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机构: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02/01 |
颁布日期: |
2012/12/25 |
颁布机构: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02/01 |
颁布日期: |
2012/12/25 |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2〕83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意见》(冀政〔2011〕106号)精神,优化矿业权布局,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开发,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矿业权设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国土资发〔2011〕55号文件要求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矿业权设置方案是探矿权、采矿权新立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二、探矿权设置
(一)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勘查高风险矿种 (国土资发〔2006〕12号、国土资发〔2010〕144号文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 的,主要采取申请在先的方式出让探矿权,可不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以申请在先的方式出让探矿权的,应严格审查勘查实施方案,保障投入足够的资金和工作量,提高勘查水平,同时应防止在没有成矿地质条件、没有设置依据的区域设置探矿权。经审查,勘查实施方案不符合有关政策、规范要求的,应限期修改后复审。经复审,勘查实施方案仍不符合要求的,申请不予批准,申请在先权自行撤销。
财政出资的地质勘查预算项目勘查风险矿种的,可以设立预查、普查阶段的探矿权。
(二)在重点勘查区内,为了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由财政出资进行基础性勘查,可以设立预查、普查阶段的探矿权。完成预查或普查后,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向社会公开出让探矿权。
(三)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应在勘查许可证上注明“该项目为财政出资,勘查许可证到期后,国家无偿收回该探矿权”字样。
(四)在一般勘查区内,对砂、石、粘土(不含达到水泥用途及其以上品质的石灰岩)等建筑材料,可安排市、县财政出资的勘查项目,在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后,进行预查、普查,地质勘查报告评审备案后编制采矿权设置方案,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直接出让采矿权。
风险勘查区、重点勘查区,在不影响重点矿种勘查开采的情况下,可以参照上一款设置砂、石、粘土(不含达到水泥用途及其以上品质的石灰岩)等建筑材料的采矿权,但不得变更开采矿种。
(五)原有探矿权、采矿权扩界勘查,须符合矿业权设置方案。
三、采矿权设置
新设采矿权、原有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控制和规范矿业权协议出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2012〕80号)的规定办理。
四、有关规定
(一)以申请在先方式申请探矿权的,在向省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前,应先将以申请在先方式申请探矿权报件目录(附件1)中的前七项资料报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查。报件资料齐全的,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收文回执,并在收到报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级部门出具核查函;在收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核查意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核查意见。
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核查函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核查意见和探矿权申请范围核查表,并报设区市国土资源部门。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报件资料后,应将申请人、申请勘查矿种及范围予以公示。后申请的勘查范围,不能与以前申请的勘查范围重叠(不含已明确不予批准申请的勘查范围)。同一工作日收到的申请,视为同时收到申请。同时收到申请的,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优选勘查实施方案的方式出让探矿权。
以申请在先方式申请探矿权,申请在先权的起算时间以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文回执上的日期为准。6个月内,申请人未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有关资料的,其申请在先权自行灭失。
申请范围跨设区市以上行政区域的,申请人向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在已设立的采矿权矿区范围内,对原矿种进行生产勘探、补充勘探等地质勘查活动的,应在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勘查备案手续。地质勘查报告经发证机关评审备案后,可作为开发利用、变更储量的依据。
(三)需对矿业权设置方案进行调整的,应编制拟设探矿权、采矿权立项申报书。
(四)地热、矿泉水,依照经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设置探矿权、采矿权。
(五)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划定的风险勘查区、重点勘查区和一般勘查区,除规定矿种外其它矿种矿业权的设置按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六)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以往出台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本通知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 以申请在先方式申请探矿权报件目录(略)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2012年12月25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