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治理规则
生效日期: 2012/11/27 颁布日期: 2012/11/27
颁布机构: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中国
适用领域: 治理规则
生效日期: 2012/11/27
颁布日期: 2012/11/27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工信安字[2012]113号) 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集团公司、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为加强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管理工作,现将《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的制定(含修订,以下同)程序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工信厅科[2009]87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制修订工作补充规定》(工信厅科[2011]137号)等,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规定了工业和通信业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定的主要程序及要求。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化工、石化、黑色冶金、有色金属、黄金、建材、稀土、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轻工、纺织、包装、航天、兵工民品、核工业、电子、通信等19个行业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制定。   第四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范围包括:基础标准、安全管理标准、安全技术标准。   下列事项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一)安全管理有关术语、符号、代码、文件格式、制图方法等通用技术语言和要求;   (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含组织要求、制度要求);   (三)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检测、检验、销毁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   (四)安全生产规程和岗位安全管理要求;   (五)应急救援规则、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六)安全教育培训规则、规程、标准等技术规范;   (七)建设项目安全评价与审查技术规范;   (八)安全检查的通则、导则等技术规范;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技术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内容涉及需要强制执行的安全标志、标识、危险作业规程、危险作业安全生产条件、危险作业安全防护、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安全管理要求等,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制定工作遵循“提高本质安全生产水平为目的,规范物的安全状况、人的安全行为、环境的安全条件,并及时修订和不断完善”的原则,与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试验验证、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加强过程管理,保证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第七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应与其它相关行业标准协调、统一。   第八条 我部安全生产司统一协调管理安全生产领域行业标准制定工作,部委托管理机构(具体单位见附件1)受安全生产司委托开展本行业的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定日常管理工作。标准化技术支撑单位负责标准制修订过程的业务指导、形式审查等技术支持工作。   第九条 鼓励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科研机构、学术团体、高等学校等单位依法参与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制定工作。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十条 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根据行业安全生产实际及发展需求,均可向本行业的部委托管理机构提出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立项申请。   第十一条 部委托管理机构依据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和安全生产标准体系表要求,负责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可行性、必要性及先进性认证,提出是否同意立项的建议,并负责项目申报相关资料的审查。   第十二条 部委托管理机构按季度汇总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立项申请报部安全生产司(申报材料相关表格见附件2的附表)。   第十三条 申请标准立项的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填写标准项目建议书,确保填写完整准确。建议书应阐述标准项目在安全生产方面所解决的主要问题、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情况,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及与相关标准间的关系、有关的知识产权及标准起草单位等内容情况。如为强制性标准,还应说明强制的必要性及强制性标准得到有效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标准项目建议内容包括:   (一)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件2的附表1);   (二)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的附表2,一式4份含电子版本)。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申报标准计划项目和项目审查时,应分轻重缓急,优先考虑产业发展和安全生产急需的标准项目。在申报项目总体情况说明中应对标准项目进行阐述,包括各行业安全生产现状及标准体系现状、与产业发展重点的结合情况、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分析情况、与现有标准的协调配套情况等内容(具体要求见附件2)。   第十六条 标准化技术支撑单位对标准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安全生产标准体系情况,统一协调和审查标准项目立项建议,汇总后报部安全生产司。   第十七条 标准计划下达后,由部委托管理机构组织落实标准编制计划,标准起草单位具体负责标准编制计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在标准编制计划的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行调整,应由标准起草单位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件2的附表3),经部委托管理机构报部安全生产司。未经批准调整的标准计划,按原计划执行。 第三章 标准起草和审查   第十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要注意做好标准制定与技术创新、管理创新、试验验证、知识产权处置、产业化推进、应用推广的统筹协调。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标准化技术组织等要做好标准意见征求和技术审查等工作,把好技术审查关。部委托管理机构负责做好所属行业(领域)标准制定过程的管理工作,定期检查标准编制情况,确保标准质量。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单位成立标准起草组,编写标准草案,起草组成员应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   第二十一条 标准草案应在充分调研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第二十二条 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安全性能和要求、检查、评价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等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情况;   (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十一)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十二)其它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标准草案完成后,应召开专家讨论会,修改完善标准草案,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应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公开征求行业内各方面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具有较大的代表性,并征得标准化技术组织和部委托管理机构的同意。对反馈的意见应认真分析研究并尽量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意见处理结果应当列入《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2的附表4)。   第二十四条 标准起草单位根据意见处理结果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提出标准送审稿,报部委托管理机构组织审查。标准送审时,应当附有标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和其他有关附件。   