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关于学习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通知

颁布机构: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4/29 颁布日期: 2011/04/29
颁布机构: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湖南省
适用领域: 交通运输安全
生效日期: 2011/04/29
颁布日期: 2011/04/29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学习贯彻实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通知 (湘交政法〔2011〕201号)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厅直有关行业管理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以国务院第593号令公布,将于7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是我国交通运输行业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更是我国公路事业发展中的一件大事,对于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切实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厅政法字〔2011〕74号)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现就贯彻实施《条例》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做好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一)广泛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根据部里的统一安排,今年6月为宣传贯彻《条例》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从现在起要把宣传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制订宣传方案,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杂志和网络等媒体开展宣传活动,做到广播有声音、电视有图像、报纸有文字、网络有专题,大力宣传《条例》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领导干部带头学习。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涉及公路安全保护的相关二级单位的领导干部,要通过局务会议、专题法制讲座等形式,及时组织学习《条例》。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涉及公路安全保护的相关二级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要在2011年7月1日《条例》施行之前,全面完成集中学习《条例》的任务。   (三)认真开展培训工作。从2011年5月至12月,对全省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和涉及公路安全保护的所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集中培训。实行省、市二级培训,由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省厅负责培训厅机关处室及厅直单位法制机构负责人、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所属涉及公路安全保护单位法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厅直单位法制机构负责培训所属单位执法人员,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培训本单位和所属公路安全保护单位及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县内涉路安全保护单位所有执法人员的培训。   二、认真做好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工作   首先,公路管理机构要认真做好公路安全保护的基础工作。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对所管辖的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进行调查核实、登记造册,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   其次,要做好涉路施工行政许可工作。《条例》在《公路法》的基础上,对涉路施工行政许可进行了具体化,明确了建设单位申请涉路施工应当提交的材料,作出行政许可的时间和涉路施工完毕后,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等,公路管理机构在进行涉路施工行政许可时,要做到许可前、许可中、许可后全过程把关,确保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三、认真做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   在治理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方面,《条例》从车辆的生产、销售、登记、改装、装载、运输等多个环节加强对货运车辆的管理,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要求车辆生产厂家按照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确保货运车辆装载合法;而且,授权公路管理机构采取流动治理与固定检测相结合的办法,加强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对乡道、村道的保护授权给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不影响消防和卫生急救等应急通行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因此,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协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建立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机制,加大超限运输车辆的治理力度,确保公路和桥梁不受损害,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认真做好公路养护工作   《行政许可法》实施后,如何规范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资质问题,一直困扰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条例》从规范公路养护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出发,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资质设定了行政许可,对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单位应当具备的资质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公路养护作业单位的资质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要依法重新核发公路养护作业资质证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要进行整改,经整改不合格的,不准从事公路养护作业。要加强公路养护作业施工现场管理,严格遵守养护作业操作规程,确保公路畅通。   五、认真做好公路突发事件处置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条例》的规定,制定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要依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贯彻实施《条例》,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是长期、复杂、艰巨的工作任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贯彻实施《条例》作为当前重要的工作任务,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一部署,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组织实施。厅政策法规处具体负责贯彻实施《条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落实等相关事宜。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和厅直有关行业管理局要成立由主要领导牵头,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制定贯彻实施《条例》具体工作方案,切实做好实施《条例》的各项工作。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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