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12修订)

颁布机构: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甘肃省 适用领域: 治安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7/17 颁布日期: 2012/07/17
颁布机构: 甘肃省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甘肃省
适用领域: 治安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7/17
颁布日期: 2012/07/17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2〕182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17日 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目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甘肃省减灾委员会   2.2 专家委员会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3.2 物资准备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3.4 救灾装备和设施准备   3.5 人力资源准备   3.6 社会动员   3.7 科技准备   3.8 宣传和培训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4.2 灾情管理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其他情况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应急救助   6.2 过渡性生活救助   6.3 冬春救助   6.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附 则   7.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7.2 奖励与责任   7.3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7.4 预案生效时间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能力,规范全省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置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省救灾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干旱、洪涝、冰雹、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其他自然灾害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本预案。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2)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以属地管理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灾民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甘肃省减灾委员会   甘肃省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减灾委”)是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省政府分管领导任省减灾委主任,省减灾委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承担相应工作任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向省政府领导报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文件、信息,转办、督办省政府领导批示;负责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的防灾减灾救灾和救助工作,协调出台防灾减灾政策和救灾救助应急措施。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灾后重建规划和年度重大防灾减灾及灾后重建项目投资计划;负责灾区市场价格监管,组织开展价格监督检查,采取措施维护灾区市场物价秩序。   省教育厅:负责做好灾后学校复学等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灾区共同做好灾后学校重建规划和校舍恢复重建工作;负责对学生进行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及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审核学校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省科技厅:负责减灾救灾科研工作,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省工信委:负责协调灾区煤电油运及重要原材料、重要消费品的生产、供需衔接,协调国家在甘肃储备物资的应急调度工作;负责保障灾后相关无线电通信业务频率的正常使用;负责指导、审核企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维护灾区应急期交通秩序。   省监察厅:负责对减灾救灾资金物资接收、使用和发放实行监督;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工作人员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中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查处,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省民政厅(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应急救助工作;核查、报告全省灾情;按照省政府指示发布灾情信息;指导、协助地方政府做好转移、安置、慰问灾民和困难灾民吃、穿、住等生活救助工作;申请、分配、管理中央下拨和省本级的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和生活类救助物资;指导做好灾后过渡期生活救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负责省级生活类灾害应急救助物资储备;负责指导、审核农村居民房屋损失核定工作;负责与相关部门、地方的沟通与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   省财政厅:负责安排省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与省民政厅配合向中央财政申请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及灾后重建补助等专项资金,制定完善各种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及救助物资管理办法,按规定管理分配并及时拨付中央自然灾害救助补助资金,与监察、审计等部门配合加强对救灾资金及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组织开展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调查,分析论证地质灾害成因、预测灾害发展趋势,提出防范对策措施,协助开展抢险救灾;负责地质灾害应急治理,制定灾后恢复重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审核土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省环保厅: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自然灾害可能引发的环境突发事件预防工作;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的应急监测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的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提出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程中涉及环境保护内容的处置意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制定灾后重建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建设的设防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灾后重建城乡规划和工程设计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负责指导、审核城市基础设施及居民房屋和非住宅用房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抢修被毁公路,确保抗灾救灾人员、物资运输的畅通;会同省民政厅为运送救灾应急物资车辆办理免费通行手续;组织协调转移灾民所需的交通运输工具;负责指导、审核道路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抗旱防汛及水利工程抢险工作和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指导市县开展防洪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负责指导、审核水利设施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省农牧厅:负责农业(含牧业、渔业)病害、虫害、草害、鼠害(含草原)、草原防火的监测预报,及时发布农作物重大病虫害信息;负责农牧业等病虫草鼠害、动物疫病、草原防火监测防控和农牧生产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工作;组织灾后农业生产恢复;负责指导、审核农牧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省林业厅:负责全省森林火灾监测预警、火灾扑救、应急物资储备;负责沙尘暴灾害应急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指挥和协调;组织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工作,以及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负责森林火灾、病虫害、沙尘暴灾害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培训;负责指导、审核林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省商务厅:协助有关部门协调部分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负责指导、审核商贸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省文化厅:负责督促检查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制定应急预案,加强防灾和应急救助日常演练,提高应急救助水平;督促公共文化服务单位在自然灾害中做好公共文化场所的群众疏散和应急自救工作;指导、协调全省公共图书馆做好自然灾害中图书文献资料的抢救和保护;指导、协调做好自然灾害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工作;指导做好灾后重建文化设施建设规划的制定。   