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规范计量检定工作和出具检定数据行为的通知 (陕质监量〔2007〕3号)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计量检定机构: 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个别计量检定机构在社会上违规开展计量检定工作,为了维护执行计量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其他承担计量检定任务单位的规范管理,防止计量检定机构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杜绝影响量值传递工作准确性和可靠性的行为发生,保证为执法监督、工程建设、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国民经济各个领域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确保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要求如下: 一、各级计量检定机构或承担计量检定任务的单位,不得超出授权范围开展计量检定,从事强检计量器具检定的机构和单位,必须取得授权,并通过省局《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JJF1069-2003)考核合格后,方可开展强检计量器具检定工作。 二、各级计量检定机构或承担计量检定任务的单位,不得在未建立相应的计量标准和计量标准器不具备条件以及计量标准超周期的情况下,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三、各级计量检定机构或承担计量检定任务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现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检定,不得超出计量标准器量程检定,不得擅自简化检定程序,缩减检定项目。 四、各级计量检定机构或承担计量检定任务的单位,必须保证计量检定证书的诚实性和检定证书的溯源性,出具的《检定证书》和《检定结果通知书》,必须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样式。 五、各级计量检定机构或承担计量检定任务单位的计量检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知识,其操作水平及业务技能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计量检定员证书后,方可从事计量检定工作。 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其他承担计量检定任务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和以上规定要求,提高法律意识,加强内部管理,规范检定行为,自觉维护国家量值传递系统的完整性。各市局要履行职责,对所属计量检定机构加强监管。省局将加大对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抽查力度,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和单位,出具虚假检定数据造成损害后果的,将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七年一月二十四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