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及调整资金分配管理方式的通知》及组织2012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推广示范的通知
        
        
          
            
              
                | 颁布机构: |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 生效日期: | 2012/11/01 | 颁布日期: | 2012/11/01 | 
            
          
         
        
          
            
              
                | 颁布机构: |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生效状态: | 在用 |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 适用地区: | 四川省 |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 生效日期: | 2012/11/01 | 
              
              	| 颁布日期: | 2012/11/01 |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及调整资金分配管理方式的通知》及组织2012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推广示范的通知
(川财投[2012]335号)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为积极推进太阳能等新能源产品进入公共设施及家庭,进一步放大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效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应用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管理方式。现将《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及调整资金分配管理方式的通知》(财建[2012]604号)转发各地。同时,就2012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推广示范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示范内容及要求
  (一)为确保示范效果,2012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推广示范市县将优先在具备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基础、相关能力建设体系相对完善的市县中安排,申请示范的市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应已具备一定规模,其中城市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不小于100万平方米,县不小于10万平方米。已列入国家级示范市县的不再纳入省级推广示范范围。
  (二)申请示范的市县应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农村地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6号)的要求编写申请材料,并填写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表(见附件6),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三)2012年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省级推广示范市(县)实施时间截止2015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各地申请上报文件进行审查,确定入围市县,根据申请示范面积预拨60%补助资金,并于2013年3月30日前对入围市县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内容包括已有推广面积、相关能力建设情况等,入围市县必须在被核查前出台当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规划。通过核查后,拨付20%补助资金,整体验收完成后拨付剩余20%补助资金。
  二、申请程序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申请进行汇总,于2012年11月12日前将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附电子版)联合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联系人及电话:省财政厅投资处李泓028-86677959;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勘察设计与科学技术处凌涛028-85596830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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