省卫生厅:负责灾区医疗救援和卫生防疫、因灾伤病人员救治、饮用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心理疏导干预和疫病隔离封锁等工作;负责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地方病、传染病等各类疫情疫病的防治措施知识宣传,开展灾区群众健康教育;负责指导、审核医疗卫生机构设施设备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省审计厅:负责对减灾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接收、使用和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省政府外事办:负责积极协调灾区有关部门做好在灾区工作、旅游的外国人、海外华侨、港澳同胞的安全转移和生活安置,确保他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积极协调争取和妥善接收国境外捐款捐物,支持灾区开展灾后重建工作;稳妥做好外国记者、港澳记者到灾区的采访管理和服务工作;及时转交和回复外国驻华使(领)馆、国外友好省州和海外华侨社团致省领导的慰问信函。   省工商局:负责制定恢复重建工作中扶持企业恢复生产经营的相关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相关登记费用;维护灾后市场秩序,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行为,重点加大食品市场、建材市场的监管力度,确保灾后市场商品质量安全;按照法定职责协调发展改革等相关部门做好平抑市场物价等工作,加快灾区防灾减灾和恢复重建步伐,确保灾后市场供应安全有序,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省广电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发布灾害预警信息,宣传报道抢险救灾工作以及开展防灾减灾主题宣传活动;负责指导广电系统灾害损失核定工作,审核灾损统计数据。   省安监局:负责因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导、协调工作。   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基础统计数据,为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提供依据。   省粮食局:负责粮食市场应急供应工作,重点做好组织粮源、企业粮油加工和销售等工作。   省扶贫办:负责引导自然灾害多发、易发贫困地区在制定扶贫产业规划和扶贫项目论证中,立足防灾减灾理念,鼓励发展抗干旱、耐低温、能防雹且有利于保护生态的农业产业;对因灾返贫人口及时摸底登记、建档立卡,列为扶贫工作对象;加大对贫困地区灾后恢复重建及生产自救项目的扶持力度。   省军区:负责组织协调驻甘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   武警甘肃总队:负责营救受困人员、疏散群众、排除或控制险情、抢运重要物资,抢修公共基础设施,参加医疗救护、疫情防控、心理疏导,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协助当地政府和公安机关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省科协:开展减灾救灾科普宣传和新科技、新技术在减灾救灾领域的推广普及工作。   省红十字会:参与灾区救灾救助,开展救灾捐助和现场伤员救治等工作,宣传普及群众性自救互救、逃生避险知识。   省科学院:负责开展地质灾害应急调查、评估,制定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方案,编制综合治理规划;开展地质灾害科学研究、政策法规研究及监测预警研究等;开展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培训。   中科院兰州分院: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相关科学研究,为灾后重建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省测绘局:负责为灾害救助、灾害评估、灾后重建提供测绘保障工作。   兰州铁路局:负责救灾物资的铁路运输工作;负责指导、审核铁路系统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省气象局:负责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预警发布和管理;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对重大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鉴定;负责气象灾害防灾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负责指导、审核气象监测站台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省地震局:负责组织协调地震现场强余震监测,分析地震发展趋势,提出强余震防范对策;协调震区与邻省区的监测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地震现场地震灾害调查,确定地震烈度,负责地震灾害损失评估并提出救灾意见,组织协调地震灾害紧急救援工作;参与制定震区恢复重建规划;负责地震灾害应急避险知识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工作;负责指导、审核地震监测台站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民航甘肃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民航单位开展防汛抗洪、抗震救灾工作,组织协调完成抢险救灾紧急航空运输任务,并检查监督执行情况。   甘肃保监局:负责灾后理赔工作,宣传保险知识,增强群众保险意识,降低灾害风险。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基础设施抢修恢复、应急通信保障;负责指导、审核通信行业灾害损失核定工作。   省电力公司:接受国家和省上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及时掌握受灾地区电网受损情况,提供重要用户及居民安置点临时电源,配合政府做好相关工作。   2.2 专家委员会   省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全省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开展减灾救灾课题研究,针对重特大自然灾害组织专家组适时开展灾害损失评估,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3 应急准备   3.1 资金准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甘肃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甘财社〔2011〕163号)等规定,合理分配中央下拨救灾补助资金,安排省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中央、省级和地方救灾资金分担机制,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根据救灾工作需要,落实本级救灾工作经费。   3.1.1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3.1.2 省级财政每年综合考虑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合理安排省级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遭受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3.1.3 各级政府应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成本及地方救灾资金安排等因素适时调整自然灾害救助政策和相关补助标准。   3.1.4 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各级财政要通过预备费保障受灾群众生活救助需要。   3.2 物资准备   3.2.1 合理规划、建设省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市州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救灾物资储备库,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   3.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要求储备必要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   3.2.3 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保障、补偿机制和救灾物资紧急调拨运输制度。   3.3 通信和信息准备   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建立省级涉灾部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机制。   3.4 救灾装备和设施准备   各级减灾委成员单位应配备必要的交通、通信等救灾设备和装备。市州政府所在地建立大型避难场所,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建立中型避难场所,易灾多灾县市区政府所在地建设综合性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3.5 人力资源准备   3.5.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和引导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3.5.2 组织民政、国土资源、水利、农牧、商务、卫生、安监、林业、地震、气象、测绘等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3.5.3 推行灾害信息员培训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健全覆盖省、市州、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的灾害信息员队伍。   3.6 社会动员   3.6.1 建立和完善救灾捐赠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和监督管理机制。   3.6.2 规范救灾捐赠活动的组织发动及款物接收、统计、分配、适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3.6.3 建立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3.7 科技准备   3.7.1 利用国家各类灾害卫星等对地监测系统,建立全省灾害监测、分析评估和应急决策支持系统。建立国家卫星减灾西北区应用分中心、甘肃省综合减灾救灾应急管理中心。   3.7.2 组织国土资源、水利、农牧、卫生、林业、地震、气象、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省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3.7.3 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开展灾害相关领域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建立合作机制,鼓励减灾救灾政策理论研究。   3.8 宣传和培训   3.8.1 开展全省性防灾减灾救灾主题宣传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和“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组织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3.8.2 充分发挥国土资源、地震、气象、水利等部门的专业优势,开展灾害应急避险演练,检验并提高灾害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4 信息管理   4.1 预警信息   省气象局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省水利厅的旱情、汛情预警信息,省地震局的地震趋势预测信息,省国土资源厅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省林业厅的森林火灾和林业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省农牧厅的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预警信息,省测绘局的地理信息数据等,及时向省减灾委办公室通报。   