准的国家兽医参考实验室,其他任何实验室、单位和个人,不得保存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严格执行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制度,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必须取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并经市兽医主管部门批准。   (三)加强菌(毒)种安全使用管理。在教学、科研和实验活动中使用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的实验室,务必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使用保管人员的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双人双锁制,做好菌(毒)种进出和储存记录,建立健全档案,严防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外流被非法利用。发生使用保管的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被抢、被盗、丢失和泄露事件的,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和市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四)加强动物病料安全管理。在病料采集和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技术操作规范,做好人员卫生安全防护,防止人员感染和病原扩散,要妥善保存病料,防止丢失。动物疫病诊断使用的剩余病料,必须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要建立健全病料档案管理制度,详细记录病料采集、使用、保存和销毁情况。除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市兽医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采集、运输、保存重大动物疫病病料。   (五)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自查工作。春节前各实验室组织一次生物安全自查,年内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的生物安全工作自查,并将每次自查情况及时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届时市畜牧兽医局会同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各级兽医实验室进行监督执法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限期整改,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三、认真做好实验室信息填报工作   实验室信息填报是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2006年农业部兽医局建立了“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对全国各级各类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设施设备、生物安全水平、实验室管理状况以及保存利用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等情况进行收集、统计、分析,逐步建立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数据库。2010年以来,农业部对该系统陆续进行了完善、改版升级。请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的填报工作,明确专人,依照系统使用说明书(可在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登录网页下载)于2013年1月31日前完成2012年实验室信息的填报工作(详见附件2)。涉及实验室信息填报的相关事宜,可与天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检验科联系。联系电话:26992830 联系人:刘子芝,刘纪艳。   天津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尖山路光明里69号,邮编300211   附件:1.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自查表(略)   2.“全国兽医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填报要求(略)   二○一三年一月十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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