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水利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12/01 颁布日期: 2012/11/07
颁布机构: 黑龙江省水利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黑龙江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12/12/01
颁布日期: 2012/11/07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水发〔2012〕860号) 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及各农垦分局水务分局,厅机关各处室及厅属各单位:   为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据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黑龙江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12年11月7日   黑龙江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利用水利风景资源,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强对水利风景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根据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风景区的设立、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水利风景区是指以水域(水体)或水利工程为依托,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以开展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区域。   水利风景资源是指水域(水体)及相关联的岸地、岛屿、林草、建筑等能对人产生吸引力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水利风景区以培育生态,优化环境,保护资源,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标,强调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   第三条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利风景区监督、协调、指导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有关水利风景区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组织编制全省水利风景区发展规划;   (三)负责审核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申报资格和推荐工作;   (四)负责审批省级水利风景区的设立、命名和复审工作;   (五)省内跨行政区域或省属的水利风景区,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指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单位负责管理。 第二章 设 立   第四条 设立水利风景区,应当有利于加强水资源保护和生态修复,有利于保障水工程安全运行,不得妨碍防汛抗旱抢险,有利于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凡利用水利风景资源开展旅游、观光、娱乐、休闲、度假或科学、文化、教育等活动的涉水旅游项目,应按照水利部《水利旅游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按照水利风景资源的观赏、文化、科学价值和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质量及景区利用、管理条件,水利风景区划分两级,即国家级水利风景区和省级水利风景区。   第六条 设立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由景区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和具有当地政府批复同意的符合《水利风景区规划编制导则》要求的景区规划纲要、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水利风景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以及景区范围等有关资料。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价标准》审核,报送水利部水利风景区评审委员会评定,由水利部公布。   设立省级水利风景区由景区所在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和具有当地政府批复同意的符合《水利风景区规划编制导则》要求的景区规划纲要、水利旅游项目综合影响评价报告、水利风景区资源调查评价报告以及景区范围等有关资料。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评定公布,并报水利部备案。   省直属景区申报省级水利风景区,具备上述条件外,可由景区主管部门直接申报。   第七条 水利风景区的撤销、合并或者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管理主体,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 第三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水利风景区设立后,应当在两年内依据有关规定编制规划。水利风景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九条 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水利风景资源评价;   (二)水利风景区的发展目标和范围;   (三)水利风景区的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   (四)水利风景区的环境承载能力分析;   (五)水资源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   (六)水利风景区投资及效益分析。   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应当与有关水利规划、当地社会发展规划相协调,规划编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承担。   第十条 水利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景区和保护地带的不同要求进行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和文化设施等项目的选址、布局及建设规模,并明确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水利风景区的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水利风景区总体规划。   第十一条 国家级水利风景区规划由有关县(市)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水利部审定;省级水利风景区规划由有关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水利风景区规划,确需修改的应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 水利风景区的建设管理应充分依靠科学理念和科技进步,确保水利工程、景区资源和游人安全,修复生态、保护环境,弘扬水文化,实现水利风景的可持续发展。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内的水利风景区建设工作纳入水利工程基本建设计划,逐步树立建设一处水利工程即形成一处水利风景区的现代水利理念。   第十三条 水利风景区的建设与管理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结合水利工程的建设与管理进行。   (一)新建水利工程应将水土流失、生态建设和保护以及工程所在区域自然、人文景观的保护纳入建设规划,并统筹交通、通讯、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   (二)已建水利工程可结合工程的扩建、改造、水土保持、水资源保护等工作统筹水利风景区建设;   (三)水利风景区的维护要与水利工程的维护有机结合。   第十四条 承担水利风景区主体工程施工任务的单位,应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应的施工资质,并参照水利工程基本建设程序规定执行,同时做好景区的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章 管理与保护   第十五条 水利风景区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其管理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指导下,负责水利风景区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国家级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定期向水利部报送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省级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定期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规划实施和资源保护情况。经批准设立的国家级和省级水利风景区,由审批部门定期组织专家复检。建立水利风景区监管和退出机制,不断提高其建设与管理水平。   第十七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景区各项管理与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景区管理体系,确保水利风景区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第十八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做好景区资源和景区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宜林、宜草区域按照生态和美化要求修复植被,按照有关要求有效处理垃圾、污水等,不断完善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应当提供良好的安全、卫生、消防、救护等公共设施,并不断完善服务体系。   第十九条 凡进入水利风景区内营运的车、船等交通工具和其它游乐设施,应经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营运。   第二十条 在水利风景区内从事经营活动应经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同意,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禁止无证经营。   第二十一条 水利风景区内禁止各种污染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的行为,禁止存放或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二十二条 水利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强化安全管理,设有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安全保障设施,并有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和有效处理能力,保障游览安全和水工程的正常使用。 第五章 奖 惩   第二十三条 在水利风景区建设与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水利部《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执行:   (一)未经批准擅自开发利用水利风景资源的;   (二)经审定设立的水利风景区,未在两年内编制完成规划的;   (三)未按批准的规划进行建设活动的;   (四)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人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的;   (五)未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能,造成水体污染、生态破坏或出现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破坏水利风景区内资源、设施、设备或有其它违反水利风景区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施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黑龙江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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