4.2 灾情管理   4.2.1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民发〔2011〕168号),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工作。   4.2.2 对于突发性自然灾害,县级民政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将本行政区域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市级民政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市级和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灾情信息后2小时内审核、汇总,并向上一级民政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   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因灾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人口)的,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上报省民政厅;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人口)或房屋大量倒塌、农田大面积受灾等严重损失的自然灾害,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民政厅和民政部。省民政厅接到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省政府和民政部报告。   4.2.3 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各级民政部门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前向省民政厅报告灾情。灾情稳定后,市级民政部门应在10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并向省民政厅报告。   4.2.4 对于干旱灾害,市、县两级民政部门应在旱情初露、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进行初报;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1次,直至灾情解除后上报核报。   4.2.5 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减灾委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相关涉灾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减灾委成员单位要为灾害损失评估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省减灾委设定4个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等级。Ⅰ级响应由省长统一组织领导;Ⅱ级响应由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协调;Ⅲ级响应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Ⅳ级响应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组织协调。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各响应等级的需要,切实履行好本单位的职责。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1)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00人以上;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80万人以上;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万间以上;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5%以上,或300万人以上。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1.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报告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领导)向省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省长决定后进入Ⅰ级响应,并通知省减灾委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政府,同时向民政部报告。   图1:Ⅰ级响应示意图(图略)   5.1.3 响应措施   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灾害应急救助工作。   (1)由省长或省长委托省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灾区抗灾救灾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由省政府领导带队,赴灾区慰问灾民,查灾核灾,了解救灾工作进展情况及灾区需求,帮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民政部门向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民政、财政部门指导、监督基层救灾物资的发放,并向国家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4)公安部门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省军区、武警甘肃总队根据省政府请求,组织协调军队、武警、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救灾,必要时协助地方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   (5)省发展改革委、省农牧厅、省商务厅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省建设厅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省卫生厅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6)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省红十字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7)灾情稳定后,配合国家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开展灾害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   (8)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1.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提出响应终止建议,由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领导)报请省长同意后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1)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万人以上、8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万间以上、15万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20%以上、25%以下,或200万人以上、300万人以下。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2.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报告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向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启动Ⅱ级响应建议,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领导)决定进入Ⅱ级响应,并通知省减灾委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政府,同时向省长、民政部报告。   图2:Ⅱ级响应示意图(图略)   5.2.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主任主持召开会商会,省减灾委各成员单位、省减灾委专家委员及有关受灾地区参加,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由省减灾委主任或省民政厅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省政府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组织灾情会商。   (4)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民政、财政部门指导、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发放,并向国家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5)经省政府同意,省民政厅组织开展全省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加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6)灾情稳定后,省减灾委组织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对灾害损失开展评估。   (7)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提出响应终止建议,由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领导)决定终止Ⅱ级响应,同时向省长报告。   5.3 Ⅲ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1)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10万人以上、3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万间以上、10万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5%以上、20%以下,或100万人以上、200万人以下。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3.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报告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向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建议,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通知省减灾委其他副主任、各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政府,同时向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领导)、民政部报告。   