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关于进一步细化上海市食品生产许可条件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11/10/25 颁布日期: 2011/10/25
颁布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11/10/25
颁布日期: 2011/10/25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印发关于进一步细化上海市食品生产许可条件规定的通知 (沪质技监食〔2011〕624号)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市食监所,市质检院:   《关于进一步细化上海市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规定》已经2011年9月2日第25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细化上海市食品生产许可条件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食品生产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规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0版)(以下简称《通则》)、《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等规定,《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GB14881)等标准,结合本市实际,进一步细化本市生产许可条件,特作如下规定:   一、食品生产企业生产场所应当为工业用途建筑物,并具有有效的有权使用证明材料:   1.使用自有建筑物的,具有该场所房产产权证明,必要时应同时具有产权人准予企业使用的证明;   2.租用建筑物的,具有该场所的房屋租赁协议及出租方产权证明。   3.上述两种情况以外的,须具有企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的有关证明材料。   二、食品生产企业不得与居民生活场所在同一建筑物内。   三、食品企业厂区内不得兼营、生产和存放有碍食品安全的其他产品。食品不得与药品、非食用产品共用生产场所。食品不得与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共用生产车间,采用独立封闭式设备生产的车间除外。   四、食品生产场所应根据生产工艺、生产操作需要和生产过程质量安全控制要求,对生产操作区域按照清洁度要求由高到低划分为清洁、准清洁及一般作业区。凡清洁度要求不同的区域应予以隔离以防止相互污染。   清洁作业区是指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如即食食品的冷加工间、即食食品的冷却间、待包装即食食品的储存间、即食食品的内包装间等。准清洁作业区是指清洁度要求低于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如原料预处理车间、缓冲间(拆包间)、一般生产加工间、非即食食品的内包装间等。一般作业区是指清洁度要求低于准清洁作业区的作业区域,如原辅料仓库、包装材料仓库、外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等。   五、企业应对所有生产及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操作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并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企业应制定培训计划,定期(每年不得少于40小时)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加工技术、质量管理、行业道德伦理等内容的培训,并作好培训记录。   企业应配备专(兼)职检验人员,专(兼)职是指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内固定单一工作岗位,或兼职该单位的其他职务。   六、食品回收管理制度,应包括对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用染色、毁形等措施予以销毁,不得将回收的食品再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等内容。企业应作好销毁记录,内容应包括销毁的品种、批号、数量、原因、方式、执行责任人等,销毁过程应留有相关的影像资料。   食品召回制度,应规定建立和保存对不安全食品自主召回、被责令召回执行情况记录的内容,包括:企业通知召回的情况;实际召回的情况;对召回产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的记录,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向当地政府和县级以上监管部门报告召回及处理情况。   七、企业应对食品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采购验收、生产过程、运输、销售、回收、召回、处理等活动的每一步骤作确认记录,记录应真实、全面,保证可追溯。各项记录、相关验收证件、票据及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的保存不得少于两年。企业首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不考核记录执行情况。   乳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规范生产全过程信息记录,实现生产全过程可追溯。鼓励乳制品之外的食品生产企业逐步建立、完善电子信息记录系统,促进生产全过程可追溯。   为规范操作,细化了《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内容(见附件),现场核查时与《通则》、《细则》、标准同时使用。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审查记录表   申请人名称:   申证食品品种类别:   申请生产食品申证单元:   生产场所地址: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使用说明   1.本审查记录表适用于对设立食品生产企业的申请人规定条件中申请材料的审核和生产场所核查。   2.本审查记录表分为:申请材料审核和生产场所核查两个部分共37个项目。对每一个审查项目均规定了“符合”、“基本符合”、“不符合”的判定标准。   3.审查组应按照对每一个审查项目的审查情况和判定标准,填写审查结论。   4.“审查记录”一栏应当填写审查发现的基本符合和不符合情况。   