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油(气)田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1993/07/01 |
颁布日期: |
1993/07/01 |
颁布机构: |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1993/07/01 |
颁布日期: |
1993/07/01 |
海洋油(气)田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
(1993年7月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颁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洋油(气)田开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洋石油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第三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所管辖的海洋油(气)田自营开发工程项目和海洋油(气)田合作开发工程项目。
第三条 所有新油(气)田开发工程项目,地区公司或作业者在编制油(气)田总体开发方案的同时,必须编制油(气)田开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并执行国家规定的审批制度。
对环境影响较小的油(气)田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由地区公司向总公司提出报告,经总公司征得国家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可以只填写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四条 承担海洋油(气)田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任务的单位,必须熟悉海洋油(气)田开发工程情况,具备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的能力,并持有国家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
第二章 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程序
第五条 海洋油(气)田(以下简称自营项目),在油(气)田开发进入项目的前期研究阶段时,地区公司项目组应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内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时间进度安排和经费预算等)列入项目计划。在总公司批准立项后,由项目组填写《海洋油(气)田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登记有》(以下简称《登记表》,格式和内容见附件1),并将开发工程项目计划进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安排等文字材料与《登记表》一起送交地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海洋油(气)田合作开发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合作项目),地区公司的对外合作部门(或石油合同区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中方代表)应及时建议和督促作业者将环境影响评价时间进度安排和经费预算列入前期评价工作计划。在计划获得合同区联管会批准后,地区公司的对外合作部门应及时将开发工程概况、项目可行性研究进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安排书面通知本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六条 当地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接到《登记表》(或报告)后,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规、技术政策的要求以及油(气)田开发工程特点和所处海域环境特征,在《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提出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具体要求,将其送交项目组。
地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对合作项目也应提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书面要求,通过本公司对外合作部门转交作业者。
第七条 由作业者(或项目组)选择确定一家持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编写海洋油(气)田开发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自营项目,由项目组向评价工作总体负责单位发出评价任务委托书。
合作项目,由地区公司协助作业者通过招标或者谈判选择评价单位,作业者与评价单位签订评价工作协议或草签评价合同。
第八条 评价单位受作业者委托,以作业者提供的工程资料为基础,收集油(气)田所处海域的环境特征资料,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法规的要求编写海洋油(气)田环境影响评价大纲(以下简称大纲)。
第九条 自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由项目组送地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技术审查,地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将技术审查意见填写在《登记表》中,由地区公司将《登记表》随同上报的大纲报送总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检查(大纲技术审查的要点见附件2)。
合作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大纲,由地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提出技术审查意见,由本公司的对外合作部门作为中方的意见转告作业者。
没有通过技术审查的大纲,作业者不能上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
第十条 作业者将审核认可后的大纲通过地区公司报送国家环境保护局,同时抄报农业部渔政局、国家海洋局海洋管理监测司、总公司安全环保部(自营项目附《登记表》、合作项目附大纲技术审查意见)以及地方省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国家海洋局的海区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总公司安全环保部协助国家环保局组织审查大纲(组织专家评审会,或专家现场考察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查意见。由地区公司将国家环保局批复的书面意见转交作业者。
若国家环保局(或大纲评审会)要求修改大纲,则评价单位应按评审意见进行修改,再由地区公司申报国家环保局批准。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环保局对大纲的审查意见和要求以及确定的大纲内容,由评价单位与作业者签订合同,开展评价工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十三条 海洋油(气)田开发工程方案如有对环境影响较大的重大变动,项目组(或地区公司对外合作部门)及评价单位应及时通报地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由地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报告总公司安全保护部。
第十四条 评价单位应依据批准的大纲,按照进度计划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若在评价工作中需要改变原定大纲中的规定内容,必须事先报告总公司安全环保部,由总公司安全环保部片得国家环保局同意后才能变动。
第十五条 评价单位应及时将编制完成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提交作业者审核认可。作业者在审核的同时,将报告书送地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六条 地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按《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查要点》(见附件3)组织技术审查工作,并提出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审查意见,合作项目的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由对外合作部门作为中方审核意见转告作业者。
第十七条 由地区公司将作业者审核认可的一式三份中文本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总公司预审,并同时抄送国家环保局、国家海洋局、农业部以及地方省级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和国家海洋局海区管理机构。
地区公司在报送报告书预审文件时,必须将报告书技术审查意见同时上报总公司。未经技术审查的报告书,总公司将不办理预审手续。
第十八条 总公司邀请政府有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召开报告书预审会,由专家组提出预审会评审意见并将其传达作业者和评价单位。
第十九条 评价单位按预审会评审意见修改报告书后交作业者,作业者将修改确定的报告书通过地区公司报总公司审查,同时抄报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总公司审查报告书,在确认通过预审后将其与预审意见一起报国家环境保护局终审。