图3:Ⅲ级响应示意图(图略)   5.3.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办公室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及受灾地区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派出由省民政厅领导带队、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协助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省财政厅、省民政厅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民政部门为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民政、财政部门指导、监督基层救灾款物的发放,并向国家申请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加强救灾物资运输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卫生部门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灾情稳定后,根据省政府指示,省减灾委组织省减灾委专家委员会对灾害损失开展评估。   (6)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向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提出终止Ⅲ级响应建议,由省减灾委副主任(省民政厅厅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同时向省减灾委主任(省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5.4 Ⅳ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1)我省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②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③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3000间以上、1万间以下;   ④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农牧业人口10%以上、15%以下,或80万人以上、100万人以下。   (2)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接到灾情报告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提出进入Ⅳ级响应建议,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进入Ⅳ级响应,通知各成员单位及受灾地区政府,同时向省减灾委主任、副主任,民政部报告。   图4:Ⅳ级响应示意图(图略)   5.4.3 响应措施   由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组织协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省减灾委办公室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救灾支持措施。   (2)省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受灾群众,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   (3)省减灾委办公室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救灾工作动态信息。   (4)根据灾区政府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情核定的情况,由省民政厅商省财政厅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视情况适时向财政部、民政部提出应急救助资金申请,根据灾区需求调拨生活救助物资,指导、监督基层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灾款物的发放。省卫生厅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工作。   (5)省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4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由省减灾委办公室向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提出终止Ⅳ级响应建议,省减灾委秘书长(省民政厅分管副厅长)决定终止Ⅳ级响应,同时报告省减灾委主任、副主任。   5.5 其他情况   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标准可酌情调整。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应急救助   6.1.1 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由灾区政府确定紧急转移人员名单,上报省民政厅审核确认。   6.1.2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拨付应急救助资金,省民政厅指导灾区政府做好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   6.2 过渡性生活救助   6.2.1 省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启动后,由灾区政府确定“三无”(无住房、无自救能力、无生活来源)人员名单,上报省民政厅审核确认。   6.2.2 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及时拨付过渡救助资金,省民政厅指导灾区政府做好过渡性救助人员核定、救助资金的发放工作,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6.3 冬春救助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政府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1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情况,10月20日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冬春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备案。省民政厅会同市级民政部门开展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并于10月25日前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将冬春受灾群众生活情况和请款报告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6.3.2 国家下拨资金后,结合各地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确定资金补助方案,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受灾群众冬春吃饭、穿衣、取暖和因灾医疗等基本生活困难救助。   6.3.3 县级民政部门提出需发放生活救助资金的受灾群众名单,财政部门将资金及时打入“一册明、一折统”,所发资金要在“一册明、一折统”或《灾民救助卡》中注明。   6.3.4 采取社会捐助、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评估全省冬春期间中期和终期救助工作的绩效。   6.3.5 发展改革、财政、农牧等部门要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等政策,粮食部门要确保粮食供应。   6.4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由县级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6.4.1 省民政厅收到受灾市州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的申请报告后,立即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开展倒损房屋情况评估。按照国家倒损房屋恢复重建资金补助标准,提出资金补助建议,商省财政厅审核后下达。   6.4.2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各级民政部门应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上一级民政部门。省民政厅汇总情况后报民政部。   6.4.3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重建工作。 7 附 则   7.1 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监管   建立健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参加的救灾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对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特别是基层发放工作进行专项检查,跟踪问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2 奖励与责任   7.2.1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提请省委或省政府进行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为烈士。   7.2.2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预案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迟报、虚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2)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3)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4)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5)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7.2.3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4 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2.5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3 预案的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由省减灾委办公室负责解释。预案实施后,省减灾委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作出相应修改并报经省政府同意后实施。各市州及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7.4 预案生效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生效,2010年4月18日印发的《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10〕85号)同时废止。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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