一、申请材料审核 序号 内容 审查项目 判定标准 核审项目具体内容和要求 审查方法 审查结论 审查记录 1.1 组织领导 1.申请人治理结构中至少有一人全面负责质量安全工作。 制度规定了该人负责质量安全工作的职能,符合; 制度对质量安全工作负责人规定不清楚,基本符合; 制度未规定质量安全工作负责人,不符合。 1.申请人治理结构中至少有一人全面负责质量安全工作,有任命书,应明确规定质量安全负责人的岗位职责,且不可兼职生产负责人。   2.制度中应明确质量负责人对企业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具有否决权,属企业负责人之一。   查看文件、现场提问。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 2.申请人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负责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工作。 申请人有明确的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符合; 有机构和兼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基本符合; 无机构和人员负责企业的质量管理工作,不符合。 1. 企业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及其运行制度,制度文件应对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等内容予以规定,并做好定期会议情况、问题汇总情况、解决落实情况等相关内容的记录。   2. 质量管理机构或人员必须能独立行使不合格产品的否决权。    查看文件及记录。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2) 1.2 质量目标 申请人应制定明确的质量安全目标。 有明确的质量安全目标,符合; 质量安全目标不明确,基本符合; 无质量安全目标,不符合。 企业制定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有明确的质量方针,量化合理的质量目标及具体的考核办法。   查看文件及考核结论。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3) 1.3 管理职责 1.申请人制定各有关部门质量安全职责、权限等情况的管理制度。 制定了管理制度,并规定各有关部门质量职责、权限,且内容合理,符合; 规定的内容不全面,基本符合; 没制定质量管理制度或制定了部门质量管理制度但内容不合理,不符合。   1.企业应至少包含安全岗位责任管理、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采购管理、生产过程质量安全管理、生产设备安全管理、质量检验管理、检验设备及计量器具管理、产品贮存及运输防护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不符合情况管理、产品销售管理、产品召回管理、回收食品管理等内容的制度。   2. 组织架构中相应的部门或人员的设置应合理,职责、权限应明确。    查看文件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4) 2.申请人应当制定对不符合情况的管理办法,对企业出现的各种不符合情况及时进行纠正或采取纠正措施。 制定了不符合情况管理办法,符合; 制定了不符合情况管理办法,但内容不合理,基本符合; 未制定不符合情况管理办法,不符合。   1.制定不符合情况管理办法,办法中应包含对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出现的不合格情况,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停电、停水、设备损坏等情况以及人员、运输、销售、回收、召回等方面出现的不符合情况的管理规定以及纠正措施。   2.企业应建立和保存不符合情况的处理记录,记录应包含不符合情况产生原因、纠正措施、处理结果、处理人以及批准人签字等内容。 查看文件、相关记录。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5) 1.4 人员要求 1.申请人应规定生产管理者职责,明确其责任、权力和义务,生产管理者的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明确,符合; 符合资格规定,责任、权力或者义务规定不明确,基本符合; 资格不符合规定,或未明确责任、权力和义务,不符合。 1. 企业制定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生产管理者的责任、权力和义务。   2. 生产管理者应具有与生产岗位相适应的资质和相关工作经验,熟悉产品质量及工艺要求等内容、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了解应依法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3.生产管理者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后方可正式上岗。    查看制度和证明文件,现场提问。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6) 2.申请人应规定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明确其责任、权力和义务。质量管理人员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明确,符合; 符合资格规定,责任、权力或者义务规定不明确,基本符合; 资格不符合规定,或未明确责任、权力和义务,不符合。 1. 企业制定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质量管理人员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2. 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练掌握与食品质量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了解应依法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3. 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后方可正式上岗。   查看制度和证明文件,现场提问。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7) 1.4 人员要求 3. 申请人应规定技术人员的职责,明确其责任、权力和义务。技术人员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明确,符合; 符合资格规定,责任、权力或者义务规定不明确,基本符合; 资格不符合规定,或未明确责任、权力和义务,不符合。 