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海事组织《修正<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将船舶能效规则纳入附则VI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颁布机构: |
交通运输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国际条约公约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01/01 |
颁布日期: |
2012/11/15 |
颁布机构: |
交通运输部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国际条约公约 |
适用地区: |
中国 |
适用领域: |
水(海洋)生态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01/01 |
颁布日期: |
2012/11/15 |
交通运输部公告
(2012年53号)
关于国际海事组织《修正<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
的1997年议定书》将船舶能效规则纳入附则VI的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62届会议于2011年7月15日以第MEPC.203(62)号决议通过了《修正<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将船舶能效规则纳入附则VI的修正案。根据《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下称《防污公约》)第16(2)(f)(iii)条和第16(2)(g)(ii)条的规定,上述修正案已于2012年7月1日被视为默认接受,并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
我国是《防污公约》的缔约国,在上述修正案通过后未提出任何反对意见,因此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现将修正案的中文本予以公告,请遵照执行。
附件:第MEPC.203(62)号决议中文本(略)
交通运输部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