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三合一”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广州市财政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11/09 |
颁布日期: |
2012/11/09 |
颁布机构: |
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广州市财政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广州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11/09 |
颁布日期: |
2012/11/09 |
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广州市财政局印发《广州市“三合一”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穗公消〔2012〕16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三合一”火灾隐患举报奖励实施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公安消防局、市财政局反映。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九日
广州市“三合一”火灾隐患举报
奖励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消防工作的积极性,消除“三合一”火灾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等有关规定和市政府有关批复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三合一”火灾隐患是指生产、储存、经营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幢建筑内,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火灾隐患。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我国成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发现在广州市范围内存在的“三合一”火灾隐患,均可以采用来电、来信、来人和微博方式进行举报。
第四条 经核查属实的“三合一”火灾隐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由举报投诉中心对举报人实施奖励。经查实,住宿2人给予举报人奖励500元,住宿3-9人(含)给予举报人奖励1000元,住宿10-29人(含)给予举报人奖励3000元,住宿30人(含)以上给予举报人奖励5000元。
第五条 市、区(县级市)两级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受理的消防安全违法案件相关罚没收入分别上缴市、区(县级市)财政,纳入同级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市、区(县级市)两级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分别负责全市和本辖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工作,按照“谁受理谁奖励”的基本原则,市财政负责安排市受理的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经费,区(县级市)财政负责安排区(县级市)受理的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经费。
为督促各区(县级市)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工作,加强区(县级市)对消除火灾隐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每月由市举报投诉中心受理,且发生在同一区(县级市)5宗(含)以上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全部奖励经费由该区(县级市)负责发放。
第七条 举报方式分为来电举报、来信举报、来人举报和微博举报四种。
来电举报受理形式为电话专线受理。市举报投诉中心受理电话号码为96119(24小时受理)。
来信举报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463号广州市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举报人必须在来信中提供举报人真实姓名、联系电话、火灾隐患相关照片等。
来人举报受理形式为专人受理。来人举报受理时间段为工作日8时30分至11时30分、14时30分至17时。市举报投诉中心受理地点为广州市公安消防局十一楼广州市火灾隐患举报投诉中心。
微博举报受理形式为互联网上受理。市举报投诉中心举报受理时间为24小时,举报人通过已设立的互联网新浪微博用户向广州市公安消防局新浪官方微博用户“广州消防”发送私信,举报人必须在私信中提供举报人真实姓名、联系电话、火灾隐患相关照片等。
第八条 举报投诉中心应即时受理,并在受理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将实地核查的情况电话告知举报人。如举报属实,应在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后90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按规定领取奖金。
第九条 对举报的同一火灾隐患,不实施重复奖励,只奖励第一举报人;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一署名者委托其他署名者领取。
第十条 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匿名举报、举报反映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或火灾隐患在举报前已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掌握和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举报的只反馈查处结果,不发放奖励金。
第十一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视为举报人主动放弃。
第十二条 举报受理、奖励的告知、确认及实施由举报投诉中心指定专人负责,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住址等个人相关资料。工作人员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举报投诉中心的举报奖励工作开展情况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十四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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