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消防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
颁布机构: |
公安部、国家统计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1995/06/16 |
颁布日期: |
1995/06/16 |
颁布机构: |
公安部、国家统计局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1995/06/16 |
颁布日期: |
1995/06/16 |
公安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试行《社会消防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的通知
(1995年6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计局:
为了科学地评价社会消防发展状况,由公安部立项,对《社会消防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组织了研究,其成果已通过部级专家鉴定。公安部、国家统计局从今年开始,每年将按照《社会消防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对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重庆市,以及各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市的社会消防发展水平进行试评。为此,制定了《社会消防发展综合评价基础数据表》,请各地认真组织上述城市的公安消防部门填报,并于次年5月底前报公安部消防局。
各省、自治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试评。试评结果请于次年7月底前报公安部消防局。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随时告公安部消防局。
附件一
社会消防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社会消防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第三章 社会消防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价方法
第四章 社会消防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的应用形式
第一章 总则
第1.1条 社会消防是全社会共同认识、抗御火灾的能力与实践活动,其目的是保障社会、经济顺利发展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它是由与社会、经济、科技普遍联系的诸多因素构成的统一整体,属社会大系统的组成部分,与社会各方面普遍联系并渗透、融汇其间。
第1.2条 社会消防发展是社会消防的构成要素及其有机整体在质和量的统一上,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而相应增长,并不断完善的进程。社会消防发展是社会发展不可分割又具有相对独立性的一部分,应与社会、经济、科技同步协调发展,同时要实现它的构成要素的综合优化。
第1.3条 科学、全面地综合评价社会消防发展水平,是为各级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领导部门在制定社会全面发展规划、实施社会管理中的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并为促进社会消防与社会、经济、科技持续协调发展,增强社会抗御火灾的能力提供有效手段。
第二章 社会消防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第2.1条 社会消防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是由一系列有内在联系的、有代表性的、能概括社会消防要素的指标组合成的指标集,它能有条理地系统反映社会消防的发展水平,并能对其是否与社会、经济、科技持续协调发展作出客观、全面的综合评价的一种科学体系。
第2.2条 社会消防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分综合评价层、评价子系统层(即评价要素层)和评价指标层三个层次;由消防实力水平、消防基础设施状况、消防社会化程度和火灾状况四个评价要素形成评价子系统层,及其各隶属的十六个评价指标构成(见表1)。
第2.3条 评价指标
1.城市专业消防队伍车辆装备配备水平
2.城市专业消防队伍车辆装备配备水平=(消防执勤车辆数(辆))/(人口数(万人))+(举高消防车(辆)+大功率消防车(辆) )/(消防执勤车辆数(辆))
(1)专业消防队伍是指现役和地方公安编制以及民办专业、企事业专职消防队伍;消防执勤车辆数是指专业消防队伍投入灭火执勤的消防车总数,不包括指挥车、后勤保障车、非执勤消防车和超期服役消防车。
(2)举高消防车是指云梯消防车、登高平台消防车和举高喷射消防车。
表1 社会消防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表(略)
综合评价消防实力水平
1.城市专业消防队伍车辆装备配备水平
2.十五分钟消防时间达标率
3.中专以上学历和中、高级职称专业消防人员比重
4.每万人口专业消防人员数
5.消防监督法规完善(60,54893,0)率消防基础设施状况
