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关于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8/31 颁布日期: 2012/08/31
颁布机构: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广东省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08/31
颁布日期: 2012/08/31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粤环函〔2012〕880号) 各地级以上市环保局、深圳市人居环境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管理工作,强化各级环保部门的管理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名单发布。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相关规定,清洁生产重点企业名单核定职能下放至各地级以上市承担。各地环保部门要紧紧围绕污染减排、重金属污染防治等环保中心工作,结合本地区清洁生产工作实际,制定年度实施方案,核定并公布辖区内重点企业名单,同时报送我厅备案。   二、关于评估验收工作。各地环保部门应认真按照《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实施指南》和《广东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流程》规定的程序和流程,严格把关,切实做好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要加强对评估验收材料的审查,未达到要求的不予受理;要加强对专家组成员的遴选,合理搭配专业构成;要加强对审核报告质量和方案实施情况及效果的核查,防止现场考察走形式走过场。我厅将采取问卷调查、现场抽查等形式对各地完成评估验收的工作质量进行评价,不定期通报。   三、关于涉重金属企业清洁生产考核工作。依据环保部《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实施考核办法》,将对涉重金属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各地环保部门应高度重视,根据涉重金属企业每两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的要求,加强对列入重金属污染防治规划的重点企业的筛查,对于尚未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要立即启动,并于年底前完成评估或验收;对于已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但超过有效期的,要立即启动新一轮审核,确保年底前完成;对于正在开展清洁生产审核的,要加快进度,确保年底前完成;对于已关闭或停产的,要核实情况,并准备好相关证明材料。在审核过程中,要突出重金属污染减排,不以重金属污染防治为主要内容的清洁生产审核不予通过。   四、关于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管理平台。“广东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评估验收管理平台”已于今年2月正式开通,对于一、二季度已开展或通过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要尽快注册并上传资料。自今年三季度起,我厅将依据管理平台汇总的数据,统计各地通过评估验收的重点企业名单后上报环保部。各地环保部门应进一步加强管理平台的使用,在公布重点企业名单时,要将名单同步导入管理平台并要求企业及时在平台注册;在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时,要及时登录平台填报工作进度;在企业评估验收时,要及时登录平台上传有关资料;在完成评估验收后,要及时将修改完善的有关材料上传到管理平台。 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8月31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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