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林地林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河南省林业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8/27 |
颁布日期: |
2009/08/27 |
颁布机构: |
河南省林业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9/08/27 |
颁布日期: |
2009/08/27 |
河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林地林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林退〔2009〕222号)
各省辖市林业(农林)局,巩义、项城、永城、固始、邓州、兰考、宜阳、郏县、滑县、封丘、温县、卢氏、唐河、潢川、正阳、范县(市)林业局:
为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提高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成效,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林地林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退耕还林工程管理中心反馈。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退耕还林工程林地林木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提高工程建设质量,更好地发挥退耕还林工程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河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国家批准的退耕还林工程范围内的林地林木,包括退耕地还林、荒山荒地造林和封山育林。
第三条 退耕还林工程林地林木经营管理坚持如下原则:生态效益优先,兼顾经济和社会效益;可持续经营,提高林地林木经营管理质量;分类经营,发挥林地林木的主导效益;多方投入,以经营者投入为主。
第四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编制本辖区《退耕还林工程林地林木经营方案》。
第二章 林地分类
第五条 根据退耕还林工程的建设目标和主导功能,将退耕还林工程林地中生态区位重要的原生态林划分为公益林地;将退耕还林工程林地中生态区位一般的原生态林、兼用林和经济林划分为商品林地。
公益林地:指退耕还林工程林地中的生态脆弱区(即森林生态环境破坏后难以恢复及生态环境极易因自然条件的改变而造成偶发或多发性自然灾害的地区)、生态重要区(即具有重点生态价值及需要提供保护的森林生态系统、濒危动植物种类和重大工程设施的地区)域内,以防护为主要目的的防护林地和以国防、环境保护、科学实验等为主要目的的特种用途林地。
商品林地:指退耕还林工程林地中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用材林地;以生产果品,食用油料、饮料、调料,工业原料和药材等为主要目的的经济林地;以生产燃料为主要目的的薪炭林地。
第三章 林地经营管理
第六条 按照退耕还林工程政策,退耕还林后承包经营权期限可延长到70年。退耕还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享有退耕还林土地上的林木所有权。
第七条 按照土地管理政策,依法变更退耕还林后的土地用途手续,及时发放林木权属所有证明,明晰产权,并保持林权长期不变。林权证应特别说明退耕还林时间、林种、承包期、面积、四至等。
第八条 允许退耕还林工程商品林林地的承包经营权依法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规范流转合同。退耕还林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性补助分配办法;退耕还林农户手册、林权证办理事项;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其他有关事宜。
第九条 征占用退耕还林工程林地的,要严格审批手续。经审批的征占用单位和个人要缴纳植被恢复费和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等相关费用。
第十条 退耕还林工程林地中的公益林,纳入公益林地管理体系。其抚育管理措施以提高生态效益为主,禁止主伐利用。
第十一条 退耕还林工程林地中的商品林,纳入商品林地管理体系。其经营管理目标以经济效益为主,应加大集约经营强度,提高收益水平。
第十二条 采取封山禁牧等措施,防止人畜对退耕还林工程林地的破坏,禁止滥砍盗伐和乱采乱挖等。采取多种形式,落实退耕农户的管护责任,并将退耕还林完善政策的生活补助费与林地管护质量挂钩。
第十三条 根据当地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补植补造规划,对造林后成活率和保存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林地,应在三年内进行补植补造。补植补造的树种应考虑培育混交林之目的。一般立地条件下的补植宜选用林地林木的同龄苗木,困难立地条件的补植可选用容器苗。
第十四条 及时采取松土除草、苗木定株、水肥管理、林下间作等幼林抚育措施。松土除草时注意保护灌草植被,防止水土流失。采用林草、林药等间作模式,增加地表覆盖,提高林地生产力。
第四章 林木保护与采伐管理
第十五条 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相关责任,加强退耕还林工程林地林木病虫害、鼠兔害、火灾等防治工作。
第十六条 郁闭度0.8以上的用材林,应适时采取抚育间伐措施,进行透光伐、疏伐、生长伐,以促进林木生长。
(一)透光伐:幼龄林阶段进行。主要伐除过密的和质量低劣、无培育前途的林木。伐除总株数的15%-50%,伐后郁闭度0.6-0.7。
(二)疏伐:中龄林阶段进行。伐除生长过密和生长不良的林木,进一步调整树种组成与林分密度,加速保留木的生长与培育良好干型。伐除林木总株数的15%-50%,伐后郁闭度0.6-0.7。
(三)生长伐:近熟林阶段进行。伐除无培养前途的林木,加速保留木的直径生长,缩短工艺成熟期。伐除林木总株数的15%-35%,伐后郁闭度不低于0.6。
第十七条 对郁闭度过大的公益林,要按照不同的主导功能,适度抚育,株数采伐强度不超过30%。应不断调整森林结构,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工程商品林林木进入成熟期后,允许采伐和利用。木竹采伐应严格执行森林经营方案,实行许可证制度。木竹采伐的具体要求,严格按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退耕还林工程林木采伐后,要按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选择合适的造林方式,及时进行更新造林。
第五章 其 它
第二十条 因树种设计不当、生长不良、病虫危害严重,长时间没有经济效益的退耕还林工程林地林木,允许退耕农户进行不改变林种的树种改造工作。基层林业部门应做好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基层林业部门应发挥自己的技术优势,采取承包、有偿服务等形式,对退耕还林工程形成的商品林开展技术服务,提高其经济效益。
第二十二条 在不影响退耕还林工程整体生态功能的条件下,允许非木质林产品利用。利用果花类的,要注意保护枝条枝叶;利用皮叶汁类的,要尽量减少对树木长势和生态环境的不良影响;开展林间养殖的,要控制好养殖密度,防止疫情发生,减少环境污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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