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进一步规范石灰岩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 生效日期: | 2012/12/15 | 颁布日期: | 2012/12/15 | 
            
          
         
        
          
            
              
                | 颁布机构: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浙江省 |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 生效日期: | 2012/12/15 | 
              
              	| 颁布日期: | 2012/12/15 |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石灰岩等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土资办〔2012〕128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加强石灰岩等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进一步规范此类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石灰岩等矿产资源系指:除普通建筑石料用和砖瓦用以外的石灰岩、砂岩、白云岩;用于饰面石材和条块石材的玄武岩、辉绿岩、安山岩、闪长岩、花岗岩、凝灰岩、大理岩、板岩等矿产资源。
  二、石灰岩等矿产资源,除《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规定可以直接出让采矿权的情形外,须先设立探矿权。
  三、石灰岩等矿产资源探矿权设置,应根据地质构造条件、区域成矿规律、资源赋存状况等综合因素合理设置勘查区块范围,原则上做到“整体勘查,一次查明”。
  四、石灰岩等矿产资源由各级财政出资勘查。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达到普查程度的,以招拍挂等方式出让详查探矿权,完成勘查工作,并达到详查程度的,按规定探矿权转采矿权;地质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详查以上、符合采矿权设置条件的,以招拍挂等方式出让采矿权。
  五、未按本通知规定设立探矿权,地质勘查工作未达到规定勘查程度的,储量评审不予备案,不得设置采矿权。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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