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5/12/26 |
颁布日期: |
2005/12/26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05/12/26 |
颁布日期: |
2005/12/26 |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的通知
(京环发〔2005〕215号)
各区县环保局、各环评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环境安全监管工作,现将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同时,根据北京市实际,我局决定通过排查、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全面检查,现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各区县环保局对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按照《通知》精神对《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已批复的拟建、在建和建成投产的化工、石油化工、合成制药、农药、电镀等企业及大型油库和地下饮用水源防护区的油库、加油站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全面环境风险排查。排查结果请于2006年2月20日前报送我局。
二、上述有关各建设单位须立即开展自查。对已取得环保批复的拟建、在建和建成投产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评价内容编制情况进行自查,存在问题的应立即整改,配合环评单位补充完善,并将整改措施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
三、各环评单位须对《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以来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全面自查。
1、对《通知》规定的、在京实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审批情况统计汇总,汇总结果填入《重点行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调查表》(见附件),并于2006年1月20日之前报送我局。
2、对《通知》规定的、在京实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进行了环境风险评价进行自查。未作环境风险评价或环境风险评价不完善的,须按照《通知》要求立即采取措施,并将办理情况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
四、我局将对排查、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各区县环保局、各环评单位及各有关建设单位,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落实《通知》要求。在今后工作中应规范对重点项目环评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督管理,严防污染事故的发生。
附件:
1、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略)
2、在京重点行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调查表(略)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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