第二十一条 国家环保局根据情况确定终审方式(组织评审会或征求有关政府部门意见)。国家环保局在接到预审意见之日起,按其有关规定在二个月内批复或签署意见给总公司,并抄送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地区公司和评价单位,由地区公司将批复文件转交作业者。
第二十二条 地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督促作业者具体光荣称号 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油(气)田开发工程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概算。
第三章 职责
第二十三条 总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海洋油(气)田开发工程项目进行环境保护的全过程管理,负责组织报告书的预审工作。
2、对承担海洋油(气)田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实行资格审查。
3、参加国家环保局组织的大纲审查工作。
4、监督、检查评价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地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的职责
1、监督作业者按国家环境保护法规要求及时安排油(气)田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并协助联系有关环境影响评价事宜。
2、负责组织对大纲和报告书的技术审查工作;对自营项目,负责填写《登记表》中的有关内容,对合作项目,负责及时提出技术审查意见。
3、参加报告书预审工作,负责监督作业者落实国家环保局对大纲和报告书审批文件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地区公司项目组职责
1、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纳入项目计划,填报《登记表》,及时选择评价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2、按规定上报大纲和报告书申报文件,在大纲和报告书的审查工作中,向政府有关部门介绍油(气)田开发工程情况,及时报告开发工程的重大变动情况。
3、监督、检查评价单位按照大纲要求开展评价工作。
4、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概算。
第二十六条 地区公司对外合作部门的职责
1、督促作业者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列入项目计划,将有关信息及时通告本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2、向作业者推荐环境影响评价资格单位,协助作业者上报环境影响评价大纲和报告书;协调作业者与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3、督促、协助 作业者落实环境影响
报告书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职责
1、严格按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标准的要求开展评价工作,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要对评价结论负责。
2、严格执行经物价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不得任意提高或变相提高评价费用。
3、环境影响评价总体负责单位所承担的评价实际工作量必须占该项目评价工作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总体负责单位负责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以保证专题报告或分报告的质量。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海洋油(气)田开发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或环境报告表的填写工作,一般应由国内持甲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单位承担,外国作业者要求委托国外机构进行评价工作的,由地区公司通过总公司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审查确认其评价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一:
海洋油(气)田开发工程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油(气)田名称
油(气)田地理位置
主管地区公司
开发工程项目负责机构
立项批准单位及批准文号
油(气)田开发工程项目计划进度安排: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度安排:
拟选择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单位:
项目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联系人、通讯地址、电话号码:
经办人: 负责人: 日期: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技术审查意见(由地区公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填写):
填表人: 负责人: 日期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批复文件的文号与日期(由总公司安全环保部填写):
填表人: 日期
附件二:
环境影响评价大纲技术审查要点
1、拟开发油(气)田所在海域自然环境、资源和社会环境的描述是否清楚;
2、油(气)田开发生产各阶段工程对环境影响因素(污染源及排放方式)的分析是否准确;
3、环境影响因子的识别和评价因子的筛选是否符合拟建项目的特点和所处区域的环境特征;
4、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评价重点是否符合开发工程实际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的质量要求:
5、确定的评价范围和环境保护目标以及拟选用的环境标准是否符合所处海域的地理环境(包括气象、水文等)因素的客观实际,能否满足有关环境保护功能规划以及有关评价规范的要求;
6、环境影响评价专题设置是否合理;
7、根据以下内容判断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计划的设计是否合理、可行:
(1)现状调查的内容、方法、时段和表述的方式是否准确、合理,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实用性如何;
(2)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的内容、方法和表述方式是否准确、合理,能否定量说明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3)拟采用的预测模式和选取参数的方法及其验证预测结果的手段是否合理、可行;
8、环境影响评价拟提交的成果是否明确、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内容提要的章节是否合理;
9、环境影响评价的组织分工是否明确,环境影响评价总体负责单位是否具有与其承担的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相适应的能力与条件,拟承担各项专题工作的单位是否有能力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该项工作内容是否是其专长;
10、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进度计划安排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需要和工程项目总进度的安排。
11、审查环境影响评价费用估算是否合理;
12、检查评价大纲中是否写明油(气)田开发立项批准文件,是否标明评价单位的法人代表、项目总负责人和各专题负责人姓名、专业及技术职称,是否附有按三分之一比例缩印的《环境影响评价证书》;是否附有规定的图纸,计量单位名称与符号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等。
附件三:
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审查要点
1、检查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有关资料是否齐全,对不具备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条件的,要限期补齐;
2、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写是否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方针、政策的要求,所涉及的评价范围、内容、深度及重点是否与批准 的评价大纲的要求相一致;
3、审查所使用的资料、计算模式、工作手段、数据处理、结果和文字表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准确程度如何;
4、审查对工程规模、项目选址能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结论是否正确,所阐述的主要环境影响因素及其影响范围、程度是否可信;
5、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是否技术上先进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是否列有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6、检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排格式、附图和表格等是否符合报告书的编写规格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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