1. 企业制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技术人员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2. 技术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熟练掌握产品工艺流程、关键控制点及控制参数、技术标准等内容。   3. 技术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后方可正式上岗。   查看制度和证明文件,现场提问。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8) 4. 申请人应规定生产操作人员的职责。明确其责任、权力和义务。生产操作人员资格应符合有关规定。 明确,符合; 符合资格规定,责任、权力或者义务规定不明确,基本符合; 资格不符合规定,或未明确责任、权力和义务,不符合。 1.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应明确生产操作人员的职责、权力和义务。   2.生产操作人员应熟练掌握相关技术文件(作业指导书等)的要求,能正确熟练地操作设备,并具有相关法律法规和《细则》要求的资质。   3.生产操作人员必须取得有效的健康证明后方可正式上岗。    查看制度和证明文件,现场提问。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9) 1.5 技术标准 1. 申请人应具备审查细则中规定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 具有审查细则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符合; 缺少个别标准,基本符合; 缺少若干个标准,不符合。   企业应具有与生产产品相关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文本。    查看标准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0) 2.明示的企业标准应按《食品安全法》的要求,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纳入受控文件管理。 符合要求,符合; 已经过备案,但未纳入受控文件管理,基本符合; 未经过备案,不符合。 1.执行企业标准的应提供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文本。   2.备案的企业标准应纳入受控文件管理。 查看标准 及文件。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1) 1.6 工艺文件 申请人应具备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产品配方、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产品配方中使用食品添加剂规范、合理。 企业完全符合规定要求,符合; 部分符合规定要求,基本符合; 不符合规定要求,不符合。   1.企业应具备生产过程中所需的各种产品配方、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工艺文件应合理并满足生产与质量控制的需要。   2.产品配方应包含所有原辅料名称及添加量等内容。产品配方中使用食品添加剂规范、合理。   3.工艺文件应包含产品标准、工艺流程图、车间及设备布局图等内容。   4.作业指导书应详细明确操作要求,确定质量关键控制点,制定控制参数与控制措施。   5.生产车间内应有生产产品的作业指导书或操作规程,便于操作人员随时查阅。    查看文件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2) 1.7 采购制度 应制定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的采购管理制度。企业如有外协加工或委托服务项目,也应制定相应的采购管理办法(制度)。 有完善的采购管理制度,及外协加工及委托服务的采购管理办法(制度),符合; 采购管理制度以及外协加工及委托服务的采购管理办法(制度)制定的不够完善 ,基本符合; 无采购管理制度,以及外协加工及委托服务的采购管理办法(制度),不符合。 1.企业应建立完善的采购管理制度,包含验收、记录、报告以及接收或拒收的处理意见和审批手续等内容,确保采购的食品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2.如有外协加工或委托服务项目,还应建立有效的外协加工及委托服务的采购管理制度。     查看文件   □ 符合 □基本符合 □不符合 (13) 1.8 采购文件 应制定主要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采购文件,如采购计划、采购清单或采购合同等,并根据批准的采购文件进行采购。应具有主要原辅材料产品标准。   企业符合规定要求,符合; 部分符合规定要求,基本符合; 不符合规定要求,不符合。 1. 采购文件应包括对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采购要求,如采购计划、采购清单或采购合同等,并根据批准的采购文件进行采购。   2. 应具备主要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   查看文件及标准。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14) 1.9   采购验证制度 申请人应制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以及外协加工品进行检验或验证的制度。食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符合要求,符合; 有制度,但有缺陷,基本符合; 无制度,不符合。   1.企业应建立食品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2.进货查验记录中应包含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产品许可证证号或票据号及其他合格证明文件编号等内容,保留相关证件、票据及文件。 3.产品标准中对水质有要求的,应满足该要求。 4. 进口的食品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企业采购进口的食品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应当向供货者索取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 5. 从流通经营单位(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确认其资质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6.