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2)

颁布机构: 兰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甘肃省 适用领域: 治安管理
生效日期: 2012/11/21 颁布日期: 2012/11/21
颁布机构: 兰州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甘肃省
适用领域: 治安管理
生效日期: 2012/11/21
颁布日期: 2012/11/21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2】3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1月21日 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兰州市减灾委员会   2.2 县区减灾委员会   3.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救灾装备和设施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6 社会动员   3.7 宣传和培训   4.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2 灾情管理   5.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其他情况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应急救助   6.2 过渡性生活救助   6.3 冬春救助   6.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附则   7.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7.2 奖励与责任   7.3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7.4 预案生效时间   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能力,规范全市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市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   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   (3)密切配合,部门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兰州市减灾委员会   兰州市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减灾委”)是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分管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等相关单位负责人任市减灾委副主任。市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主任由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市政府办公厅:   负责向市政府领导报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文件、信息,转办、督办市政府领导批示;负责联络、协调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的防灾减灾救灾和救助工作,协调出台防灾减灾政策和救灾救助应急措施。   市发改委:   负责参与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年度重大防灾减灾及灾后重建项目投资计划;将防灾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灾减灾项目的申报、审批等工作。   市教育局:   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灾区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审核学校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市科技局:   负责减灾救灾科研工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服务防灾减灾工作。   市工信委:   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和应急调度工作;负责保障灾后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负责指导、审核企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市公安局:   负责灾区社会安定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维护灾区应急交通秩序;负责重大防灾减灾活动期间的现场安全警戒、交通秩序的维护管理。   市监察局:   负责对救灾资金、物资接收、使用和发放实行监督;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市民政局(市减灾委办公室):   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应急救助工作;核查上报灾情,按照市政府指示统一发布灾情信息;协助县区政府做好转移、安置、慰问灾民和困难灾民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申请、分配、管理上级部门下拨和市级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以及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做好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市级生活类灾害应急救助物资储备;负责指导、审核农村居民房屋损失核定工作;负责与市减灾委相关成员单位的沟通与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市财政局:   负责安排市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与市民政局配合向上级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按规定管理分配并及时拨付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统筹安排防灾减灾项目资金和救灾应急储备物资购置资金,安排救灾工作经费和市减灾委日常工作经费;与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加强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分析论证地质灾害成因、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协助开展抢险救灾;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审核地质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市环保局: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环境突发事件预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应急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内容的处置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市城乡建设局:   负责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灾后重建城乡规划和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及居民房屋和非住宅用房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市城乡规划局:   负责做好灾后重建、灾民移居点的规划工作,配合发改委、建设、国土等部门做好灾后重建及灾民异地安置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   负责被毁公路、车站等交通基础设施的抢修和维护;组织协调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会同民政部门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办理免费通行手续;负责指导、审核道路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市水务局: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农村抗旱防汛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和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防汛抢险物资储备;开展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审核水利设施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市农委(市扶贫办):   负责农业(含牧业、渔业)病害、虫害、草害、鼠害(含草原)、草原防火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农作物重大病虫害信息;负责农牧业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草原防火监测防控和农牧业生产防灾减灾宣传工作;组织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指导、审核农牧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加强贫困地区特别是灾害多易发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贫困群众防灾减灾意识;推广避灾、防灾与减灾农业科技措施技术在扶贫开发工作中的应用;对因灾返贫人口及时摸底建档,列为扶贫工作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及生产自救项目的扶持力度。   市林业局:   负责全市森林火灾监测预警、火灾扑救、应急物资储备;负责全市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以及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负责森林火灾、病虫害、沙尘暴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负责指导、审核林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市商务局:   协助有关部门协调灾区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负责指导、审核商贸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市文广局:   负责指导、协调做好自然灾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图书文献资料的抢救、保护工作;做好灾后文化设施设备受灾情况的统计和灾后重建文化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   市卫生局:   负责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伤病人员救治、饮用水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方病、传染病等各类疫情疫病的防治措施知识宣传,开展灾区群众健康教育;负责指导、审核卫生机构设施设备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市审计局:   负责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对灾后重建项目进行跟踪审计。   市政府外事办:   负责积极协调灾区有关部门做好在灾区工作、旅游的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同胞的安全转移和生活安置,确保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协调争取和妥善接收国境外捐款捐物,支持灾区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稳妥做好外国记者、港澳记者到灾区的采访管理和服务工作;严密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救灾捐款捐物及其活动的监管工作;及时转交和回复外国驻华使(领)馆、国外友好市州和海外华侨社团致市领导的慰问信函。   市工商局:   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中扶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相关优惠政策;维护灾后市场秩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加大对食品市场、建材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灾后市场商品质量安全;按照法定职责协调发改等相关部门做好平抑市场物价等工作,维护灾后市场秩序。   市安监局:   负责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工作。   