6.政府消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重
7.城市消防站布局达标率
8.市政消防供水能力
9.119火警线和火警调度专用线达标率
10.工程消防设施达标率消防社会化程度
11.消防知识教育普及率
12.公众消防素质
13.社会自防自救能力火灾状况
14.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火灾直接损失额
15.每十万人口火灾发生率
16.每百万人口火灾死伤率
第三章 社会消防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价方法
第3.1条 社会消防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的评价方法,采用综合加权评分法,计算公式(略)
第3.2条 社会消防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各评价子系统和评价指标的权重(见表2)。
表2 评价子系统和评价指标的权重
评价子系统 权重 评价指标 权重
消防实力水平 0.33 城市专业消防队伍车辆装备配备水平 0.07
十五分钟消防时间达标率 0.07
中专以上学历和中、高级职称专业消防人员比重 0.07
每万人口专业消防人员数 0.06
消防监督法规完善率 0.06
消防基础设施状况 0.32 政府消防经费占财政支出比重 0.07
城市消防站布局达标率 0.07
市政消防供水能力 0.06
119火警线和火警调度专用线达标率 0.06
工程消防设施达标率 0.06
消防社会化程度 0.18 消防知识教育普及率 0.07
公众消防素质 0.06
社会自防自救能力 0.05
火灾情况 0.17 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火灾直接损失额 0.07
每十万人口火灾发生率 0.05
每百万人口火灾死伤率 0.05
第3.3条 社会消防发展综合评价基础数据体系(见表3)。
表3 社会消防发展综合评价基础数据体系
序号 基础数据 序号 基础数据
1 公安消防执勤车辆数 20 城市建成区已设置消防站数
2 企事业专职和民办专业消防执勤车辆数 21 城市建成区已设置消火栓数
3 公安消防举高车辆执勤数 22 城市建成区已设置完好消火栓数
4 企事业专职和民办专业消防举高车辆执勤数 23 城市建成区市政消防供水平均流量
5 公安消防大功率车辆执勤数 24 城市建成区电话分局数
6 企事业专职和民办专业消防大功率车辆执勤数 25 城市建成区119火警线已开通数
7 城市人口总数 26 城市建成区消防站火警调度专用线已开通数
8 城市建成区人口数 27 工程消防设施抽查项目数
9 接警出动平均时间 28 工程消防设施抽查达标项目数
10 行车到场平均时间 29 火灾总数
11 开始出水平均时间 30 人为火灾数
12 公安消防人员数 31 公安消防受理的火灾报警数
13 企事业专职消防人员数 32 公安消防出水扑救数
14 民办专业消防人员数 33 消防社会教育问卷调查得分
15 中专以上学历或中、高级职称公安消防人员数 34 火灾直接损失
16 中专以上学历或中、高级职称企事业专职和民办专业消防人员数 35 国内生产总值
17 地方消防监督法规条文累计数 36 火灾死亡人数
18 地方政府消防经费 37 火灾受伤数
19 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总额
注:以上数据采集方法参见附件二
第3.4条 社会消防发展综合评价指标的标准评分,计算公式(略)
第3.5条 评价指标的标准评分的结果处理,计算公式(略)
第四章 社会消防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的应用形式
第4.1条 社会消防发展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方法的应用形式:
1.基本评价形式
(1)各省、市社会消防发展水平综合评分排序;
(2)各省、市社会消防发展水平子系统评分排序;
(3)各省、市社会消防发展水平综合评分和子系统评分发展速度评价(即:报告期综合评分及子系统评分同基期相应综合评分及子系统评分的比值)
2.分析评价形式(可根据特定分析需要选择确定)
(1)分析综合评价与子系统评价之间的关系;
(2)分析子系统与子系统之间,指标与指标之间的关系;
(3)分析指标与子系统之间的关系;
(4)分析社会消防发展趋势;
(5)其他。
第4.2条 应用程序
1.社会消防发展综合评价基础数据体系的统计。
2.应用计算机软件计算评价指标;进行基本评价形式和分析评价形式的处理,为社会消防发展的决策提出参考意见。
附件二:
社会消防发展综合评价基础数据表
填表单位(印章)表号:公式43表
制表机关: 公安部国家统计局
文号: 公通字〔1995〕47号
城市名称 城市代码 公安消防执勤车辆
总 数
(辆) 其 中
举高车
(辆) 大功率车
(辆)
续表一
专职、民办消防执勤车辆 城市人口
总 数(辆) 其 中 总 数(万人) 其 中
举高车
(辆) 大功率车
(辆) 建成区(万人)
续表二
十五分钟消防时间
接警出
动平均
时 间
(秒) 行车到
场平均
时 间
(秒) 开始出
水平均
时 间
(秒)
专 业 消 防 人 员
总 数
(人) 其 中
公 安
(人) 专 职
(人) 民 办
(人)
续表一
消 防 人 员 学 历 地方消防
监督法规
条文数
(条)
中专以上学历 中、高级职称
公 安
(人) 专 职
(人) 民 办
(人) 公 安
(人) 专 职
(人) 民 办
(人)
续表二
地方政府财政支出 城市建
成 区
面 积
(平方
公里) 城市建
成区已
设置消
防站数
(个) 城市建设区消火栓
总 额
(亿元) 其 中 应设数
(个) 已设置
完好数
(个)
消 防
(万元)
城市建成
区市政消