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7.从超市采购畜禽肉类的,应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从批发零售市场、农贸市场等采购畜禽肉类的,应索取并留存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以及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 8.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自行检验或委托检验,并保存检验记录,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 9.食品原辅材料、包装材料及其标签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     查看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15) 1.10 过程管理 申请人应制定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考核办法。 有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符合; 有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无相应的考核办法,基本符合; 无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及相应的考核办法,不符合。 1. 应建立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制度和考核方法,定期检查、考核,并保存相关记录。   2. 应建立和保存停产复产记录及复产时生产设备、设施等安全控制记录。   3.生产期间所有使用的原辅材料、半成品和包装材料均应有标识,标明名称、批号和数量,半成品还应标明储存期限。   4.企业应保持厂区内环境、生产场所和设施的清洁卫生,有温湿度及洁净度要求的,应保存相关记录。   5.企业应建立和保存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的贮存、保管、领用出库等记录。   6.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投料记录, 投料记录应包含投料种类、品名、生产日期或批号、用于生产产品的名称及批号、使用数量、投料时间、投料人姓名等内容。   7. 企业生产现场应避免人流、物流交叉污染,避免原料、半成品交叉污染,并保证设备、设施正常运行,现场人员应进行卫生防护,卫生防护应符合GB 14881的相关要求。   8.食品生产加工人员必须穿戴工作衣帽进入生产车间,不在车间内吃喝,生产操作过程中不佩戴项链、戒指等饰品。进入清洁作业区的人员应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体表微生物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   查看文件及记录。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16) 1.11   质量控制 申请人应根据食品质量安全要求确定生产过程中的关键质量控制点,制定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 关键控制点确定合理并有相应的控制管理规定,控制记录规范,符合; 关键控制点确定不太合理,记录不规范,基本符合; 未明确关键控制点,不能满足生产质量控制要求,不符合。 1. 企业应合理确定关键质量控制点,并建立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或作业指导书。   2. 企业应建立和保存生产加工过程关键控制点控制情况的记录。    查看文件及记录。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17) 1.12 产品防护 1.申请人应制定在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有效防止食品污染、损坏或变质的制度。 符合要求,符合; 制度制定不合理,基本符合; 未制定相关制度,不符合。 1. 企业应建立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有效防止食品污染、损坏或变质的制度。   2. 厂区应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工作,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蚊、蝇、昆虫等的聚集和孳生。   3. 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的污染和中毒的预防措施,用药后将所有设备、工具彻底清洗,消除污染。   4.盛装废弃物的容器不得与盛装产品与原料的容器混用,应有明显标志。   查看现场、文件及记录。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18) 2.申请人应制定在食品原料、半成品及成品运输过程中有效防止食品污染、损坏或变质的制度。有冷藏、冷冻运输要求的,申请人必须满足冷链运输要求。 符合要求,符合; 制度制定不合理,有冷藏冷冻运输要求且符合的,基本符合; 未制定相关制度,有冷藏冷冻运输要求,但达不到的,不符合。 1. 企业应建立在食品原辅料、半成品及成品运输过程中有效防止食品污染、损坏或变质的制度。   2.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产品特性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3.有冷藏、冷冻运输要求的,申请人必须满足冷链运输要求,并能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 采用租赁方式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及对方车辆的冷链运输资质证明;采用自行运输的,应提供企业自购车辆的冷链运输资质证明。保存运输过程温控记录。   查看现场、文件及记录。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19) 1.13 检验管理 1.  申请人应具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兼)职质量检验人员,并具有相应检验资格和能力。 有独立行使权力的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具有相应检验资格和技术,符合; 检验人员的检验技术存在部分不足,基本符合; 无独立行使权力的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或无相应检验资格和技术的检验人员,不符合。 