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加强渔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建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8/05/29 |
颁布日期: |
2008/05/29 |
颁布机构: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建省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08/05/29 |
颁布日期: |
2008/05/29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渔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闽海渔〔2008〕189号)
各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为了规范渔业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福建省渔港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我省渔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充分认识渔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重要性
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也是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责的重要体现。我省渔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分析原因,除了自然灾害外,绝大多数安全事故都是因为生产经营者或船长没有担负起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没有执行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甚至违规、违章生产而造成海难事故。此外,渔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不力,给善后处理工作带来极大困难。因此,积极稳妥地开展渔业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对于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职责、强化事故责任追究,保障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健全渔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建立健全渔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划分,较大事故由设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调查的请求;一般事故由县(市、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调查的请求。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并按规定做好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事故调查,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按照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渔业船舶经营者或船长,未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尽快完成今年以来渔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今年以来,我省渔业生产接连发生3起较大以上安全事故,给渔民生命财产带来重大损失,影响极其恶劣。为了进一步总结渔业安全事故教训,明确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有关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抓紧做好今年以来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报告和处理意见”报送省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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