市统计局:   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为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提供依据。   市物价局:   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及时掌握灾区价格动态,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必要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坚决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   市粮食局:   负责灾后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重点做好组织粮源、加工销售等工作。   兰州警备区:   负责组织驻兰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兰州市支队:   负责协调组织驻兰武警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并协助地方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治安。   市科协:   负责开展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和新技术在减灾救灾领域的推广普及工作。   市红十字会:   负责接受国内国外捐款捐物,开展灾区救灾救助工作。   市气象局:   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和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工作;负责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   市地震局:   负责提请启动地震应急预案、建议响应级别、震区现场震情跟踪监测,分析研判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负责地震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   兰州供电公司:   按照政府相关要求,及时组织专业应急队伍赶赴灾区开展电力设施抢修工作,提供重要用户临时电源,及时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用电;负责做好电力设施隐患排查治理及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2.2 县区减灾委员会   县区设立减灾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辖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1〕163号)等规定,合理分配上级下拨的救灾补助资金,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救灾资金分担机制。市、县区政府要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列支救灾款,并在发生重大灾情时及时调整,同时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落实本级救灾工作经费。   3.1.1 市、县区政府要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3.1.2 市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市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3 市及县区政府要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要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资准备   3.2.1 合理规划、建设市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自然灾害多发、易发的县区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形成覆盖全市的救灾物资储备库体系。   3.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并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补偿机制和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市级涉灾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为减灾救灾提供及时、准确的通信和信息服务。   3.4 救灾装备和设施准备   各级减灾委成员单位要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救灾设备和装备。在市政府所在地及人口集中的城区地段,按要求规划建设大型应急避难场所;在县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建设中型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在城市社区推行防灾减灾示范社区建设,为社区居民提供相应的避难场所和防灾减灾设施。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信息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积极参与防灾减灾工作,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3.5.2 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务、农业、商务、卫生、安监、林业、地震、气象等方面的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救助管理等工作。   3.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3.6 社会动员   3.6.1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3.6.2 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的组织发动及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7 宣传和培训   3.7.1 开展全市防灾减灾救灾主题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开展好国家“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等活动,增强市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市减灾委成员单位、各类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7.2 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地震、气象、水务等部门的专业优势,开展灾害应急避险演练,检验并提高灾害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市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市水务局和市城乡建设局的汛情预警信息,市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市国土资源局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市林业局的森林火灾预警信息,市农委的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等信息数据,应及时向市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4.2 灾情管理   4.2.1 市、县区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发〔2011〕168号),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2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区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级民政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省级民政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   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因灾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人口)的,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市民政局和省民政厅;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人口)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市民政局、省民政厅和民政部。市民政局接到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民政厅报告。   4.2.3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市、县区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区民政部门每天9时前将前1天灾情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每天10时前向省民政厅和市政府报告,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灾情稳定后,县区民政部门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并向市民政局报告,市民政局在接到县区报告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民政厅和市政府报告。   4.2.4 对于干旱灾害,县区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1次,灾情解除后及时上报核报。   4.2.5 市、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各级减灾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各级减灾委成员单位要为灾害损失评估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 5.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市减灾委设定4个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市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单位的职责。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5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救助人口占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30万人以上。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报告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向市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市长决定后进入Ⅰ级响应,并通知市减灾委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政府,同时向省减灾委报告。   5.1.3 响应措施   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   (2)由市政府领导带队,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民政局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方案,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资金的发放,及时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民政厅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救灾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卫生局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4)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配合其他有关救灾工作。