1. 具有独立行使权力的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2.企业检验技术人员应达到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的能力,获得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食品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能力,熟悉相关产品检验方法标准,熟练掌握相关检验技术。   3.企业检验人员应分别配置主检人员及复核人员。     查看文件、证明材料、记录、 现场核查提问。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20) 1.13 检验管理 2.  申请人应制定产品质量检验制度(包括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以及检测设备管理制度。 有产品检验制度和检测设备管理制度,符合; 有制度但内容不全面,基本符合; 无产品检验制度和检测设备管理制度,不符合。 1.建立质量检验管理制度,包括过程、出厂检验管理制度,制度中应对质量检验机构、质量检验人员的职责、任务、责任,检验工作程序,产品检验项目以及检验的技术要求等内容作出规定。 2.建立检验设备管理制度,制度中应对检验、试验设备的配备、使用检定、校准、标识、维护、保养等内容做出规定,并保存记录。 3. 成品须逐批随机抽取样品,根据产品标准进行出厂检验。分析结果应填写“成品出厂检验报告”,注明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执行标准、检验结论、检验合格证号或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时间等基本信息,并有主检及复核人签字,保留检测的原始记录。 4. 出厂检验项目与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的项目应保持一致。 5. 实施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定期(不少于一年一次)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能力比对检验,建立并保存比对记录。 6. 企业应按规定留样。产品保质期少于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的保质期;产品保质期超过2年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7.化学试剂的消耗应与使用记录相匹配。 查看文件及记录。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21) 3.  无检验项能力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有委托合同,内容合理,符合; 有合同,内容不合理,基本符合; 无委托合同,不符合。 出厂检验是委托检验或部分委托检验的,企业应和有资质的检验机构签订有效期至少三年的委托检验合同。合同书中应载明:检验项目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机构出具的出厂检验报告对企业生产批次负责。     查看文件及合同。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22)   二、生产场所核查 序号 内容 审查项目 判定标准 核审项目具体内容和要求 审查方法 审查结论 审查记录 2.1 厂区要求 1.申请人厂区周围应无有害气体、烟尘、粉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 无各种污染源,符合; 略有污染,基本符合; 污染较重,不符合。 1.厂区周围25米内不得有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如化工生产、矿业生产、屠宰场、饲养场、皮毛加工场、垃圾场或垃圾处理站等,不得有昆虫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避免危及产品安全。 2.企业厂房为全封闭式,并具有有效的自循环空气净化设施的除外。 现场查看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23) 2.厂区应当清洁、平整、无积水;厂区的道路应用水泥、沥青或砖石等硬质材料铺成。 厂区清洁、平整、无积水,道路用硬质材料铺成,符合; 厂区不太清洁、平整,基本符合; 厂区不清洁或有积水或无硬质道路,不符合。 厂区道路应采用便于清洗的混凝土、沥青及其他硬质材料辅设,防止积水及尘土飞扬。   现场查看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24) 3.生活区、生产区应当相互隔离;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坑式厕所应距生产区25米以外。 生活区、生产区隔离较远,符合; 生活区、生产区隔离较近,基本符合; 生活区、生产区无隔离或生产区内饲养家禽、家畜或坑式厕所距生产区25米以内,不符合。 1. 食品生产企业厂区内生产区和非生产区必须严格分开,不得互相妨碍。员工宿舍与生产区不得在同一建筑物内,附设的餐厅等生活区应与生产场所隔离。   2. 企业生产区周围25米内不得有公共厕所和坑式厕所。   现场查看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25) 2.1 厂区要求 4.厂区内垃圾应密闭式存放,并远离生产区,排污沟渠也应为密闭式,厂区内不得散发出异味, 不得有各种杂物堆放。 厂区内垃圾、排污沟渠为密闭式,无异味,无各种杂物堆放,符合; 略有不足,基本符合; 达不到要求,不符合。 1.厂区内垃圾应密闭存放,存放点便于清洗、消毒,并远离生产区。   2.排污沟渠应为密闭式,能有效防止鼠类、昆虫通过排水管道潜入生产车间。   3.厂区内不得散发出异味, 不得有各种杂物堆放。 现场查看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26) 2.2 车间要求 1. 生产车间或生产场地应当清洁卫生;应有防蝇、防鼠、防虫等措施和洗手、更衣等设施;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或产生的各种有害物质应当合理置放与处置。 企业达到规定要求,符合; 略微欠缺,基本符合; 达不到规定要求,不符合。 1.生产车间或场地应清洁卫生。门窗紧密,并根据需要设置纱门、纱窗、捕鼠器、灭蝇灯等类似用途的设备、设施,排气扇、通风口、排水管道等能够有效防止鼠蝇及害虫的侵入和隐匿。   2.洗手设施分别设置在车间入口处和车间内适当的地点,采用非手动式水龙头。清洁作业区入口处的洗手设施附近应备有液体清洁消毒剂及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说明。