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颁布机构: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3/08 |
颁布日期: |
2013/02/08 |
颁布机构: |
杭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杭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3/08 |
颁布日期: |
2013/02/08 |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3〕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8日
杭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
综合示范项目管理实施办法
为保障我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以下简称节能减排示范工作)的顺利推进,充分发挥城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的综合示范作用,推动“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383号)、《关于杭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的批复》(财建〔2012〕306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范围
列入《杭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及《杭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三年行动计划(2012-2014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等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具体包括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业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等6个方面。
二、工作职责
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各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市专项工作组),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级职责范围内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项目申报与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协调、相关数据的统计分析和报送、项目推进工作的督查及项目绩效管理等工作。市专项工作组对各区、县(市)和开发区管委会的工作开展、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协调、推进和督查。
三、计划编制
(一)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实施方案》、《行动计划》和国家、省、市的有关要求,编制本级范围内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的三年行动计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分别报送市专项工作组,并抄送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专项工作组对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上报的计划审查同意后,与本级实施计划一起汇总,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汇总,经市政府同意后,上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
四、资金申请
(一)市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转发上级部门的相关资金申报文件,同时抄送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有关项目单位应根据财建〔2012〕306号的批复要求,及时组织项目申报和资金申请工作。
(三)市专项工作组牵头部门应及时将报送上级的申请文件和上级的批复文件抄送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的申请,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综合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3〕18号)规定执行。
五、项目实施
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加强项目管理,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档案管理等工作,如期完成建设任务,并达到规定的建设标准。按规定及时报送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自觉接受当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六、项目调整
项目在计划执行中因故确需调整的,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正式行文报市专项工作组,市专项工作组审核同意后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市政府审定后上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核准或备案。
七、项目统计
建立月度报表制度。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将本级范围内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的实施进度、资金申报等情况录入“杭州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管理系统”,并进行统计和分析,在每月8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同时报市专项工作组和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专项工作组连同本级数据一起汇总和统计分析后,在每月10日前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统一汇总和分析,将全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目标完成情况、项目实施情况报送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及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并在全市通报示范工作进展情况。
八、项目监督
(一)市专项工作组,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加强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单位落实资金和其他建设条件,按照计划组织实施。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上级拨入资金和本级配套资金,并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三)加强对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实施、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效果等情况的检查和监督。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级范围内各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市专项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市本级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并根据职责对各区、县(市)的工作进行督查。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全市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督查。
对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或未按计划实施的项目,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视实际情况对项目单位实施警告、收回资金、取消所享受优惠政策等处罚措施。
九、项目绩效管理
市专项工作组,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的跟踪管理,对项目实施效果开展跟踪分析和评估;对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重点项目,要积极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十、项目档案管理
市专项工作组,各区、县(市)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做好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项目的资料收集和归档工作,并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做好项目资料的存档、归档工作。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由市财政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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