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控及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云南省环保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
生效日期: |
2011/08/03 |
颁布日期: |
2011/08/03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环保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监测监控 |
生效日期: |
2011/08/03 |
颁布日期: |
2011/08/03 |
云南省环保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控及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通知
(云环通〔2011〕129号)
各州(市)环保局、机关各有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通过全省各级环保部门和国控、省控企业“十一五”期间的共同努力,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基本完成,已经具备了为环境管理提供技术依据的基础条件。但是, “重建设,轻管理”的现象较为普遍,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建设、验收不规范,运行管理不到位,数据有效性审核不及时,制约了污染源自动监控成果的应用。为落实《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省国控、省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明确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监督管理的责任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包括自动监控设施和监控中心。做好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和验收、日常运行维护的监督和考核、比对监测和数据有效性审核及监控中心的正常运行,是确保自动监控成果有效应用的关键。自动监控系统有效的监督管理依赖于州(市)、县(市、区)级环保部门和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及直属单位,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任务分解表》(附件一)的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切实推进国控、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的建设是整个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基础和数据源。为规范我省国控、省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的建设,改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安装状况,保障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正常、稳定运行,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厅组织编制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编制规范》(附件二)。
(一)国控、省控企业在建设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前,应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选择《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编制规范》中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制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方案内容应尽量具体、详述。
(二)国控、省控企业编制完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经所在地州(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省环保厅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监测处)。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国控、省控企业报送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踏勘现场并出具建设方案审查意见。国控、省控企业收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方案审查意见后,可组织开展自动监控设施的建设、安装。
(四)国控、省控企业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时,应及时通知领导小组办公室。建设、安装工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安排监控设施运行监管的技术人员对建设安装给予监督、指导。
三、规范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验收
对已安装完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验收,是自动监控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的基础。为提高我省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工作质量,在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基础上,我厅编制了《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管理规定》(附件三)。各级环保部门对国控、省控企业新建或改建完成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进行验收时,要按照《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管理规定》的要求,规范验收程序,完备验收相关资料的归档、备案。
四、改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管理
根据《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编制规范》、《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管理规定》等技术文件,备案了第一批社会化运行单位,落实了管理工作经费,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控中心运行和省环科院监控设施运行监管的相关工作正有条不紊地开展,对加强全省国控、省控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实施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已完备。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将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全省国控、省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维护开展日常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支持,各国控、省控企业要主动配合。
(二)各级环保部门要切实履行对辖区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责,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8月份集中对辖区内国控、省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要督促国控、省控企业依法安装,未验收的要按程序尽快组织验收。要检查国控、省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日常运行维护状况,自运行的要落实运行维护制度建立和人员持证上岗情况;需委托第三方运维的,要尽快委托第三方运维。对辖区内不具备运维资质开展运维服务的单位,限期1个月内解除运维合同,超过期限的,按《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法查处。对辖区内虽有运维资质,但未在我省备案开展运维服务的单位,2011年12月10日前须解除运维合同。
(三)鼓励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第三方运维,通过专业化、社会化服务切实提高我省国控、省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水平。目前我省备案了4家社会化运行单位,从交通相对便利考虑,经4家单位协商,将全省16个州(市)划为两个片区,原则上云南深隆环保有限公司、云南晨怡弘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昆明市、玉溪市、普洱市、版纳州、保山市、临沧市、德宏州、怒江州开展运行维护;云南中皇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力合科技发展公司在曲靖市、昭通市、红河州、文山州、楚雄州、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开展运行维护。
五、提高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质量,推动自动监测数据的使用
我省从2010年第三季度开始,全面开展国控、省控企业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总体情况较好,但部分州(市)对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不够重视,有的州(市)至今仍未开展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各地要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要求,及时、认真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工作,将通过有效性审核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应用于污染减排、环境执法等各项环境管理工作中,使全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以致用、以用促管。第三季度仍未开展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的州(市),将进行通报。
六、加大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执法力度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监管,其他国控、省控企业由所在地州(市)环保部门负责监管。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28号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23号令)的相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行使现场检查和日常监督权,依法查处违法行为。通过有效监管,全面提升我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运转水平和效能。
附件:1.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任务分解表
2.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编制规范(略)
3. 云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管理规定(略)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日
附件一:
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任务分解表
名称 任务内容 承办单位 协办单位
一、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管理 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方案技术审查;自动监控设施运维企业备案。 监测处 科技处、环科院、监测中心站、监察总队、信息中心
二、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日常监督检查 建立全省自动监控设施台帐;完成自动监控设施1次/周的巡检,每个月20%自动监控设施的抽检,考核排污企业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维护质量。 省环科院 监测处、科技处
三、自动监控系统平台日常运行维护 负责系统平台软硬件及数据传输系统的维护;负责新增自动监控设施联网及测试工作;负责自动监控设施数据传输状况的日巡检;定期提交重点监控企业排污情况报告。 省监测
中心站 省环境信息中心
四、监督性监测及比对监测 对国控、省控企业完成每季度一次的监督性监测及比对监测,提交季度监督性监测及比对监测报告。 省监测中心站,各州(市)监测站
五、数据有效性审核 对国控企业开展每季度一次的数据有效性审核工作并粘贴合格证,汇总合格证使用情况并按时上报。 监测处,各州(市)环保局 省级监测及监察部门;州(市)级监测及监察部门
六、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的日常监督 单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机组所安装的自动监控设施,辖区内的自动监控设施运行情况的日常监督。 省监察总队,各州(市)环保局
七、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中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不按照规定建设、运行维护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进行处罚。 法规处,各州(市)环保局 省监察总队
八、数据使用 在排污许可证核发、总量核算、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环境保护现场执法中,合理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及成果。 污防处、总量处,省监察总队,各州(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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