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颁布机构: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诚信道德
生效日期: 2011/07/04 颁布日期: 2011/07/04
颁布机构: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诚信道德
生效日期: 2011/07/04
颁布日期: 2011/07/04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湘交基建〔2011〕290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促进建设市场信息共享,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08〕510号)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交水发〔2008〕511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严格贯彻执行。   本实施细则可从厅门户网站(http://www.hnjt.gov.cn)首页的“湖南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窗口下载。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   湖南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促进建设市场信息共享,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08〕510号)和《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交水发〔2008〕511号) 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省从事水运工程(不论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和性质,包括港口、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和航运枢纽、过船建筑物等航道设施及其他航道附属设施)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包括在我省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信用信息管理包括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以及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和发布等工作。   第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制度。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统一管理工作。具体负责湖南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和完善湖南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平台,负责全省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和发布等工作;与交通运输部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联系,逐步推进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管理联动。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所管辖行政区域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省航务管理局、省湘江航运建设管理局负责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除外)信用信息的采集、初审、上报等工作,督促所管辖行政区域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各当事责任主体及时做好信息采集、上报工作。   省航务管理局、省湘江航运建设管理局负责所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信用信息的采集、初审、上报等工作,督促所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各当事责任主体及时做好信息采集、上报工作。   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向注册地所在的市州交通运输局上报本单位信用信息。其中:在省航务管理局、省湘江航运建设管理局负责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中从业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试验检测单位直接向省航务管理局、省湘江航运建设管理局上报本单位信用信息。   第四条 信用信息包括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基本情况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和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基本情况信息包括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名称、资质、主要技术人员和注册技术人员、设备、近三年产值、注册资金、近五年主要业绩以及近十年单位科技进步状态等主要信息。   良好行为记录信息指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在近三年实施具体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有关的强制性标准,严格履行合同,重信守诺,在维护市场秩序中起到良好的作用,受到省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良好行为记录信息。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指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在实施具体水运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强制性标准,在工期、质量、安全、环境和市场秩序等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经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审计部门或质量监督部门给予处罚、审计决定或通报所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以及根据《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试行)》(交水发〔2008〕511号)所认定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五条 信用信息采集和发布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保护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第六条 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运行,是实现信息公开、加强市场监管、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举措。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开发了湖南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省级信用系统”),并与交通运输部组织开发的全国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了互联互通。主要当事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上报和动态更新等工作按照第三条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航务管理局、省湘江航运建设管理局应完善工作保障措施,明确信用信息管理专门机构和人员,确保信用信息及时、准确上报和更新,不得拒绝受理、拖延或疏于监管。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通过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http://www.hnjt.gov.cn)首页的“湖南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链接窗口点击登录进入省级信用系统。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航务管理局、省湘江航运建设管理局登录省级信用系统首页后,按照《关于运行湖南省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湘交办函〔2010〕421号)规定的账号和初始密码(首次登录后,应即时修改初始密码并妥善保管)以管理员身份登陆进入,即可初审、上报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信用信息。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自行注册后以企业会员身份登陆进入,即可成为系统用户,上报本单位信用信息。   第八条 基本情况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由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填报,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其中:本省注册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按照第三条的规定向注册地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或省航务管理局、省湘江航运建设管理局)上报基本情况信息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非本省注册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经企业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并在企业注册所在地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后,应按照第三条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或省航务管理局、省湘江航运建设管理局)填报基本情况信息和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或省航务管理局、省湘江航运建设管理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上报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厅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在省级信用系统公布。   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所有通过省级信用系统网上填报的信用信息,须随机打印生成签字盖章的纸质原件(含要求提供的完整清晰复印件或扫描件)一并上报。具体填报方式(含基本情况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今后发生变化时应及时申请的更新,更新期间原对外公开的信息仍然有效)详见用户操作手册,用户操作手册可在省级信用系统的“资源下载”栏下载。   第九条 主要当事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由工程所在地市州交通运输局(省航务管理局、省湘江航运建设管理局)或省交通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局随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供,同时通过省级信用系统网上填报。   第十条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应事实清楚,经省交通运输厅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发布,发布持续期限不少于12个月,同时不少于对当事责任主体处罚的期限,期满后系统自动解除公布并转为系统档案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属于《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主要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内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除在省级信用系统发布外,在信息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一条 省交通运输厅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总体要求,在省级信用系统及时发布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对于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执法监督变更或撤销的处罚决定,应及时变更或删除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并在省级信用系统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对发布有误的信用信息,由信用信息的发布部门予以修正和公告说明。当事责任主体认为公布的信用信息有误,应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变更或撤销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省交通运输厅应在7个工作日内处理,并告知当事责任主体。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省交通运输厅举报主要当事责任主体信用信息的虚假情况,一经查实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填报信用信息确为虚假的,即列入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第十五条 按照“激励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表彰评优等方面,建立和完善激励和惩戒机制,严禁设置市场壁垒和地方保护等垄断行为。对参加我省水运工程建设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在资质审查、招标投标、表彰评优之前,应首先完成信用信息采集、审核、上报和发布等工作,并查询使用省级信用系统所有公开发布的信用信息。   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采用合理定价评审抽取法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一般投标人只能获得一个标段的投标机会,但对近3年在水运建设领域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的投标人,增加一个标段的投标机会,并可重复增加。水运工程一年内有两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主要当事责任主体,省交通运输厅和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不予受理资质申请、招标备案、表彰评优。   第十六条 对在我省从事水运工程建设的工程咨询、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建筑材料和设备供应、预制构件生产、商品混凝土供应等其他当事责任主体和在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个人注册执业制度的各类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省交通运输厅。本实施细则和省级信用系统运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基本建设处反馈。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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