第二十五条 部委托管理机构接到安全生产标准送审稿及相关材料后,有标准化技术组织的,由标准化技术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标准的审查。   没有成立标准化技术组织的,由部委托管理机构根据安全生产标准涉及的内容,邀请生产、使用、经销、科研等方面的不少于15名的专家进行标准审查;审查时,使用单位的人员不应少于四分之一。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审查时,应当对安全生产标准提出审查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六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形式,分为会议审查和函审。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议审查。会议审查时,应进行充分的讨论,尽量取得一致意见,需要表决时,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代表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函审时,必须有四分之三的回函同意为通过。   会议审查应写出会议纪要,内容包括第二十二条(二)至(十一)项内容的审查结论。函审时应写出《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件2的附表5),并附《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件2的附表6)。   第二十七条 标准送审稿审查通过后,由标准起草单位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作必要的修改,提出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第二十八条 标准未通过审查的,标准起草单位应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审查。 第四章 标准报批   第二十九条 标准起草单位应向标准化技术组织提交标准报批材料。应按要求在标准编制说明、标准申报单等有关报批材料中阐述对产业发展的作用、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情况,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及与相关标准间的关系、有关专利等情况。对于涉及专利的标准项目,应提供全部专利所有权人的专利许可声明和专利披露声明。标准报批材料有:   (一)报送函;   (二)行业标准申报单(见附件2的附表7);   (三)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的附表8);   (四)标准报批稿(纸型3份,电子版1份);   (五)标准编制说明(纸型3份,电子版1份);   (六)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纸型3份,电子版1份);   (七)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含参加审查代表名单或函审单);   (八)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九)强制性标准中、英文通报表。   第三十条 标准化技术组织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通过后报部委托管理机构。部委托管理机构对行业标准报批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查,并给出行业标准编号,连同相应的报送函报安全生产司。   第三十一条 由标准化技术支撑单位审查除第二十二条(二)至(十一)项的内容外,并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与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水平的符合性;   (二)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三)标准中是否涉及专利,如有专利处置说明是否清晰;   (四)制定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报批材料是否齐备。   第三十二条 对跨行业、跨领域的标准项目,在报批前还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在报批材料中予以说明。   第三十三条 部委托管理机构在标准报批函中按行业、分领域对标准报批项目进行阐述,包括标准的制定过程和审查情况、对产业发展的支撑作用、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分析情况、标准体系和专利情况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司对报送的标准报批材料进行汇总审查,主要审查内容包括:   (一)材料是否符合要求,标准制定工作程序是否有效;   (二)有关问题的处理是否恰当;   (三)强制性标准是否符合制定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四)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五)标准中专利情况是否清晰等。   第三十五条 对不符合要求的标准报批项目及有关材料,安全生产司予以退回。 第五章 标准发布及出版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以部公告形式批准发布。   第三十七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由有关部委托管理机构按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第三十八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由相关出版机构出版。   第三十九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出版后,相关出版机构应及时将标准文本送安全生产司和部科技司各两份。 第六章 标准复审   第四十条 标准实施后,各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编制单位、标准使用单位均可根据技术发展和安全生产的需要适时提出复审建议。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   第四十一条 每年年底各部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下一年度的行业标准复审计划建议。   第四十二条 复审形式可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标准复审的程序和要求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均应分别填写《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9)。   第四十四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复审后,由行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提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的附表10、附表11、附表12),并将标准复审材料送部委托管理机构。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标准复审报告;   (三)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四)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四十五条 安全生产司对报送的标准复审材料进行汇总、协调、审核。 第七章 标准修改   第四十六条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第四十七条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的修改应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件2的附表13),整理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按标准报批程序办理。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审查纪要;   (三)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生产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部委托管理机构名单   1、中国兵器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2、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3、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所   4、通信安全生产标准工作组   5、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6、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   7、中国航天标准化研究所   8、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9、中国黄金协会   10、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11、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12、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13、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14、中国石油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   15、中国包装联合会   16、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17、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18、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   19、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   附件2: 附表目录   1、附表1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2、附表2 