洗手设施中应包括免关式洗涤剂和消毒液的分配器、干手设备(热风、消毒干毛巾、消毒纸巾等)等。清洁作业区入口处应设置鞋底清洁(换鞋)或鞋靴消毒池设施。   3.更衣室内应安装紫外灯或臭氧发生器等对室内的空气进行杀菌消毒。更衣室应分别设置进口和出口,内部应设储衣柜或衣架、鞋箱(架),个人衣、鞋与工作服、靴分开放置。更衣室还应备有穿衣镜,供工作人员自检用。   4.生产过程中少量需存放于生产区域备用的洗消用品及含有害物质的用品应入柜加锁存放并有专人保管,产生的各种有害物质应及时从生产车间运出,合理置放并及时处置。   现场查看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27) 2. 生产车间的高度应符合有关要求;车间地面应用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排水状况良好;墙壁一般应当使用浅色无毒材料覆涂;房顶应无灰尘;位于洗手、更衣设施外的厠所应为水冲式。 企业达到规定要求,符合; 位于洗手、更衣设施外的厠所为水冲式.其它略微欠缺,基本符合; 达不到规定要求,不符合。   1.生产车间地面应使用不渗水、不吸水、无毒、防滑材料(如耐酸砖、水磨石、混凝土等)铺砌,便于清扫和消毒。   2.生产车间墙壁应用白瓷砖或其他浅色、不吸水、不渗水、无毒材料覆涂,设有墙裙的,高度不低于 l.50m。   3.生产车间及内包装间的所有门窗要严密不变形,防锈、防潮、易清洗。   4.屋顶或天花板应选用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覆涂或装修,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   5. 厕所应设置在车间外侧, 其出入口不得正对车间门,避开通道,并一律为水冲式,备有洗手设施和排风装置。   现场查看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28) 3. 生产车间的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应满足不同食品的生产加工要求。 生产车间的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能满足食品生产加工要求,符合; 略有误差,基本符合; 满足不了食品生产加工要求,不符合。 生产车间的温度、湿度、空气洁净度应满足不同食品的生产加工要求。依据相关审查细则的规定,有温度要求的,应具备空调等装置;有湿度要求的,应具备除湿装置;有空气洁净度要求的,应具备空气洁净设备等装置,并提供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空气洁净度每年的检测报告。   现场查看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29) 2.2 车间要求 4. 生产工艺布局应当合理,各工序应减少迂回往返,避免交叉污染。 生产工艺布局合理,各工序前后衔接,无交叉污染,符合; 生产工艺布局不太合理,略有交叉,基本符合; 生产工艺相互交叉污染,不符合。 1.企业工艺布局应合理,各工序应减少迂回往返,避免交叉污染。原料清洗与加工区、生熟加工区、内外包装区、人流物流等必须进行有效分隔。   2.食品生产场所应分别设置人员通道及物料运输通道,进入准清洁作业区及清洁作业区的通道应装有空气幕(即风幕)、双向弹簧门等卫生防护设施,并经常保持关闭。低清洁区进入高清洁区方向,人员通道应设更衣室。物料由一般作业区进入清洁作业区的运输通道应设缓冲间(拆包间),内包装材料进入清洁作业区前应有缓冲和消毒措施。      现场查看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30) 5.生产车间内光线充足,照度应满足生产加工要求。工作台、敞开式生产线及裸露食品与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有防护装置。 生产车间内光线充足,工作台、敞开式生产线及裸露食品与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有防护装置,符合; 略有不足,基本符合; 严重不足,不符合。   1.生产车间内光线充足,照度应满足生产加工要求,照明设施的色彩不应改变物料的颜色,不应产生误导。   2.工作台、敞开式生产线及裸露食品与原料上方的照明设备应有防护装置。     现场查看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31) 2.3 库房要求 1.库房应当整洁,地面平滑无裂缝,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库房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原辅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要求 企业的库房符合规定,符合; 略有不足,基本符合; 严重不足,不符合。 1.库房应当整洁,地面平滑无裂缝,有良好的防潮、防火、防鼠、防虫、防尘等设施,定期清扫、消毒,保持卫生。   2.库房内的温度、湿度应符合原辅材料、成品及其他物品的存放要求,并配备温湿度控制和监控设施,各类冷库应能根据产品的要求达到贮存规定的温度,并设有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指示设施,装有温度自动控制器。所有温湿度控制应定期检查和记录。 现场查看,记录查阅。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32) 2.库房内存放的物品应保存良好,一般应离地、离墙存放,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入库。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装材料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 库房内存放的物品保存良好,无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符合; 保存一般,无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品,基本符合; 保存不好,库房内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 ,不符合。 1.库房内存放的物品应按品种分类分批贮存,每批物品均有明显标志,同一库内不得贮存相互影响风味的物品。 2.物品存放应离地、离墙, 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出入库。 3.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装材料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及与生产无关等物品。食品添加剂应专人专库(柜)。   4.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等应专人专库(柜)。   