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厦门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12/17 颁布日期: 2012/12/17
颁布机构: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厦门市
适用领域: 节能与资源利用
生效日期: 2012/12/17
颁布日期: 2012/12/17
厦门市商务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商务规财[2012]50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有关建立废旧商品回收体系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厦门市商务局和厦门市财政局制定了《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商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12年12月17日   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2年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2〕53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下达2012年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建〔2012〕176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227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以及市级预算财政安排的统筹用于支持我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扶持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和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列入试点的龙头企业,建设标准化回收站点、回收分拣中心和集散市场等项目,支持建设行业信息管理综合服务平台,形成多渠道回收、集中高效分拣、安全环保运输的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专项资金扶持采用直接补贴方式。   (一)回收站点。指试点企业在工矿企业、机关团体、高等院校、居民集中区专门设立的进行再生资源回收、分类、存储、中转的回收场所,包括固定回收站点和流动回收站点,且验收合格的。每个回收站点中央资金扶持0.5万元,市级资金配套扶持。每家企业所获得的中央、市级扶持资金合计最高不超过企业所有回收站点建设投资额的50%,按站点平均每个不超过2万元。主要用于场所改造,“七统一”建设,流动回收车、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等。   (二)回收分拣中心。每个项目总投资不少于600万,每个分拣加工中心原则上按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主要用于除土地费用外的厂房、设施设备、厂区道路建设,回收运输车辆购置,废弃物防污处理,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等项目。   (三)集散市场。项目总投资不少于2000万元,每个项目原则上按最高不超过70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主要用于除土地费用外的厂房、设施设备、厂区道路建设,回收运输车辆购置,废弃物防污处理,信息化建设、人员培训等项目。   (四)再生资源信息综合公共服务平台。每个项目全额予以扶持,原则上费用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主要用于包括机房建设、设备、数据采集、数据库建立、软件开发等。   (五)工作经费。用于工作调研、业务培训、项目评审、项目审计、聘用临时工作人员、第三方督查机构和宣传等方面,并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第五条 试点企业条件、试点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程序按照《厦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实施。   第六条 扶持资金的申请及拨付程序:   (一)列入中央扶持资金的项目,企业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投入达到项目扶持额100%以上的,项目承担企业可根据扶持资金申报要求,向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提出申请预拨中央扶持资金额度的50%作为项目启动资金。   (二)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承担企业按照专项资金的申报要求,向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 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再拨付其余50%的专项资金。   (三)市财政资金扶持项目需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方予以扶持。   第七条 扶持资金的申报材料:   (一)扶持资金申请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承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   (四)银行资信证明;   (五)项目承担企业项目土地使用的有效证明;   (六)项目实施资金使用计划安排;   (七)项目报建相关材料;   (八)项目资金投入的有效证明;   (九)项目验收需提供项目验收申请书、项目工程结算书;   (十)项目竣工验收相关材料、项目建设审计;   (十一)专项资金使用的审计报告等。   以上工程验收报告和资金审计报告均要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   第八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制度,按照《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督查工作的通知》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督查方案》,建立第三方督查和定期督查制度,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组织专业人员开展项目督查。对存在未能及时启动试点工作、无法完成试点任务、试点工作进展缓慢、试点项目不达标、扶持资金使用有问题等情形的企业,市商务局及时予以通报并督促限期改正,复查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将收回已下拨资金,取消企业的试点资格。   第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属于《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所列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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