兰州警备区、武警兰州市支队负责组织协调驻兰部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参加救灾,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5)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市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市红十字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配合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开展灾害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提出响应终止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报请市长同意后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5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报告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向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决定进入Ⅱ级响应,并通知市减灾委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政府,同时向市长、省减灾委报告。   5.2.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会商会,市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市政府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   (4)及时以市政府名义向省上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方案,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资金的发放,并负责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市交通局负责救灾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卫生局根据需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民政局组织开展全市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市红十字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灾害损失开展评估。   (7)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提出响应终止建议,由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同时向市长报告。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千间以上、1万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20万人以上、25万人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报告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向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通知市减灾委其他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政府,同时向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省减灾委报告。   5.3.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县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市民政局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及时以市政府名义向省上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方案,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资金的发放,并负责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市交通局负责救灾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卫生局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灾情稳定后,市减灾委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灾害损失开展评估。   (6)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向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提出终止Ⅲ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副主任(市民政局局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同时向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报告。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万人以上、3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以上、3000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15万人以上、20万人以下。   (2)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报告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进入Ⅳ级响应建议,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副局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通知各成员单位及受灾县区政府,同时向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主任,省减灾委报告。   5.4.3 响应措施   由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市减灾委办公室视灾情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市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市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视灾情以市政府名义向省上提出救灾应急资金申请。根据受灾县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核定的情况,由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方案,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市民政局负责指导、监督资金的发放,并根据灾区需求,负责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市卫生局指导受灾县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市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市减灾委办公室向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提出终止Ⅳ级响应建议,市减灾委办公室主任(市民政局分管副局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同时报告市减灾委主任(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副主任。   5.5 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县区或不可预见的其他特殊情况,启动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应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根据灾害应急响应等级,由相关层级人民政府或减灾委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6.1.1 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6.1.2 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并由受灾县区政府确定紧急转移人员名单,上报市民政局审核确认。   6.1.3 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6.1.4 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6.1.5 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6.1.6 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6.2 过渡性生活救助   6.2.1 市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由受灾县区政府确定“三无”(无住房、无自救能力、无生活来源)人员名单,上报市民政局审核确认。   6.2.2 市财政局根据市民政局提出的方案,及时拨付过渡救助资金,市民政局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人员核定、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县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 县区民政部门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统计、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并于10月15日前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会同县区民政部门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并于10月20日前,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将冬春受灾群众生活情况和请款报告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6.3.2 省上下拨资金后,结合各县区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市民政局、市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吃饭、穿衣、取暖和因灾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救助。   6.3.3 县区民政部门提出需发放生活救助资金的受灾群众名单,财政部门将资金及时打入“一册明、一折统”,所发资金要在“一册明、一折统”或《灾民救助卡》中注明。   6.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4.1 市民政局收到受灾县区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按照国家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提出资金申请,下拨省、市级救灾资金,专项用于灾民倒房重建和损房修复。   6.4.2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市民政局。市民政局汇总情况后报省民政厅。   6.4.3 市、县区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附则   7.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县区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 奖励与责任   7.2.1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提请市政府进行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申报为烈士。   7.2.2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预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3)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4)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7.2.3 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4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市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预案实施后,市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并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实施。各县区、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7.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0年9月6日印发的《兰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兰政办发〔2010〕280号)同时废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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