5. 库房内不得存放与生产无关的产品。     现场查看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33) 序号 内容 核审项目 判定标准 核审项目具体内容和要求 核审方法 核审结论 审查记录 2.4 生产设备 1.申请人必须具有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生产设备,企业生产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食品生产加工的要求。 具备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生产设备,设备的性能和精度能满足食品生产加工的要求,符合; 具备必备的生产设备,但个别设备需要完善,基本符合; 不具备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生产设备或具备的生产设备的性能和精度不能满足食品生产加工的要求,不符合。 1.企业应建立设备管理档案,包括设备台账、说明书,保存设备采购、安装、确认和验证、更新、报废、使用的文件和记录。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且具备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生产设备。设备性能与精度符合生产规程要求。各设备应能相互匹配,并能正常运转。   3.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对设备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规定。    现场查看,核对设备清单。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34) 2.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设备、工具和容器,必须用无毒、无害、无异味的材料制成,与食品的接触面应边角圆滑、无焊疤和裂缝。 完全符合规定,符合; 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设备、工具和容器的材料符合规定,但与食品的接触面偶有微小焊疤、裂缝等情况,基本符合; 不符合规定,不符合。 1. 凡直接接触食品及原料的设备、工器具、管道、操作台、传送带等,必须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变形、非吸收性且可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成。使用塑料材质材料的,应取得生产许可证或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检测报告。清洁作业区内不得使用由竹、木等材料制成的可能给食品带来潜在危害或污染的工器具或设施,产品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2.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3. 设备 、工具、管道表面要清洁,边角圆滑,无死角,不易积垢,不漏隙,便于拆卸、清洗和消毒,无焊疤和裂缝。   现场查看 查阅材料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35) 3. 食品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和容器等应加强维护保养,及时进行清洗、消毒。使用的清洗消毒剂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食品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和容器保养良好,使用前后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符合; 食品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和容器的维护保养和清洗、消毒工作存在一些不足,基本符合; 存在严重不足,不符合。 1.生产设施、设备、工具、容器等在使用前后均应彻底清洗、消毒,保持清洁,设备清洗记录应至少包含设备名称及型号、清洗时间、清洗方式、清洗用具、清洗人姓名及记录人签字等内容。   2.应建立健全维修保养制度,确保各种机械设备、装置、设施等运行正常、整齐洁净、不污染食品,并定期检查和记录。   3.使用的清洗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取得许可证。清洗剂、消毒剂在使用过程中,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人身、食品、设备工具等受到污染,使用后将所有设备、工具彻底清洗,消除污染。    现场查看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36) 2.5   检验设备 申请人应具备审查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设施,出厂检验设备设施的性能、准确度应能达到规定的要求。有合格计量检定证书。实验室布局合理,满足相应检验条件。实行委托检验的,应签定合法的委托合同或协议。 具有审查细则规定的出厂检验设备,且能满足出厂检验需要, 实验室布局合理,满足相应检验条件,符合; 具备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但比较陈旧或有少许误差,或实验室布局不太合理,基本符合; 不具备审查细则规定的出厂检验设备,或不能满足出厂检验需要,不符合。 实行委托检验的,签定合法的委托合同或协议的,符合; 有委托合同或协议,且规范的,基本符合; 既没有委托合同,也没有委托协议的,不符合。 1.检验室应具备标准、审查细则所规定的出厂检验设备(包括相关的辅助设施、试剂等),检验设备的数量与生产能力相适应,检验设备应保持良好状态,检验设备的精度应满足出厂检验需要,按期检定,有合格计量检定证书。   2.实验室应有与检验工作相适应的基本设施,场地、水源、照明、采暖、通风应有利于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使用超净工作台必须有专间放置。天平等计量器具的放置应防震、防尘、防潮,保持洁净。烘箱、高温电阻炉等热源设备应放置于具备良好换气和通风的场所。   3. 实行委托检验的,应签定合法的委托合同或协议。    现场查看,核对设备清单、查阅相关证明材料。 □ 符合 □基本符合 □ 不符合   (37) ------End------
相关法规解读 more+
  •  
相关文档 more+
  •  
登录合规网
解读×
加入清单×
加入 管理清单
系统提示×
很抱歉,系统检测到您的账号下载太过频繁,如继续下载,请输入验证码并点击继续下载
继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