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加强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环保监管的通告

颁布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7/28 颁布日期: 2006/07/28
颁布机构: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06/07/28
颁布日期: 2006/07/28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加强渣土砂石运输车辆环保监管的通告 (京环发〔2006〕127号)   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本市第十二阶段控制大气污染措施的通告》,加大力度控制违规运输车辆造成的大气污染,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经研究决定,我市将进一步加强对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尾气排放和道路遗撒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申请领取北京市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准运证(简称准运证)的车辆,必须持有绿色环保标志和安装符合《流散物体运输车辆全密闭装置通用技术条件》规定的机械式全密闭装置,否则市政管理部门将不予以核发准运证。在此之前,已领取准运证的运输车辆,在证件有效期内仍可按照规定使用。2007年12月1日起,无绿色环保标志和机械式全密闭装置的渣土砂石运输车辆,不得承担我市渣土运输任务。   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各运输单位应对车辆全密闭装置和尾气排放情况进行自查,确保车辆达到规定的技术条件和标准要求。施工单位要使用持有有效准运证的车辆承担渣土砂石等的运输工作,并优先选用有绿色环保标志的车辆。对使用不合格车辆的施工单位,城市建设管理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处理,并将违规企业纳入不良行为警示系统。   三、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坚决查处密闭装置破损、遗撒、泄漏、尾气排放超标等违法运营车辆。   特此通告。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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