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意见
颁布机构: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建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8/06 |
颁布日期: |
2007/08/06 |
颁布机构: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建省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07/08/06 |
颁布日期: |
2007/08/06 |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意见
(闽海渔〔2007〕300号)
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
为切实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的管理,保障渔业船舶和渔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民合法权益,现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几点实施意见:
一、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对老旧渔业船舶实行分类管理。将船龄达到一定年限的渔业船舶界定为老旧渔业船舶,并按老旧程度,分为一般老旧渔业船舶和限制使用老旧渔业船舶(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见附件3),对其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二、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和渔业船舶检验机构要认真贯彻《通知》精神,切实加强对老旧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船舶所有人加快渔业船舶更新改造,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且未按时检验或经换证检验认定不能满足安全技术要求的老旧渔业船舶,应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其继续从事渔业生产活动,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和作业安全。
三、各级渔港监督机构要依据《通知》要求,认真做好渔业船舶达到老旧船龄期的告知与通报工作,依据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每月对登记在册的渔业船舶进行疏理,对即将达到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渔业船舶,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渔业船舶所有人(格式见附件1),并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格式见附件2)。远洋渔业船舶由省级渔港监督机构负责告知,国内小型渔业船舶由县级渔港监督机构负责告知,国内其他渔业船舶由市级渔港监督机构负责告知。
四、对已达到一般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24个月且不得超过船舶的限制使用船龄。
对达到老旧渔业船舶一般船龄不足24个月的渔业船舶,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对达到老旧渔业船舶一般船龄24个月以上的渔业船舶,经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的规定签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应进行换证检验。达到一般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为24个月的,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的其中一次检验,其检验类别为年度检验。
五、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渔业船舶,若继续从事渔业生产,船舶所有人应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报换证检验,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
㈠对钢质、玻璃钢渔业船舶(船长小于12米的内陆渔业船舶除外),船舶所有人申报换证检验前须到经认可的具有相应等级的船舶设计、修造单位,按换证检验项目要求对船舶的结构、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安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由其出具“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报告”,并根据“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报告”制定船舶维修方案。
㈡对船长大于或等于12米的木质渔业船舶,船舶所有人申报换证检验前须到经认可的具有相应等级的船舶修造单位,按换证检验项目要求对船舶的结构、机电设备、防污染设备、安全设备等进行全面检查,由其出具“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报告”,并根据“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报告”制定船舶维修方案。
㈢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按渔业船舶检验的有关要求对船舶所有人提交的“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报告”及船舶维修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一次性告知船舶所有人该船舶的整改项目。修造单位应按审查同意后的船舶维修方案进行船舶修理施工,验船师应对渔业船舶维修活动进行监督,船舶维修方案如需改动,需经原受理检验申报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同意。
㈣对船长小于12米的木质海洋渔业船舶与内陆渔业船舶,不必提供“渔业船舶技术状况检查报告”,但检验机构应派出检验人员登船检验,检验合格的,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不得超过12个月。
㈤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严格监督船厂按照船舶维修方案进行船舶修理,并按照《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对船舶进行检验,在检验过程中对不合格的项目,应出具《渔业船舶检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该项目应重新报检。对船舶技术状态的综合评定连续3次不合格的船舶,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中止受理船舶所有人的检验,并报同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备案。
六、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老旧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管理,对达到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船舶,所签发的渔业船舶登记(国籍)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的有效期。
七、鼓励、提倡老旧渔业船舶实施报废拆解。渔业船舶因检验不合格,不能继续从事渔业生产,船舶所有人需要报废拆解更新或转产转业的,可以申请报废拆解更新。各级渔港监督机构应加强对渔业船舶拆解的监督管理,小型木质渔业船舶可以就地拆解,非小型木质渔业船舶的拆解应在省海洋与渔业局认可的拆解点进行。拆解监督实行属地跟踪管理,由原登记机关负责,不得下放和委托。具体要求如下:
㈠拆解监督由船舶所有人向船籍港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附送拆解点的拆解方案,明确拆解的时间、地点、工期安排等。
㈡登记机关审查后,需派2人以上工作人员实施现场拆解过程监督,并拍照存档。照片至少能反映船舶拆解前船名清晰可见的船舶全照、留有船名的船舶上层建筑已拆除的相片、主船体基本解体的相片。
㈢船舶拆解后,由拆解监督机构出具拆解证明。拆解证明须由监督人员和监督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八、自本实施意见下发之日起,我局印发的《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实施<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的意见》(闽海渔〔2002〕257号)和《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实施<渔业船舶报废暂行规定>的意见的补充通知》(闽海渔〔2003〕262号)不再执行。
附件:
1.渔业船舶达到老旧船龄通知书
2.老旧渔业船舶报备书
3.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
二○○七年八月六日
附件1:
渔业船舶达到老旧船龄通知书
(船舶所有人):
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中有关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界定,(船名)将于 年 月 日达到(□一般船龄/□限制船龄),请在上述日期3个月前到检验、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船籍港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注:一式二份(一份存档,一份船东)
附件2:
老旧渔业船舶报备书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中有关老旧渔业船舶船龄的界定,下列渔业船舶将达到老旧船龄,特此报备。
船名 建造完工日期 □一般船龄/□限制船龄
□一般船龄/□限制船龄
□一般船龄/□限制船龄
□一般船龄/□限制船龄
□一般船龄/□限制船龄
(船籍港登记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老旧渔业船舶船龄标准
表1.海洋捕捞渔业船舶船龄标准
船舶类别 老旧渔业船舶
一般船龄 老旧渔业船舶
限制使用船龄
钢
质
捕
捞
船 船长<12米 16年以上 21年以上
12米≤船长< 24米 20年以上 25年以上
船长≥24米 24年以上 29年以上
专门制造从事远洋作业和从事深水灯光围网作业的 30年以上 35年以上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改造且从事远洋作业的 26年以上 31年以上
木
质
捕
捞
船 船长<12米 13年以上 18年以上
12米≤船长< 24米 18年以上 23年以上
船长≥24米 20年以上 25年以上
使用梢木、坤甸木、稠木等特种木材制造的 25年以上 30年以上
钢丝网水泥捕捞船 24年以上 29年以上
玻璃钢捕捞船 30年以上 35年以上
表2.内河捕捞船船龄标准
船舶类别 老旧渔业船舶
一般船龄 老旧渔业船舶
限制使用船龄
钢质捕捞船 21年以上 26年以上
木质捕捞船 25年以上 30年以上
钢丝网水泥捕捞船 24年以上 29年以上
玻璃钢捕捞船 30年以上 35年以上
表3.渔业生产辅助船船龄标准
船舶类别 老旧渔业船舶
一般船龄 老旧渔业船舶
限制使用船龄
养殖船 20年以上 25年以上
水产品冷藏加工船 29年以上 34年以上
拖轮、驳船 29年以上 34年以上
水产运销船 26年以上 31年以上
油船 26年以上 31年以上
渔业指导船、渔业科研调查船、教学实习船、供应船、交通船 30年以上 35年以上
渔业公务船 30年以上 3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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