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取水量少的建设项目编制水资源论证表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河北省水利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 生效日期: | 2012/12/26 | 颁布日期: | 2012/12/26 | 
            
          
         
        
          
            
              
                | 颁布机构: | 河北省水利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河北省 |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 生效日期: | 2012/12/26 | 
              
              	| 颁布日期: | 2012/12/26 |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取水量少的建设项目编制水资源论证表的通知
(冀水资〔2012〕110号)
各设区市水务(水利)局,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冀政〔2011〕114号),进一步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经研究,我厅制定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试行),现予以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河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冀水资[2003]3号)第三条的规定,下列取水可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一)农业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下的;
  (二)工业项目和城镇生活供水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的;
  (三)其他项目年取用地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下,地下水量2万立方米以下的;
  (四)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年取用地下水1万立方米以下的;
  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应当由相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单位编制,编制单位须符合水源要素、行业类别等相应业务范围。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填写完成后,由业主单位按照《河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报项目取水工程所在设区市、扩权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中,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用地下水的,由项目取水工程所在设区市水务(水利)局组织审查。
  四、各级审查机关应依法按照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程序审查水资源论证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审查一般采取会审方式,取水规模较小、技术较为简单的,可采取函审方式。审查专家组不应少于3人,且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水资源论证专家库中选聘的人数不应少于专家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五、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水资源论证导则及相关的规范规程进行审查,根据论证工作的实际质量情况,填写评审表并作出评审结论。
  附件:河北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略)
河北省水利厅
20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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