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暂行办法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财政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12/01 |
颁布日期: |
2012/10/29 |
颁布机构: |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财政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江苏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12/01 |
颁布日期: |
2012/10/29 |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国土资规发[2012]5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有关矿山企业:
为严格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审批工作,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江苏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暂行办法
2.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减缴率
3.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相关术语和定义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江苏省财政厅
2012年10月29日
附件1
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管理工作,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采矿权人申请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的非保安残留矿体的;
(三)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免缴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采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一)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的;
(二)开采未达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的;
(三)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以及其他开采条件复杂的矿产资源的;
(四)由于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政策性亏损的;
(五)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认定减缴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申请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的采矿权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免(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申请书》;
(二)上一年度矿山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利润)表等会计报表;
(三)上一年度矿山企业采出的矿产品的矿种、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应缴数额和实缴数额;
(四)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度报告》中符合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情形的有关数据和材料。
第六条 申请矿产资源补偿费免缴的采矿权人,根据不同情形,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情形申请免缴的,经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机关核实后,提交上一年度废石(矸石)剥离量地质测量台帐、回收矿产品数量生产报表、回收矿产品销售收入;
(二)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情形申请免缴的,提交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及其评审备案证明、上一年度采出的非保安残留矿产品销售收入。
第七条 申请矿产资源补偿费减缴的采矿权人,根据不同情形,还应分别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情形申请减缴的,提交上一年度尾矿矿产品回收证明材料,包括回收矿产品的名称、数量和销售收入;
(二)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情形申请减缴的,提交上一年度开采未达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品的产量、品位和销售收入;
(三)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情形申请减缴的,提交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中有关开采条件复杂的相关材料;
(四)按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情形申请减缴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和国家定价执行情况的说明。
第八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机关接到采矿权人申请材料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送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九条 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会同省财政部门对采矿权人申请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书;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额度超过应缴额度50%的,应当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决定书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送达采矿权人,并抄送上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机关。经批准的决定书,应当报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条 经批准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的采矿权人,应当每半年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机关报送免缴的矿产品产量、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和实际开采回采率等有关材料,经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机关汇总后,提交给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免缴期不足半年的采矿权人,在免缴期结束时应当立即向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机关报送上述材料。
第十二条 矿产资源补偿费减缴金额按照下列方式计算:矿产资源补偿费减缴金额=年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总金额×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减缴率。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减缴率依照《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减缴率》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2
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减缴率
一、非能源矿种矿产资源补偿费减缴项目的减缴率:
(一)从尾矿中回收的矿产品,减缴率为70%;
(二)采出的未达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品,按照分级系数将减缴率分为5个级别,见下表:
分 级 系 数 减 缴 率
分级系数≤0.05 10%
0.05<分级系数≤0.1 20%
0.1<分级系数≤0.15 30%
0.15<分级系数≤0.2 40%
分级系数>0.2 45%
备注:分级系数=(工业品位-开采品位)/工业品位
(三)采出的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矿产品,减缴率为10%-20%,其中在水体下采出的矿产品减缴率为15%,在建筑物下采出的矿产品减缴率为20%,交通要道下采出的矿产品减缴率为10%;
采出的其他开采条件复杂的矿产品,减缴率为5%。
二、油气资源矿产资源补偿费减缴项目的减缴率:
(一)采出的低品位、高含水油藏,减缴率为25%;
(二)采出的水域区、滩海区和泄洪区内的油气,减缴率为15%;
(三)采出的其他开采条件复杂的油气,减缴率为5%。
三、煤炭资源矿产资源补偿费减缴项目的减缴率:
(一)采出的未达工业品位或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薄煤层,按照分级系数将减缴率分为5个级别,见下表:
分 级 系 数 减 缴 率
分级系数≤0.05时 10%
0.05<分级系数≤0.1 15%
0.1<分级系数≤0.15 20%
0.15<分级系数≤0.2 25%
分级系数>0.2 30%
备注:分级系数=(工业品位-开采品位)/工业品位;分级系数分别根据煤炭资源的厚度、发热量、灰分、硫分等工业指标计算。
(二)采出的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煤炭,减缴率按照非能源矿种同等情况下的减缴率执行;
采出的其他开采条件复杂的煤炭,减缴率为5%。
(三)执行国家定价形成政策性亏损的煤炭,减缴率按照下列方式计算:减缴率=1-(市场价-政府定价)/市场价。
附件3
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相关术语和定义
一、废石(矸石)是指不含有用矿物(组分)或含量很低,不能以工业规模进行加工的岩石或含矿岩石。一般包括采矿过程中被剔除的矿体外围的围岩、矿体中的夹石、煤层中的夹矸,以及露采时被剥离出来的内、外剥离物。
二、非保安残留矿体是指采矿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变化或施工条件限制,导致一部分矿体、矿层或非永久性保安矿柱不能采出或回收而残存于已关闭的矿山中的矿产资源。
三、尾矿中回收矿产品是指从选矿生产排放物中进行尾矿再选、尾矿就地堆浸等工作回收的矿产品以及从高含水油藏采油。
四、未达工业品位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查明的,其矿石品位介于边界品位与最低工业可采品位之间的矿体,其拥有的储量为暂不能利用的(表外)储量。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是指经地质勘查工作查明有用组分的含量低于边界品位的,未进行计算资源储量的那部分资源。
五、水体下矿产资源是指赋存在海、江、河、湖泊、水库和溶岩体下的资源;建筑物下矿产资源是指赋存在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重要工业区、风景名胜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重要古迹和受影响严重的村庄下的资源;交通要道下矿产资源是指赋存在重要铁路、重要公路下的资源。
六、执行国家定价而形成的政策性亏损是指矿山企业执行国家对一些矿产品实行定价或限价等属于政策上的规定,造成企业亏损的情形。
七、开采条件复杂是指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中开采技术条件确定为复杂类型的矿区。
八、低品位油藏是指千米井深日产油量低于2吨/日,开采价值低或无经济开采价值。高含水油藏是指综合含水大于85%,可采储量采出程度大于85%的油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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