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核与辐射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2〕9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 号),努力构建我区核与辐射安全保障的长效机制,促进我区核能与核技术利用事业安全、健康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核与辐射安全防范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核设施与核技术利用的辐射安全监管工作 (一)加强防范,确保核设施辐射环境安全。核设施营运单位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核设施安全运行。监管部门要通过全面细致的安全评估,检查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和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的情况,发现问题要限期整改。 (二)严格安全管理,规范核技术利用活动,消除辐射安全隐患。核技术利用单位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做好自身的核与辐射安全防范工作。监管部门定期开展核技术利用单位安全检查,针对发现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认真整改到位。健全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完善放射源的全过程动态管理。建立高危移动放射源跟踪监控体系。加强废弃放射源安全管理,实行100%的安全收贮,消除安全隐患。强化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环境和个人剂量监测。加强从业人员辐射安全培训,提高辐射从业人员辐射安全意识。 (三)加强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的辐射监测。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必须建设辐射监测系统,监测废旧金属进厂(入炉)以及产品出厂前的辐射情况,杜绝受辐射污染的废旧金属熔炼产品出厂,防止再生金属放射性污染事件的发生。 (四)建立联动机制,加强对进出境核与辐射物品的安全监管。环境保护部门与海关等口岸检查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提高进出境核与辐射的安全防范能力,共同确保各口岸区域的环境安全;海关等口岸检查部门在进出境环节发现核危险或辐射超标的货物、物品时,应及时联系环境保护部门,共同对危险货物、物品进行有效处置。 (五)防范电磁辐射污染。伴有电磁辐射的建设项目,特别是大功率电磁辐射发射装置,必须合理选址;对旧城区内的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装置,要实施搬迁改造,防治电磁辐射污染,保障环境和公众安全。开展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摸清城市环境电磁辐射污染状况,建立全区电磁辐射污染源动态数据库,为环境管理和城市环境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二、从源头抓起,做好伴生放射性矿产的放射性污染防治 (六)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开发利用伴生放射性矿的单位,必须在编制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增加放射性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内容;已建成投产的矿产资源采选、冶炼加工的建设项目,所使用的主要原料、产品、生产过程中形成的主要固体废渣、废物,其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达到伴生放射性矿规定的,应补办放射性环境影响审批手续,编制放射性环境影响评价专题报告。 (七)开展伴生放射性矿放射性污染调查和防治设施建设。开展全区伴生放射性矿产开发利用放射性污染情况调查,查清伴生放射性矿产基本情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消除伴生放射性矿产开发利用产生的放射性污染隐患。加强伴生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伴生放射性矿产开发项目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营。 (八)强化监督管理,确保铀矿冶辐射环境安全。严肃查处未批先建、久拖不验、超标排放、偷排直排等违法行为;开展铀矿冶企业流出物监测和周围环境监测,确保铀矿冶辐射环境安全。 (九)加强入境放射性矿产品管理。对放射性超过国家标准限值的入境矿产品,环境保护、检验检疫、海关、港务等部门要做好复核、安全评估、隔离、跟踪调查等处置工作。 三、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 (十)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的机构和人员,不断提高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切实加强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核能与核技术应用单位要健全内部核与辐射安全机构,配备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人员。 (十一)建立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法规体系。 结合我区实际,制定自治区辐射污染防治、核电厂辐射环境管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防范核与辐射恐怖袭击工作规范等地方法规,规范核与辐射安全防范工作。 四、建立科学完备的核与辐射应急机制 (十二)完善自治区核事故应急指挥中心建设。配备自治区核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仪器设备,建设核事故应急指挥调度平台。 (十三)做好自治区核与辐射应急预案的编制。编制《广西壮族自治区核事故应急预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防城港核电厂场外急预案》等应急预案,规范核与辐射应急工作。 (十四)建设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核电厂辐射环境现场监督性监测系统纳入核电厂建设方案,由核电厂运营单位负责建设,其建设资金纳入核电厂建设成本预算,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必须在核电厂反应堆装料前一年建成投入运行,并开展场外施工应急综合演习和环境预警监测。 (十五)加强辐射环境监测、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和紧急救援能力建设。加强自治区核与辐射环境、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和辐射事故紧急救援能力建设,建立全区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和辐射安全预警系统。建立自治区和各市辐射监测实验室,配备辐射环境监测与应急监测仪器设备和交通工具。加强辐射环境监测与辐射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队伍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为辐射安全监管和辐射事故应急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 (十六)加强核与辐射环境保护宣传。普及核与辐射基础知识,不断增进公众对核设施安全的了解,保障公众的知情权,扩大宣传,为核能与核技术应用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