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会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邯郸市建设局、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邯郸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10/20 |
颁布日期: |
2012/10/20 |
颁布机构: |
邯郸市建设局、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邯郸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10/20 |
颁布日期: |
2012/10/20 |
邯郸市建设局、邯郸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市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的通知
(邯建科[2012]225号)
各县(市、区)住建局、发改局、市高新技术经济开发区、马头工业城建设局、发改局,各建设(开发)、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河北省住建厅《关于在民用建筑中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的通知》精神和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可再生能源在我市民用建筑中的推广步伐,确保我市节能减排目标如期完成,拟在全市民用建筑中,进一步加大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推广力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新建、改建和在建民用建筑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
为促进我市建筑节能工作开展,加快可再生能源推广应用步伐,我市民用建筑应积极采用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进行建筑一体化设计、安装;居住建筑与实行集中供热的医院、学校、饭店、游泳池、公共浴池等热水能耗大户应采用太阳能、空气源热泵集中热水系统;具备条件的民用建筑应积极采用土壤源和污水源等热泵技术供热制冷;居住建筑楼梯间应采用感应控制灯,庭院应积极采用太阳能光伏照明技术。
二、各建设(开发)单位应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建筑中的一体化、规模化应用
各建设(开发)单位要在建筑工程中,积极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应做到可再生能源技术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三、建筑设计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时,应将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作为建筑设计有机组成部分,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合理选用可再生能源技术。
四、施工图审查机构要在节能专项审查中,对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设计提出专项审查意见
按照《河北省建筑节能与结构一体化技术认定条件》进行专项认定,对应采用而不采用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原则上不得通过施工图审查认定。
五、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生产企业要提高产品质量,扩大生产规模,降低造价,提供切实可行的设计方案
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生产企业要积极开发标准化、通用性的系统组件,建立完善售后服务体系,为用户提供优质、规范和便利的产品和检修、维修服务。
六、施工企业要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建筑工程上的使用工艺,监理单位要认真把关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业主提供的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对施工单位进行旁站检查。
七、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强民用建筑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实施过程监管
各县(市、区)住建局、发改局要高度重视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推广工作,积极培育建筑节能服务市场,建立健全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推动建筑节能技术的开发应用,做好建筑节能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针对辖区内民用建筑,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在项目能评、立项、备案和设计、招投标、施工许可、建设、施工验收等阶段要层层把关,强化推广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应用。并加强领导,明确机构,专人负责,并于12 月20 日前将此项工作负责人姓名、电话报市建设局科技教育处和市发改委环资处。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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