防供水平
平均流量
(升/秒) 城市建成区消防通讯 工程消防设施
电话分局
数
(个) 119火警
线已开通
数
(个) 消防站火
警调度专
用线已开
通 数
(个) 抽 查
项目数
(项) 达标
项目数
(项)
续表一
火灾起数 公安消防
受理火灾报警数
总 数
(起) 其 中
人 为
火灾数
(起) 总 数
(起) 其 中
出 水
扑救数
(起)
续表二
火灾
直接
损失
(万元) 国内
生产
总值
(亿元) 消防社
会教育
问 卷
得 分 火灾伤亡
死 亡
(人) 受 伤
(人)
审核人: 填表人: 19 年 月 日填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由参与社会消防发展综合评价的城市公安消防部门在当地统计部门的协作下,负责数据的采集、填报,须加盖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和统计部门印象。
二、表内各项必须如实填写,字迹工整、清晰。表内数字均填写阿拉伯数字。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消防局(处)于5月底前将上年的《社会消防发展综合评价基础数据表》报公安部消防局。
四、采集的基础数据应根据基础数据表中的单位进行四舍五入,不保留小数。
五、具体项目说明:
1.城市编码:按国家行政区划填写,如宁夏银川市,即填640100。
2.公安消防执勤车辆:指公安消防部门投入灭火执勤的消防车总数。不包括消防指挥车、消防后勤保障车、非执勤消防车和超期服役的消防车。举高车指云梯消防车、登高平台消防车和举高喷射消防车;大功率车指160马力(117.6千瓦)以上的消防车,不含举高消防车。
3.专职、民办消防执勤车辆:指企事业单位和民间团体或联合投入灭火执勤的消防车总数。不包括消防指挥车、消防后勤保障车、非执勤消防车和超期服役的消防车。
4.城市人口:指统计部门统计的城市人口数。
5.十五分钟消防时间:指起火至发现起火4分钟(t1);发现起火至报警2分30秒(t2);报警至接警出动1分钟(t3);接警出动至行车到场4分钟(t4);行车到场至出水扑救3分30秒(t5)。接警出动平均时间:指抽查市中心一个中队,市区边缘两个中队分白天和夜间两次所测得的从警铃响到消防车后轮开出车库大门的平均时间。行车到场时间:指抽查市中心一个中队,市区边缘两个中队,分行车高峰和低谷到市区方向责任区最远点所测得的平均时间。开始出水平均时间:指抽查市区三个中队,分白天和夜间以五条干线和一条支线的长度各出水一次,取第一支水枪的出水时间所测得的平均时间。
6.专业消防人员:公安消防人员指按实力编制扣除空缺和离退休人员后的实际人数;企业专职人员指企事业单位配备的专职消防人员,包括专职的消防干部;民办专业消防人员,指民间团体或联合体配备的专业消防人员。
7.消防人员学历:包括现役和地方公安编制及专职、民办的消防人员。有中专以上学历,又有中、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只统计中、高级技术职称。
8.地方消防监督法规条文数:指省(区)、市(含省会市和计划单列市)一级人大和政府颁布的消防法规和规章的条文累计数。省与省会市或计划单列市颁布的法规或规章内容相重复的,只统计一种。
9.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总额指地方政府全部财政支出,以决算为准;消防经费指地方政府拨给公安消防部门使用的专门经费,以决算为准。
10.城市建成区面积:指城市市区面积扣除未开发区域的面积。
11.城市建成区已设置消防站数: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已设置的消防站数。
12.城市建成区消火栓:应设数指按规定在城市建成区内应设置的消火栓个数,按规定每120米道路设置一个消火栓(宽度60米以上道路两边都要设置)的要求,结合各地城市建成区道路长度等实际情况,通过调查后确定;已设置完好数指在城市建成区内能投入灭火使用的消火栓个数。
13.城市建成区市政消防供水平均流量:指在本城市建成区内高压、低压各选测20个完好的市政消火栓的大出水口,取其流量的平均值(升/秒)。
14.城市建成区消防通讯:电话分局数指城市建成区内的电话分局数(可从邮电部门获取),119火警已开通数指电话分局与消防调度中心或消防队联通的电话线路数;消防站火警调度专线已开通数指消防调度中心与城市建成区消防站联通的电话线路数。
15.工程消防设施:抽查项目数指抽查工程消防设施的累计项目数,每个工程消防设施算一项。抽查内容:建筑物耐火等级;建筑防火间距;建筑物防火分隔;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设施;安全疏散通道出口;室内消火栓数量、水压;安全疏散通道宽度;安全疏散标志;消防水泵;灭火器配置。每个城市分别抽查非住宅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和石油化工企业各三家。达标项目数指抽查的工程消防设施项目中符合消防要求的项数。
16.人为火灾数:包括生活用火不慎、吸烟、玩火、违反安全规定和违反电器安装规定等五种原因引起的火灾数。
17.公安消防部队受理火灾报警数:指公安消防指挥调度中心接到的火灾报警数,不包括虚警和其它社会救援;出水扑救数指公安消防部门接到火灾报警并出水扑救的火灾数。
18.国内生产总值:指统计部门统计的国内生产总值。
19.消防社会教育问卷得分:指采取有选择的对等人数和统一问卷的调查方式测评,以人均得分表达。试卷内容、调查对象及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20.火灾起数、火灾直接损失和火灾伤亡:指公安消防部门统计的火灾起数、火灾直接损失和火灾伤亡数。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