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12/28 |
颁布日期: |
2012/12/28 |
颁布机构: |
苏州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苏州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12/28 |
颁布日期: |
2012/12/28 |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
(苏府〔2012〕27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地处长江、太湖下游,境内水网密布,河道纵横交错,湖泊星罗棋布,是典型的江南水乡。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工业化、城市化步伐加快,优质水资源、水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27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水利现代化建设的意见》(苏发〔2011〕20号)的要求,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维护河湖生态健康为目标,以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为重点,强化需水管理和取用水过程监控,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管,严格用水总量控制,加强用水效率考核,严格入河湖污染物总量控制,加快推进生态水利和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与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为我市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提供水资源支撑保障。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水生态安全。二是坚持人水和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关系,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三是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合作,全民参与,分类推进,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四是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转变管理方式和方法,推进水资源统一管理。
(三)目标任务。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9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15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5以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70%以上,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到202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93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降低到13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以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85%以上,河湖生态明显改善。到2030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96亿立方米以内;全市用水效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不含火电,下同)降低到11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72以上;全市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
二、严格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
(四)健全完善水资源规划体系。编制和完善《水资源综合规划》及节水型社会、水资源保护、非常规水源利用等专项规划,形成较为完备的水资源规划体系。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相协调,兼顾各地区、各行业的需要,以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五)严格水资源论证。严格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水资源利用与管理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须编列水资源篇章。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须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全面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依法开展和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用水水平应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六)严格控制区域取用水总量。按照优水优用原则,各市、区按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年度用水总量控制计划,制定各取水户的年度用水计划,加强计划用水管理与考核,控制自来水等优质水源利用的增长速度。年取用地表水10万立方米以上、浅层地下水5万立方米以上、取用深层地下水的用水户和新增取水户,须安装取水远程监控系统,与省、市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联网运行。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与管理,巩固地下水禁采成果。
(七)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按照“压基量、控增量、限总量”原则,严格新增取水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或者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的,对单位产品用水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或者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等用水效率指标达不到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对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不得批准取水。严格控制产污用水和长江以外区域的直流冷却用水,限制取自长江、退入内河和取用大量清水、排出大量污水的项目。凡具备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条件的地区,新增取水项目优先安排非常规水源。
(八)严格水资源费征管。及时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严格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者停征水资源费,确保应收尽收。地方擅自出台的减免、缓征或停征政策,清理工作必须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水资源费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平调、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九)严格实行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完善水资源调度方案、应急调度预案和调度计划,经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三、严格落实用水效率控制红线
(十)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加强节约用水的统一协调管理。深化节水型社会建设,巩固节水型城市成果,扩大节水型载体覆盖面,大力推进节水型企业(单位)、社区、机关、学校、宾馆、医院建设,2015年,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达到20%以上,节水型小区覆盖率达到5%以上。
(十一)加强计划用水管理和考核。对使用自建设施和月用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执行计划与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用水管理制度,超计划或者超定额累进加价收费。全面推行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逐步推行用水户分级管理,同行业、同用水环节执行同一标准。研究制定本地区支柱产业、高耗水和高污染工业、服务业等行业主导产品和用水环节重复利用率控制目标,提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用水准入门槛和已建项目用水限额标准。
(十二)加强建设项目节水“三同时”管理。从源头控制用水,减少污水排放。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三同时”制度。年取(用)水量6000立方米以上5万立方米以下的,填写节水措施方案登记表;年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或者项目申请、备案申请阶段编制节约用水评估报告书,经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估后,作为办理建设项目规划、审批、设计、施工等手续的依据。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节水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权限负责节水“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加强对建设项目的施工用水管理,依法核定施工临时用水计划,项目投运前,根据申请核定该项目用水计划。
(十三)加强对用水户的监管。建立用水大户、高污染用水户监控制度,强化对用水过程的监控管理,组织开展用水户等级评比,对各等级用水户分别采用不同的管理模式。建立定期水平衡测试制度,年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户每3年开展1次,年用水量10万立方米以上50万立方米以下的用水户每5年开展1次,当产品结构或者用水工艺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进行测试,年用水量20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水单位实行用水审计,用水户用水效率低于控制标准或用水产品、设备和工艺不符合节水要求的,依法核减用水计划指标。
(十四)加强节水技术改造。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推广工业园串联用水和企业中水回用、废污水“零排放”等节水技术。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设施及产品,大力推广使用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鼓励并推行城市再生水、雨水利用,逐步禁止绿化、景观、环卫等使用自来水。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大力发展高效节水灌溉技术,按照生态农业建设要求,推进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和节水农业示范区建设。综合运用产业政策、财政政策、税收政策、价格杠杆等多种手段,建立节水激励机制,出台鼓励节水的政策。
四、严格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
(十五)强化水功能区监管。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制定出台水功能区管理办法。2013年底前,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本区域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总量意见。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限制纳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规定的目标要求制定逐年削减任务,纳入年度目标考核。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和新增排污口的设置审批。对排污量超出水功能区限排总量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审批工业入河湖排污口和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十六)强化饮用水源地保护。建立饮用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对已列入名录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定期进行评估。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2013年底前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全部达标。强化应急管理,按照“一地一策”要求,完善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加快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
(十七)强化河湖水质提升。以河湖水质达标为目标,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强化工业点源、农业面源和生活污染源控制,加大污染物减排力度。强化黑臭河道和污染严重河道治理,推进生态脆弱河流和地区水生态修复,加强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湿地的保护,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定期开展重要河湖健康评估,2013年底前,基本消除感官黑臭河道。清理重点水域水草,强化蓝藻防控工作。完善、优化水生态补偿机制。
(十八)强化水面率控制。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禁止非法占用水域,破坏湿地。从严控制河湖水域占用,国土开发、城镇建设、工农业生产应当优先保护河湖水域,确保合理的水面率,促进水生态良性循环。确需使用水域的,按照“等效等量占补平衡”的原则,编制替代方案,报有权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岸线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流域和区域防洪以及水功能区管理要求,明确开发利用控制条件和保护措施,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五、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与考核。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考核制度,加强监督和考核。强化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基层水利站应切实履行水资源管理职责。根据水资源管理现代化指标要求,2015年前,全面实现水资源管理现代化。
(二十)健全监控体系。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水资源监控系统建设。加强行政边界等重要控制断面、水功能区和地下水水质、水量、水位监测能力建设,监测核定数据作为考核用水总量和水污染防治实施情况的依据。加快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加强应急机动监测,全面提高监控、预警和管理能力。
(二十一)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的支持力度,建立长效、稳定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二十二)强化执法监督。健全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等方面的政策法规体系。严格水资源执法管理,严肃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水事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水资源管理秩序。加强执法监督,对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不力的地方、部门和单位,视情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予以督促落实。
(二十三)深化宣传教育。把水资源节约和保护纳入公益性宣传范围,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将水资源和节水教育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和中小学教育课程体系,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形成节约用水、合理用水的良好风尚。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苏州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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