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关于加强河道管理打击危害河道安全行为的意见
颁布机构: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大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12/31 |
颁布日期: |
2012/12/31 |
颁布机构: |
大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大连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12/31 |
颁布日期: |
2012/12/31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道管理打击危害河道安全行为的意见
(大政办发[2012]157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全市河道管理秩序,保障河道行洪及公共安全,保护河道生态建设成果,从严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治水、管水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等法律法规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明电 [2011] 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河道管理、打击河道管理范围内危害河道安全行为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河道管理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河道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是河道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实行行政一把手负总责、主管领导具体负责制。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行政区域逐级落实河道防洪安全管理、水环境监督管理、采砂管理和护堤(岸)林木管理的责任人和责任内容,签订管理责任状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二、严格河道规划编制、许可和审批程序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或扩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和设施,以及修建开发各类工程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审查同意后,计划部门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技术规范要求,对影响河道行洪安全的已建成建设项目,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碧流河、复州河及各区市县、先导区之间界河段的河道专项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其行政许可及审批事项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他小型河流的河道专项规划编制和行政许可事项由所在区市县、先导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河道采砂实行规划、计划制度,河道采砂规划和年度开采计划统一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地区禁止一切河道采砂行为。全市河道采砂权出让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采取拍卖、挂牌方式进行。采砂权出让金除按规定上缴省财政外,其余部分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在出让期内,采砂权人按采砂权利出让金40%缴纳开采保证金,并按规定办理采砂许可证,采砂许可证当年有效。采砂权禁止转让。
三、加强河道管理体制、机制建设
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加快建立以水利部门为召集人,水利、公安、国土、林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指导本地区河道清障以及打击河道非法采砂等涉河违法行为工作,及时会商复杂、疑难案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市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水务局。
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体制建设。河道管理任务较重的地区要根据省、市政府有关水利改革发展的文件精神,参照市级管理方法,建立相对应的一体化管理模式。碧流河、复州河等主要河流要有专业的管理队伍并建设相应的管理所(站)。
高度重视河道防洪安全工作。要下大气力解决河流入海口段养殖圈侵占河流行洪通道的问题,保证防洪及公共安全。
加强河道护堤(岸)林木营造和管理。河道内的护堤护岸林、水源涵养林、防风固沙林的营造由水利部门与林业部门统一规划,由水利部门组织营造。对“3153”生态河道工程中已建成的生态河道的防护林木,由林业部门会同水利部门确定林权,纳入全市林木管护体系范围内。
四、不断加大河道日常监管力度
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坚持“预防为主、惩教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河道日常监管工作,逐步建立市、县、乡、村四级防控管护体系。要增加对河道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密度,杜绝重大涉河案件发生,确保河流安全健康。
加强采砂管理,对不按采砂许可批准的范围、深度、作业方式等要求,超时、超量开采以及严重影响防洪安全和公共安全、破坏河道生态环境、影响沿河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采砂场,要坚决予以取缔。严禁以清淤或河道治理为名进行采砂活动。
加大对护堤(岸)林地、林木的保护力度,不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采伐林木;确需改变林地用途和采伐林木的,须经河道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征占用林地和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河流湿地进行分类确定、确权并制定保护办法,不断强化河流入海口生态湿地建设管理工作。
五、依法严厉打击涉河违法行为
水利部门要切实加大水行政执法打击力度,对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允许非法占河、未取得采砂许可证擅自开采河砂、超越采砂许可规定范围开采河砂等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于河道管理范围内发现的非法采砂遗留的砂堆、成品砂石料及无人认领的非法采砂作业机械设备,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置。
进一步强化对河道非法采砂刑事司法打击。水政监察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如发现河道非法采砂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接报后应立即调查,对性质恶劣、影响较大的非法采砂案件,要严格依照《大连市公安局、大连市人民检察院、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法律适用的指导意见》(大公发 [2011] 206号)依法查处。
完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执法协作机制。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强化以水政和公安为主体、国土等部门配合的联合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的执法机制,建立线索通报、联合执法、定期会商等制度,完善应急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打击效果。公安机关依法提请水利、国土等行政执法部门对河道非法采砂行为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事项的,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予以协助。各区市县、先导区要积极支持协助市公安局、市水务局等部门对本辖区内重大河道非法采砂案件的联合查处工作,在侦查取证、非法砂石料罚没运输、当地关系协调等方面做好保障工作。
建立打击河道非法采砂行为的长效机制,始终保持对河道非法采砂的高压态势。市公安局要建立一支长效公安队伍,会同市水务局联合执法,指导各区市县、先导区开展打击河道非法采砂工作,依法查处市水务局许可管理河流发生的水事案件及各地区重大涉河水事案件。市国土房屋局要加大对毁坏耕地非法采砂案件查处力度,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河道重大非法采砂案件的刑事侦查及相关认证工作。
加强对河道生态的保护,对乱砍盗伐护堤(岸)林和防风固沙林以及破坏河道生态林地的行为,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后果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切实加强河道执法队伍建设
各区市县、先导区要加强河道管理和执法队伍建设,积极探索长效管理执法体制,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着力提高执法队伍防腐拒变的能力,保证执法队伍的廉洁性。要加强绩效考核,对在河道管理和打击非法采砂等涉河违法行为过程中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安机关要从严打击暴力抗法行为,对妨碍公务、抗拒执法人员,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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