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3、附表3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4、附表4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5、附表5 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6、附表6 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7、附表7 行业标准申报单   8、附表8 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9、附表9 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   10、附表10 行业标准复审继续有效标准汇总表   11、附表11 行业标准复审修订标准汇总表   12、附表12 行业标准复审废止标准汇总表   13、附表13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附表1: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行业:                             承办人:                     电话: 序 号 标准项目名称 标准 性质 标准类别 制、修订 完成年限 标准化技术组织 主要起草单位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程度及标准号 代替标准 经费预算(万元)                         注:1、修订项目,请在“代替标准”栏中注明修订标准号和年代号。   2、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项目,请填写采用标准编号及年代号。   附表2:   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建议项目名称 (中文)   建议项目名称 (英文)   制定或修订 □制定 □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采用程度 □IDT □MOD □NEQ 采标号   国际标准名称 (中文)   国际标准名称 (英文)   采用快速程序 □FTP 快速程序代码 □B □C ICS分类号   中国标准分类号   牵头单位 计划起止时间   参加单位   目的、意义或必要性 指出该标准项目涉及的方面,期望解决的问题; 范围和主要 技术内容 标准的技术内容与适用范围; 项目建议性质为强制性,需指出强制内容; 国内外情况 简要说明 1.    国内外对该技术研究情况简要说明:国内外对该技术研究的情况、进程及未来的发展;该技术是否相对稳定,如果不是的话,预计一下技术未来稳定的时间,提出的标准项目是否可作为未来技术发展的基础; 2.    项目与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采用程度的考虑:该标准项目是否有对应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标准制定过程中如何考虑采用的问题; 3.    与国内相关标准间的关系:该标准项目是否有相关的国家或安全生产行业标准,该标准项目与这些标准是什么关系,该标准项目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 4.    指出是否发现有知识产权的问题; 牵头单位 (签字、盖公章)   月  日 标准化技术组织 (签字、盖公章)   月  日 部委托管理机构 (签字、盖公章)   月  日 [注1] 填写制定或修订项目中,若选择修订则必须填写被修订标准号; [注2] 选择采用国际标准,必须填写采标号及采用程度; [注3] 选择采用快速程序,必须填写快速程序代码; [注4] 牵头单位指标准编制的组织单位或标准第一起草单位; [注5] 部委托管理机构的名单见附件1 [注6] 标准化技术组织指相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附表3: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标准 名称   计划项目批准文号及项目编号   申请调整 的内容   理由和依据   主要起草 单 位   单位名称: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标准化技术组织   单位名称: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部委托管理机构 单位名称: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部委托管理机构承办人:                  电  话:   附表4: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项目名称:            承办人:         共  页  第  页   主要起草单位:            电 话:         年  月  日 填写 序号 标准章条编号 意见内容 提出单位 处理意见及理由             说明: ① 发送“征求意见稿”的单位数:     个。   ② 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的单位数:    个。   ③ 收到“征求意见稿”后,回函并有建议或意见的单位数:  个。   ④ 没有回函的单位数:   个。   附表5:   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标准项目名称   主要起草单位   标准化技术组织   函审时间 发出日期 年   月   日 投票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回函情况: 函审单总数: 赞成:共    个单位 赞成,但有建议或意见:共    个单位 不赞成,如采纳建议或意见改为赞成:共    个单位 弃权:共    个单位 不赞成:共    个单位 未复函:共    个单位 函审结论:      标准化技术组织 负责人:   (签名、盖公章)                                                                 年  月  日   标准化技术组织承办人:                      电话:   附表6:   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标准项目名称: 主要起草单位: 函审单总数: 发出日期:     年  月  日 投票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表决态度: 赞 成   赞 成,有建议或意见   不赞成,如采纳意见或建议改为赞成     弃权     不赞成                                      建议或意见和理由如下:    标准化技术组织(盖公章)         年  月  日    技术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说明: ① 表决方式是在选定的方框内划“√”,只可划一个,选划两个框以上者按废票处理(废票不计数)。 ② 回函说明提不出意见的单位按赞成票计;没有回函说明理由的,按弃权票计。 ③ 回函日期,以邮戳为准。 ④ 建议或意见和理由栏,幅面不够可另附纸。 标准化技术组织承办人:                      电话:   附表7:   行业标准申报单 标准名称   项目批准文号 及项目编号   国际标准分类号   中国标准分类号   标准性质 (1)强制性标准             (2)推荐性标准 标准类别 (1)基础       (2)方法       (3)产品 (4)工程建设     (5)节能综合利用   (6)安全生产 (7)管理技术     (8)其他 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 (1)等同采用          (2)修改采用   被采用的标准号: 标准水平分析 (1)国际先进水平        (2)国际一般水平 (3)国内先进水平 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相关数据的对比(产品标准填写)   标准主要 起草单位         盖章 标准化 技术组织        盖章 部委托 管理机构        盖章 部委托管理机构承办人   电 话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1、表中第2,3,4行,请在选定的内容上划“√”的符号。   附表8:   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报批单位: 序号 标 准 编 号 标 准 名 称 标准主要内容 代替标准 采 标 情 况 建议实施日期                 附表9:   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 标准编号 及名称   复审结论 □ 继续有效    □ 修订     □ 废止 主要理由              审查意见 参加审查总人数:      人 同意:    人 不同意:    人 弃权:    人 标准化技术组织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表10:   行业标准复审继续有效标准汇总表   行业: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备注                           附表11:   行业标准复审修订标准汇总表   行业: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拟列入计划年度                           附表12:   行业标准复审废止标准汇总表   行业: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废止理由                           附表13: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   JB(/T)××××-××××   《×××××(标准名称)》   第×号修改单 第二行中更改数值: “1.15毫米”更改为“1.20mm”;“1.35毫米”更改为“1.50mm”。 b. 表2更改为新表(新表2略)。 ②“补充”示例: a. 1.8条后补充新条文,1.9: “1.9 钢瓶在组装时,不允许用锤敲打和增加金属应力的修整办法”。 b. 1.7条与1.8条之间补充新文条,1.7A: “1.7A 正火状态下供应的钢板,其他要求符合本标准规定时,抗拉强度允许比表1上限的规定提高5kg/mm”。 c. 图3后补充新图,图3A(图3A略)。 ③“删除”示例: 将2.1.4条中的“作容器用的瓷件……,……或渗漏”等字删除。 ④“改用新条文”示例: 3.2条改用新条文: 3.2 厚度大于20mm的钢板进行冷弯试验时,弯心直径应比上述规定增加一块钢板厚度a。       附件3(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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