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关于禁止将1202作为灭火剂销售和使用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公安部消防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1998/02/18 |
颁布日期: |
1998/02/18 |
颁布机构: |
公安部消防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1998/02/18 |
颁布日期: |
1998/02/18 |
公安部消防局关于禁止将1202作为灭火剂销售和使用的通知
(公消[1998]030号 1998年2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局:
公安部曾下发文件明确指出,由于1211灭火剂的副产品1202(CF2Br2二氟二溴甲烷)毒性大,在空气中蒸气浓度达5.4%就可致人死亡,因此严禁把1202作为灭火剂产品销售、使用。但是,在近期执行哈龙整体淘汰计划项目审计工作中,发现一些哈龙灭火剂生产企业仍然在出售1202,尤其是一些哈龙灭火器生产、维修、卤代烷固定灭火系统生产企业,将1202直接或混合1211充装在灭火器、固定灭火装置中使用,这些产品不仅严重威胁着防护区域内人员的生命安全,扰乱了1211灭火器的市场,损害了合法企业的利益,同时也给今后的哈龙回收工作带来诸多困难。
为杜绝此类问题的再度发生,现进一步要求如下:
一、严禁哈龙灭火剂生产企业把1202作为灭火剂销售;
二、严禁哈龙灭火器生产、维修和卤代烷固定灭火系统生产企业将1202直接或混合充装灭火器和固定灭火装置;
三、对违反上述规定非法销售和使用1202的,责令其追回所售产品并依法进行处罚;屡教不改的,按有关程序吊销其生产、维修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哈龙灭火剂生产企业,同时削减其1211的生产配额;
四、各地消防监督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力度,严厉查处非法销售和使用1202的企业,确保我国消防行业哈龙整体淘汰计划的顺利实施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