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颁布机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2/12/24 颁布日期: 2012/12/24
颁布机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2/12/24
颁布日期: 2012/12/24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指导意见 (冀建材〔2012〕84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的实施意见》,进一步加强全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提高资源循环利用率,保护人居环境,加快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结合各地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省新型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在旧城改造、基础设施建设等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建筑垃圾。这些建筑垃圾主要采用露天堆放或简易填埋方式进行处理,既占用大量土地,污染城市环境,也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对于促进资源节约、减少土地占用、改善城市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然需求。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全力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共赢。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思路,按照“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的总体要求,积极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要坚持绿色循环发展理念,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为目标,充分发挥政策的扶持和引导作用,调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探索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新模式,实现建筑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促进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在充分考虑地区资源条件、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基础上,合理确定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发展规划,避免无序建设。   2.政策引导:政府研究制定扶持政策,加大技术和资金支持力度,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加快发展。   3.示范引路:优先选择政府投资项目等代表性建筑工程开展示范试点,逐步加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应用比率。   4.企业实施: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按照市场规律不断加大科技创新力度,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技术水平,拓展产品的应用领域。   5.公众参与:广泛宣传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重要意义、优惠政策和实施效果,提高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努力营造利于工作推进的良好氛围。   (三)工作目标:到2015年,选择2-3个有条件的设区市建成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全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年处理能力达到300万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20%以上。到2020年,实现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设区市全覆盖,初步建立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规模适宜、管理规范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体系,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年处理能力达到750万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率达到50%以上,进入全国先进行列。   三、重点工作   (一)加快编制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发展规划。要根据区域建筑垃圾产生量,按照资源就近利用原则,合理安排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的布局、用地和规模,统筹考虑近期建设计划,科学编制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发展规划,并做好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的衔接,确保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推进建筑垃圾源头减量。要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最大限度地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工程规划、设计单位要优化建筑设计,在保证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延长既有建筑使用寿命、减少房屋拆除面积;施工单位要科学组织施工,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等手段,提高建筑垃圾的现场重复利用率;要鼓励建设全装修成品房,推进住宅产业化,逐步推广建筑构配件的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和机械化装配,减少施工现场产生的建筑垃圾。   (三)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过程监管。充分发挥环保、城管等职能部门作用,加强建筑垃圾产生、运输、处置过程的监管。建筑垃圾应及时清运,分类收集和运输,避免长期堆存;加强运输过程中的环境管理,避免造成扬尘、噪声污染。对已经产生的建筑垃圾,制定有效措施,确保优先并无偿供应给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建筑垃圾处置企业要按照全封闭料仓、全硬化场地、全机械化生产的标准建设,推行绿色生产理念,避免形成新的污染源。   (四)加大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扶持力度。要利用财政、税收、投资等经济杠杆支持建筑垃圾的综合利用。环保、规划、国土等部门要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的环评、规划、土地审批等环节给予大力支持,调动企业发展的积极性。财政、税务部门要积极帮助生产企业落实国家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安排专项资金,依法减免税收,增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能力。对使用建筑垃圾生产新型墙材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从省市墙改专项资金中给予补贴和奖励,以支持各地更好地开展工作。鼓励采取企业自筹、BOT等方式推进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建设。各市可按规定采取向建筑垃圾产生单位收取处置费等方式筹措资金,支持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发展。   (五)加速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推广应用。将具备推广应用条件的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各级财政、建设部门在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建筑建设中,要优先选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拒绝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积极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相关技术规范和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产品质量标准、设计图集和施工验收规程,并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应用率纳入绿色建筑和绿色小区的评选考核体系。   (六)加强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科技创新。科技管理部门要设立专项课题和资金,鼓励和支持高校、科研机构积极研究开发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不断提高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技术水平。建筑垃圾综合利用技术装备生产商和综合利用产品生产企业要加大科技研发力度,着力推动建筑垃圾资源综合利用技术、装备及产品优化升级,开拓产品的应用领域,扩展产品的种类和规格,提升建筑垃圾资源利用技术、装备及产品的科技含量。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市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协调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行业管理工作,环保、科技、工信、财政、国土、税务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认真研究落实相关措施,着力构建合力推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格局。   (二)加强监督检查。各市政府要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纳入节能减排考核体系,促进各项工作有效落实。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政策落实好、工作进展快的城市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工作进展缓慢的给予通报批评。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广泛宣传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重要性,普及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基本知识,争取公众对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的支持和理解,提高全民参与的自觉性和积极性,为更好地开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2年12月24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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